索引號: 002986299/202503-00020 信息分類: 行政規范性文件
發文機關: 省財政廳 主題分類:
成文日期: 2025-03-12 發布日期: 2025-03-12
發文字號: 皖財資環〔2025〕209號 有效性: 有效
標??題: 安徽省財政廳 安徽省林業局關于印發《林業草原改革發展資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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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財政廳 安徽省林業局關于印發《林業草原改革發展資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皖財資環〔2025〕209號
各市、縣(市、區)財政局、林業局:
根據《財政部 國家林草局關于修訂〈林業草原改革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資環〔2024〕158號)等有關規定,為加強和規范資金管理,結合我省實際,省財政廳、省林業局制定了《林業草原改革發展資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 安徽省財政廳 ?安徽省林業局
???????????????????????????????? 2025年3月12日
林業草原改革發展資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林業草原改革發展資金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林業草原改革發展,根據《財政部 國家林草局關于修訂〈林業草原改革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資環〔2024〕158號)等文件,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林業草原改革發展資金,是指中央預算安排的用于國土綠化、林業草原支撐保障體系等方面的共同財政事權轉移支付資金。
第三條 林業草原改革發展資金由省財政廳、省林業局負責管理。
省財政廳負責審核資金分配建議方案并下達資金預算,組織指導相關部門開展預算績效管理,指導市縣加強資金使用管理和監督等。
省林業局負責組織項目申報入庫,提出資金分配建議方案,并對可能影響資金分配結果的有關數據和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按規定做好預算績效管理,督促和指導市縣做好項目實施、資金使用管理和監督等。
第四條 市縣財政部門負責本地區林業草原改革發展資金的預算分解下達、組織預算執行、資金使用管理監督以及督促部門做好預算績效管理工作等。
市縣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提出資金分配建議方案,負責資金的具體使用管理和監督、項目儲備、項目立項、組織實施、日常監管、項目驗收及預算績效管理等。
市縣林業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應當對上報的可能影響資金分配結果的有關數據和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五條 林業草原改革發展資金實施期限至2027年(退耕還林等支出按照國家規定的實施期限執行),到期前根據國家規定確定是否繼續實施和延續期限。資金年度預算執行中,根據國家規定完善資金管理政策。
第二章 資金使用范圍
第六條 林業草原改革發展資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國土綠化支出用于退耕還林、油茶發展以及其他國土綠化等。其中,退耕還林補助用于新一輪退耕還林延長期、上一輪政策到期退耕還生態林撫育;油茶發展補助用于油茶營造和油茶產業發展示范;其他國土綠化補助用于森林質量提升、造林(含核桃、仁用杏、榛子、油用牡丹、文冠果等除油茶外的木本油料營造)等。
(二)林業草原支撐保障體系支出用于森林草原防火、有害生物防治、生產救災等林業草原防災減災,全國性森林、草原、濕地、荒漠綜合監測(普查),以及林木良種培育和草種繁育、林業草原科技推廣等。
(三)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確定的支持林業草原改革發展的其他重點工作。
第七條 林業草原改革發展資金不得用于興建樓堂館所、償還舉借的債務及其他與林業草原改革發展無關的支出。
第八條 林業草原改革發展資金不得與中央基建投資及其他中央財政資金交叉使用、重復支持。
第三章 資金分配
第九條 林業草原改革發展資金采取因素法和項目法相結合的方法分配。
采取因素法分配的,具體因素選取可以根據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有關決策部署和林業草原改革發展實際需要適當調整。對相關改革或試點等可以采取定額補助。
采取項目法分配的,由省財政廳、省林業局根據財政部、國家林草局競爭性評審要求,及時發布申報通知,通過項目評審論證等方式推薦具體申報項目。
第十條 省財政廳、省林業局根據績效評價、審計和財會監督等情況對采取因素法分配的資金初步分配結果進行調節。其中,對審計和財會監督發現問題的地區扣減相應資金。到人到戶資金除審計和財會監督發現問題需扣減外,不參與其他調節。
第十一條 國土綠化支出通過因素法和項目法分配。其中:
(一)退耕還林補助通過因素法分配。根據國家林草局和省林業局組織核查的面積和補助標準測算年度補助規模。新一輪退耕還林延長期補助期限和標準為:退耕還林每畝退耕地補助500元,分五次下達,每年100元。上一輪政策到期退耕還生態林撫育每畝退耕地補助100元,自政策到期次年起分五次下達,每年20元。
(二)油茶發展補助通過因素法和項目法分配。其中:油茶營造通過因素法分配,按照油茶營造任務(80%)、油茶林面積(20%)測算;油茶產業發展示范獎補通過項目法分配。
(三)其他國土綠化補助通過因素法和項目法分配。其中:國土綠化示范項目通過項目法分配;其他部分按照國土綠化任務測算。
第十二條 林業草原支撐保障體系支出通過因素法分配。按照工作任務、資源狀況等因素測算。其中,用于支持應對國家啟動應急響應,對林業草原生產構成嚴重威脅、危害和造成重大損失的自然災害的林業草原生產救災支出,可以采取定額補助的方式,由省林業局會同省應急管理廳審核市級林業主管部門會同應急部門報送的受災情況確定損失,省財政廳、省林業局參考各地救災實際成本等因素,結合中央下達的資金,確定補助金額。森林草原航空消防租機經費按照財政部租機經費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省級在分解下達林業草原改革發展資金時,結合相關工作任務和實際,向革命老區、脫貧地區傾斜。
第四章 預算下達
第十四條 市縣林業主管部門根據林業草原改革發展資金的支持內容,及時完整規范做好項目組織、審核、儲備和匯總。省林業局負責項目審核、匯總,納入項目儲備庫管理。未納入項目庫的項目,原則上不得安排預算。
第十五條 省林業局每年印發下一年度任務申報通知,市縣林業主管部門會商財政部門按要求將年度工作任務量、資金需求、必要的項目實施方案報送省林業局。
第十六條 省財政廳在接到林業草原改革發展資金預算后30日內,會同省林業局將資金分解下達到市縣和省級有關單位,同時將資金分配結果報財政部、國家林草局備案,抄送財政部安徽監管局。
第五章 預算績效管理
第十七條 林業草原改革發展資金建立“預算編制有目標、預算執行有監控、預算完成有評價、評價結果有反饋、反饋結果有應用”的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
第十八條 林業草原改革發展資金績效目標主要內容包括產出、效益、滿意度等指標。
第十九條 績效目標設定、審核、下達的依據:
(一)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林業草原領域重大決策部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二)財政部門制定的預算管理制度等。
(三)林業草原發展規劃、林業草原行業標準及其他相關重點規劃等。
(四)統計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公布的有關林業草原統計數據和財政部門反映資金管理的有關數據。
(五)符合財政部、國家林草局和省財政廳、省林業局要求的其他依據。
第二十條 省林業局、省財政廳結合任務計劃、項目庫入庫情況和我省工作實際,根據上一年度績效目標執行情況等,確定林業草原改革發展資金年度重點任務,設定區域績效目標,填寫區域績效目標申報表,按規定時間報送財政部、國家林草局,抄送財政部安徽監管局。
省財政廳會同省林業局根據財政部下達的區域和項目績效目標,隨資金預算同步分解下達績效目標。
第二十一條 各級財政部門會同林業主管部門按要求實施預算績效運行監控,林業主管部門是實施預算績效運行監控的主體,重點監控資金使用是否符合下達的績效目標,發現績效運行與預期績效目標發生偏離時,應當及時采取措施予以糾正。
第二十二條 預算執行結束后,相關單位對照確定的績效目標開展自評。市級林業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審核匯總本級和所屬縣(市、區)績效自評報告和自評表后,按時向省林業局、省財政廳報送,并對本地區自評結果和績效評價相關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省林業局、省財政廳審核匯總后按時向國家林草局、財政部報送,并抄送財政部安徽監管局。省財政廳、省林業局根據財政部要求組織開展重點績效評價。
第二十三條 績效運行監控和評價的依據包括:
(一)績效目標設定、審核、下達的依據。
(二)林業草原改革發展資金績效目標。
(三)預算下達文件、財務會計資料等有關文件資料。
(四)人大審查結果報告,巡視、審計報告及決定,財政監督報告等,以及有關部門或委托中介機構出具的項目評審或竣工驗收報告、評審考核意見等。
(五)反映工作情況和項目組織實施情況的正式文件、會議紀要等。
(六)符合財政部、國家林草局和省財政廳、省林業局要求的其他依據。
第二十四條 績效評價結果采取評分與評級相結合的形式,具體分值和等級按照績效評價管理有關規定執行。省財政廳、省林業局建立績效評價結果反饋制度和應用機制,績效評價結果作為改進管理以及下一年度預算申請、安排、分配的重要依據。
第六章 預算執行和監督
第二十五條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應當做好中央對地方林業草原轉移支付資金項目儲備工作,加快預算執行,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結轉結余的林業草原改革發展資金,按照財政部關于結轉結余資金管理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 林業草原改革發展資金的支付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屬于政府采購管理范圍的,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法律制度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各地在使用管理林業草原改革發展資金時,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按照規定采用以獎代補、貸款貼息等方式,探索實施差異化的財政補助政策。采用貸款貼息方式的,應當將銀行征信查詢納入審核環節。鼓勵各地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開展國有林區和國有林場造林等業務。
第二十八條 林業草原改革發展資金使用管理相關信息應當按照預算公開有關要求執行。
第二十九條 各級財政、林業等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林業草原改革發展資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關工作中,存在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的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紀違法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資金使用單位和個人在使用林業草原改革發展資金中存在各類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由省財政廳、省林業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安徽省財政廳 安徽省林業局關于印發〈林業草原改革發展資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皖財資環〔2023〕1082號)同時廢止。此前省財政廳、省林業局發布的關于林業草原改革發展的相關文件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安徽省財政廳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