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銅陵市現場救護辦法

欄目:綜合法規 發布時間:202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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銅陵市現場救護辦法

發布日期:2024-12-31 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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銅陵市現場救護辦法

《銅陵市現場救護辦法》已經2024年12月13日市政府第5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鼓勵和規范現場救護行為,提高現場救護服務水平和應急救援能力,及時有效搶救傷病員,保障公民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現場救護及相關培訓服務、設備配置、救護保障等,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現場救護,是指在醫療區以外發生心腦血管疾病等急危重癥或者交通事故、溺水、中毒等意外傷害情況時,在醫療急救機構救護前,現場救護者呼叫醫療急救機構、自愿對患(傷)者實施基礎性急救或者將患(傷)者送往醫療衛生機構救治的行為。

第三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將現場救護體系建設納入本級衛生健康事業發展規劃,加強現場救護體系建設,并安排經費用于現場救護宣傳教育、培訓演練、設備配置等。

鄉鎮人民政府、政府派出機構、社區公共服務中心應當宣傳現場救護基本知識,動員轄區內居民參與現場救護,參加現場救護基本知識與技能培訓和演練。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醫療衛生機構做好現場救護相關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現場救護管理工作,推進現場救護基本知識與技能的普及,增強全民參與現場救護的意識和能力。紅十字會、醫療急救機構等單位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面向機關、企業、學校、社區、農村,組織開展現場救護基本知識與技能的宣傳培訓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應當刊播現場救護公益廣告,宣傳現場救護基本知識和先進事跡。

  其他有關部門和人民團體在各自職責內做好現場救護相關工作。

第五條  鼓勵、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捐助資金、設備為現場救護提供服務。

支持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醫學教育機構、醫療研究機構和醫療急救機構等為現場救護提供專業服務。鼓勵有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和其他單位建立急救小屋,為現場救護提供培訓、急救等服務。

第六條  市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紅十字會制定現場救護基本知識與技能培訓計劃,統一培訓內容和考核標準。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紅十字會應當建立常態化培訓機制,定期組織開展現場救護培訓,對社會公眾開展心肺復蘇、自動體外除顫儀使用、氣道異物梗阻解除手法等內容的現場救護培訓。

鼓勵醫療衛生機構、醫學行業協會、醫學教育機構、醫療研究機構等具備培訓能力的組織提供現場救護服務,并建立培訓臺賬,如實記錄培訓師資、對象和內容等信息。

公安、消防、數據資源、教育和體育、市場監管、文化和旅游、交通運輸等部門和單位,應當組織人民警察、消防救援人員、政務服務人員、學校教職工、安保人員、餐飲服務人員、導游及公共交通業駕駛員和乘務員等相關人員參加現場救護基本知識與技能培訓。

其他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組織,應當有計劃地對本單位或者本系統員工開展現場救護培訓。

各級各類學校應當將現場救護培訓納入教師培訓計劃和學生安全教育。

第七條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按照自動體外除顫儀等急救設備在公共場所的配置要求,制定在政務服務大廳、客運站場、大型商場(超市)、體育運動場館、人流量大的旅游景區等公共場所以及學校、養老機構等單位配置自動體外除顫儀等急救設備的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鼓勵在其他公共場所配置自動體外除顫儀等急救設備。

自動體外除顫儀等急救設備配置單位應當根據國家標準,統一自動體外除顫儀標識、包裝內基本配置、保護外箱或機柜以及安裝位置設置;定期進行檢查、維護、保養,確保設備正常運行。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積極推進現代信息技術在現場救護中的應用,建立包含現場救護基本知識與技能培訓人員信息、自動體外除顫儀等急救設備配置安裝信息、移動終端使用功能的現場救護智能管理平臺,實現與120”急救系統的聯通。

市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公布的自動體外除顫儀等急救設備配置規劃,建立自動體外除顫儀等急救設備電子地圖、導航和遠程管理系統,方便公眾查詢、使用。

第九條  鼓勵現場救護者發現患(傷)者時,及時撥打120”急救專線電話呼救,鼓勵經過培訓取得合格證書、具備急救專業技能的現場救護者,在醫療急救人員到達前,對患(傷)者實施緊急現場救護;發生多人傷亡的突發事件時,在確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配合公安、應急等救援人員實施現場緊急救護或者幫助患(傷)者撤離危險區域。

  鼓勵現場救護者按照就近、就急、滿足專業需要、兼顧患(傷)者意愿的原則,自愿將患(傷)者送至醫療衛生機構救治。

第十條  醫療急救機構專業人員到達救護現場后,應當向現場救護者了解受助人的狀況和已采取的救護措施等情況。自愿繼續參加救護的現場救護者,應當服從醫療急救人員的安排和調度。

第十一條  現場救護過程中,救護車以外的社會車輛運送受助人需要交通疏導的,執勤交警應當提供通行方便。

前款規定的車輛因現場救護違反交通規則的,事后可以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相關就醫證明材料并承諾材料真實性,申請免予行政處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查屬實的,應當免予行政處罰。

第十二條  鼓勵保險公司開發救助人救助保險、救護設施設備損失保險等保險產品。縣、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轄區現場救護實際需求,統一為不特定的現場救助人購買救助保險。

鼓勵具備急救能力的個人在醫療急救人員到達前對患(傷)者實施緊急現場救護,其緊急現場救護行為受法律保護。

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救助人因現場救護產生的交通費、誤工費和其他財產損失由保險公司依合同理賠或者由侵權責任人依法賠償,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救助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受助人及其近親屬,不得捏造事實、誣告陷害救助人或者采取非法手段干擾救助人正常生活。

救助人因現場救護導致的糾紛和訴訟,申請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為其提供無償的法律服務。

第十三條  現場救護者、受助人及其近親屬或者有關單位可以按照規定為現場救護者申報銅陵好人、道德模范等榮譽稱號或者見義勇為行為。紅十字會聯同相關單位建立信息互通、工作互助機制,積極推薦見義勇為事跡,鼓勵和支持在現場救護活動中表現突出的現場救護者申請相關榮譽。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損毀、侵占公共場所自動體外除顫儀等急救設備的,由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予以勸阻、制止;造成損毀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受助人及其近親屬捏造事實、誣告陷害救助人或者采取非法手段干擾救助人正常生活,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5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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