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注冊會計師協會,各會計師事務所: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財務審計秩序 促進注冊會計師行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21〕30號)《浙江省財政廳等十四部門關于進一步規范財務審計秩序 促進注冊會計師行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浙財會〔2022〕34號)精神,更好地組織全省注冊會計師行業實行職業責任保險集中投保,有效擴大投保覆蓋面,整體提升行業抵御風險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會計師事務所職業責任保險暫行辦法》,我會制定了《浙江省注冊會計師行業職業責任保險集中投保實施辦法(試行)》《浙江省注冊會計師行業職業責任保險投保補貼暫行辦法》,現予印發,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浙江省注冊會計師行業職業責任保險集中投保實施辦法(試行)
2.浙江省注冊會計師行業職業責任保險投保補貼暫行辦法
浙江省注冊會計師協會
2022年12月1日
抄送: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省財政廳。
附件1
浙江省注冊會計師行業職業責任保險
集中投保實施辦法(試行)
(省注冊會計師協會第七屆常務理事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增強浙江省注冊會計師行業(以下簡稱行業)風險意識,提升行業抵御職業責任風險的能力,推動行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會計師事務所職業責任保險暫行辦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財務審計秩序 促進注冊會計師行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21〕30號)《浙江省財政廳等十四部門關于進一步規范財務審計秩序 促進注冊會計師行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浙財會〔2022〕34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的適用對象為依法在浙江省設立(含從省外遷入)并承辦注冊會計師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含分所,以下簡稱事務所)。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事務所參加職業責任保險集中投保,是指由浙江省注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省注協)根據行業實際及有關規定,按照公平競爭原則,經公開邀約、組織遴選保險公司,與若干家入圍保險公司簽訂全省行業集中投保差異化框架協議,由事務所在自愿參保前提下,自主選擇一家入圍保險公司簽訂職業責任保險合同,由保險公司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賠償事務所承擔責任后的損失。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條 全省行業實行職業責任保險集中投保,應當統籌發展和安全,緊抓質量提升主線,守住誠信操守底線,筑牢法律法規紅線。
第五條 事務所應當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提升執業質量與風險管理能力。參加全省行業集中投保的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應當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職業道德守則;
(二)堅持“質量至上”的執業理念,已結合事務所及業務實際,制定實施適合本所的質量管理體系;
(三)遵守省注協章程,履行章程規定的會員義務。
第六條 事務所參加職業責任保險集中投保后,依法獨立行使法律權利、承擔法律責任和履行法律程序。
第七條 事務所投保職業責任保險的財務處理,應當遵守《會計師事務所財務管理暫行辦法》《會計師事務所職業風險基金管理辦法》《會計師事務所職業責任保險暫行辦法》等相關辦法的規定。
第三章 統一管理
第八條 省注協鼓勵事務所依法依規參加職業責任保險集中投保,引導事務所自主選擇已入圍的保險公司進行投保,并對全省事務所參加集中投保實行統一管理。
第九條 省注協負責組織實施全省行業集中投保工作,主要包括:制定全省行業集中投保工作實施方案;開展行業投保職業責任保險調查研究;制定與修改本辦法和職業責任保險投保補貼辦法;設立職業責任保險委員會;組織遴選保險公司;與入圍保險公司簽訂行業集中投保差異化框架協議;組織事務所簽訂保險合同;受理事務所投保備案;組織相關專家為事務所提供相關法務咨詢和專業服務等。
第十條 省注協理事會下設職業責任保險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主要負責:遴選保險公司,復核入圍保險公司的資質條件;與入圍保險公司就保險合同中的承保范圍、理賠條件、賠償限額、責任免除、免賠額、追溯期、保險費率、違約責任等有關條款內容進行協商,確定事務所職業責任保險合同的基本條款和補充條款,并與其共同制定符合我省實際的差異化行業集中投保框架協議范本;為事務所提供集中投保相關咨詢,并依據事務所申請對履行保險合同產生的爭議出具專家意見,供司法機關或有關方面參考;定期對保險公司的相關資質、條款內容、服務質量、理賠案例等進行評估,供事務所在后續簽訂合同時參考等。委員會的工作規程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 省注協基于集中投保差異化框架協議范本,負責與入圍保險公司簽訂集中投保差異化框架協議。框架協議的內容,包括雙方權利義務和保險合同及其補充條款等。框架協議的有效期,與保險公司的入圍有效期相同。
第十二條 事務所在投保過程中,如對保險條款內容有疑義,應當以書面形式要求保險公司作出書面解釋或澄清。對于在合同期內發現其他需要進一步明確的事項,應當及時上報省注協,由省注協牽頭協調保險公司與事務所簽訂補充協議或完善后續合同條款,以持續提升集中投保統一管理工作質量。
第十三條 保險公司根據合同約定對相關事務所履行職業責任保險理賠義務的,相關事務所應當在30日內向省注協備案與理賠有關的全部情況。
第十四條 事務所應當在每年5月31日之前將當年投保職業責任保險的合同、保單、保費票據等資料的復印件報省注協備案。事務所在5月31日后投保當年職業責任保險的,應當在投保后60日內向省注協備案以上資料。參加總所(含國際所)統保職業責任保險的事務所,還須向省注協提供由保險公司或總所出具的保險費分攤明細、支付憑證復印件等資料。事務所對備案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五條 對已參加集中投保或以非集中投保方式投保且已向省注協備案的事務所,省注協將給予一定的補貼,具體補貼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 事務所如因轉制、合并、分立、重組等原因導致法律主體發生變更,或產生其他可能影響保險合同履行事項的,應當及時向省注協備案。
第四章 實施程序
第十七條 投保程序:由省注協與入圍保險公司簽訂行業集中投保差異化框架協議;由事務所作為投保人,結合本所及業務實際按照差異化框架協議中的合同條款,與作為保險人的入圍保險公司簽訂職業責任保險合同。
第十八條 保險責任:在合同約定的有效追溯期內,事務所在承辦注冊會計師審計等相關業務過程中,非因故意行為,造成委托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的經濟損失,委托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在保險期限內,向事務所提出索賠的,依法應由事務所承擔的賠償責任,由保險公司根據保險責任條款的有關規定,在約定的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在發生保險事故時,事務所事先經保險公司書面同意支付的有關訴訟費用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保險公司在合同約定的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第十九條 爭議解決:因履行保險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機構仲裁;保險單未載明仲裁機構且爭議發生后未達成仲裁協議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爭議期間,事務所可向省注協秘書處申請由委員會提供相關咨詢或專業意見。
第二十條 理賠程序:保險責任開始后,事務所在接到委托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的索賠要求或知道可能引起索賠的信息時,應當及時聯系保險公司,并按保險公司的要求提供有關的索賠文件和材料,同時向省注協備案。
第二十一條 對本辦法第十八條所述委托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的索賠,投保人未經征得保險公司書面同意,不得對外作出承諾或出價表示。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事務所投保職業責任保險情況,將作為全省行業黨組織考核評價、市注冊會計師協會工作考核、事務所綜合評價的重要因素。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實施后,如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規范性文件的有關規定發生修改調整,應以修改調整后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規范性文件為準。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注協秘書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經省注協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后,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全省資產評估行業職業責任保險集中投保辦法另行制定。
附件2
浙江省注冊會計師行業職業責任保險
投保補貼暫行辦法
(省注冊會計師協會第七屆常務理事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財務審計秩序 促進注冊會計師行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21〕30號)《浙江省財政廳等十四部門關于進一步規范財務審計秩序 促進注冊會計師行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浙財會〔2022〕34號)精神,更好地組織實施浙江省注冊會計師行業(以下簡稱行業)職業責任保險集中投保工作,有效擴大職業責任保險投保覆蓋面,整體提升行業抵御職業責任風險的能力,推動行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會計師事務所職業責任保險暫行辦法》《浙江省注冊會計師行業職業責任保險集中投保實施辦法(試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的適用對象為依法在浙江省設立(含從省外遷入)、已投保職業責任保險且已向浙江省注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省注協)備案投保資料的會計師事務所(含分所,以下簡稱事務所)。已投保職業責任保險是指參加全省行業集中投保或以自行投保、參加總所(含國際所)統保等非我省行業集中投保方式投保職業責任保險。
第三條 浙江省注冊會計師行業職業責任保險投保補貼(以下簡稱投保補貼)的經費來源為省注協會費收入或歷年結余。投保補貼的發放對象與金額,須經省注協常務理事會審查批準。
第二章 條件與標準
第四條 事務所申請投保補貼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守省注協章程,履行章程規定的會員義務。最近一個非全額免除省本級會費年度,已按規定向省注協足額交納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會費;
(二)申請投保補貼的年度已投保當年職業責任保險、已支付當年保險費,并已向省注協備案投保資料。
第五條 符合條件的事務所,可以結合本所具體情況,對照本辦法第六條設定的基本指標和第七條設定的獎懲指標,申請相應金額的投保補貼。
第六條 基本指標:根據事務所上一年度業務收入(口徑與按年計算應向省注協交納會費的事務所業務收入相同),以事務所本年度實際保費為基數,分級確定投保補貼比例。
(一)上一年度業務收入超過1億元的事務所,投保補貼標準為事務所本年度實際保費的35%;
(二)上一年度業務收入在1000萬元至1億元(含)以下的事務所,投保補貼標準為事務所本年度實際保費的40%;
(三)上一年度業務收入在1000萬元(含)以下的事務所,投保補貼標準為事務所本年度實際保費的45%。
第七條 獎懲指標:為鼓勵事務所加強內部治理,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提升執業質量與風險管理能力,省注協將結合行業實際適時制定全省事務所綜合評價辦法,并根據評價結果分類分檔設置補貼獎懲比例。在全省事務所綜合評價辦法施行前,暫不設置獎懲指標。
第八條 事務所本年度實際保費,專指歸屬于申請投保補貼當年度的實際保費。即:事務所投保的保險期間與公歷年度不一致的,根據保險期間與公歷年度兩者重合的天數按比例(保險期間與公歷年度兩者重合的天數/365)計算確定歸屬于投保補貼年度的實際保費金額;同一公歷年度存在不同保險期間的,應當將不同保險期間分段按比例(各保險期間與同一公歷年度兩者重合的天數/365)計算確定歸屬于投保補貼年度的實際保費金額。
第九條 以自行投保、參加總所統保等非我省行業集中投保方式投保的事務所,投保補貼按本辦法第六、七條規定計算的金額,與該所投保補貼年度年初在冊注冊會計師人數乘以本年度全省行業集中投保事務所人均投保補貼金額,按兩者孰低進行補貼。全省行業集中投保事務所人均投保補貼金額,是指每年度對參加全省行業集中投保事務所的投保補貼總金額與全省集中投保事務所的年初在冊注冊會計師總人數之比。
第十條 每家事務所投保補貼金額最高不超過該所適用當年規定已向省注協交納的當年度省本級會費的20%。省注協全額免除事務所應交省本級會費的年度,省注協不再向全省投保事務所發放投保補貼。
第三章 申請、審批和發放
第十一條 投保補貼申請和審批每年一次。投保補貼申請受理時間一般為當年11月,具體安排另行通知。
第十二條 申請投保補貼,僅限當年度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事務所。逾期未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
第十三條 省注協秘書處對事務所報送的材料進行審核,并將經審核符合條件的事務所相關信息在省注協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的,提請省注協常務理事會審議。
第十四條 經省注協常務理事會審查批準,省注協秘書處在省注協網站等平臺公布投保補貼結果,并將投保補貼資金撥付到各有關事務所。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五條 對弄虛作假、重復申請等騙取投保補貼的事務所,一經查實將責令其退回補貼資金,并取消其以后三個年度(不含當年)申請投保補貼的資格;情節嚴重的,予以公開譴責。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注協秘書處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經省注協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后,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