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稅鑒證業務指引(試行)
——稅務師行業涉稅專業服務規范第2.5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稅務師事務所及其具有資質的涉稅服務人員(以下簡稱“涉稅服務人員”)提供涉稅鑒證服務行為、提高執業質量、防范執業風險,根據《涉稅專業服務監管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3號發布)和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稅務師行業涉稅專業服務規范基本指引(試行)》,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稅務師事務所及其涉稅服務人員承辦涉稅鑒證業務適用本指引。
第三條 稅務師事務所及涉稅服務人員提供涉稅鑒證業務,應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采集涉稅專業服務基本信息和業務信息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9號,以下簡稱49號公告)要求,向稅務機關報送《涉稅專業服務機構(人員)基本信息采集表》和其他相關信息。
第四條 稅務師事務所及涉稅服務人員提供涉稅鑒證業務,實行信任保護原則。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及涉稅服務人員有權終止業務:
(一)委托人違反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的;
(二)委托人提供不真實、不完整資料信息的;
(三)委托人不按照業務結果進行申報的;
(四)其他因委托人原因限制業務實施的情形。
如已完成部分約定業務,應當按照協議約定收取費用,并就已完成事項進行免責性聲明,由委托人承擔相應責任,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及涉稅服務人員不承擔該部分責任。
第五條 鑒證人提供涉稅鑒證業務服務,應當遵循涉稅鑒證業務與代理服務不相容原則。承辦被鑒證單位代理服務的人員,不得承辦被鑒證單位的涉稅鑒證業務。
第六條 稅務師事務所及其涉稅服務人員提供涉稅鑒證業務,應當遵循《稅務師行業涉稅專業服務程序指引(試行)》相關的規定,在業務承接、業務計劃、業務實施、業務結果等鑒證服務各階段,充分考慮對執業風險的影響因素,使執業風險降低到可以接受的程度。
第二章 業務定義與目標
第七條 本指引所稱涉稅鑒證業務是指:鑒證人接受委托,按照稅收法律法規以及相關規定,對被鑒證人涉稅事項的合法性、合理性進行鑒定和證明,并出具書面專業意見。
涉稅鑒證業務包括:企業注銷登記鑒證、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鑒證、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鑒證、高新技術企業專項認定鑒證、涉稅交易事項鑒證、涉稅會計事項鑒證、稅收權利義務事項鑒證和其他涉稅事項鑒證。
第八條 本指引使用下列涉稅鑒證業務術語:
(一)委托人,是指委托事務所對涉稅事項進行鑒證的單位或個人;
(二)鑒證人、受托人,是指接受委托,具有提供涉稅鑒證業務資質的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及涉稅服務人員。
(三)被鑒證人,是指鑒證事項相關的單位或個人。被鑒證人可以是委托人,也可以是委托人有權指定的第三人;
(四)使用人,是指使用鑒證結果的單位或個人;
(五)鑒證事項,是指鑒證人評價和證明的對象;
(六)鑒證資料,是指鑒證業務過程中涉及的各類信息載體;
(七)鑒證結果,是指鑒證人執行鑒證項目的最終狀態,包括出具鑒證報告或者終止涉稅鑒證業務委托合同等其他情況。
第九條 涉稅鑒證業務流程,主要環節包括:鑒證準備、證據收集評價、鑒證事項評價、工作底稿、鑒證報告等。
第三章 鑒證準備
第十條 鑒證人承接涉稅鑒證業務,應當遵循《稅務師行業涉稅專業服務程序指引(試行)》相關的規定,應當對委托事項進行初步調查和了解,并從下列方面進行分析評估,決定是否接受涉稅鑒證業務委托:
(一)委托事項是否屬于涉稅鑒證業務;
(二)是否具有承辦涉稅鑒證業務的專業勝任能力;
(三)是否可以承擔相應的風險;
(四)承辦人員是否為鑒證人提供了涉稅服務;
(五)其他相關因素。
第十一條 鑒證人承接涉稅鑒證業務時,應當與委托人進行溝通,并對稅務專業術語、鑒證業務范圍等有關事項進行解釋,避免雙方對鑒證項目的業務性質、責任劃分和風險承擔的理解產生分歧。
第十二條 鑒證人決定接受涉稅鑒證業務委托的,應當遵循《稅務師行業涉稅專業服務程序指引(試行)》相關的規定,與委托人簽訂涉稅鑒證業務委托協議,并按照49號公告要求報送《涉稅專業服務協議要素信息采集表》。
第十三條 涉稅鑒證業務委托協議應當包括下列基本內容:
(一)鑒證事項;
(二)鑒證報告的用途或使用范圍;
(三)鑒證期限、舉證期限;
(四)鑒證業務報酬及支付方式;
(五)委托人或被鑒證人對涉稅鑒證業務的配合義務;
(六)鑒證人利用專家工作的安排;
(七)委托人、鑒證人或被鑒證人的證明責任;
(八)責任分擔和爭議處理方式;
(九)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 鑒證人可以要求委托人、被鑒證人出具書面文件,承諾聲明對其所提供的與鑒證事項相關的會計資料、納稅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十五條 鑒證人應當指派能夠勝任受托涉稅鑒證業務的具有資質的涉稅服務人員作為項目負責人,具體實施涉稅鑒證業務。
第十六條 鑒證人應當根據鑒證事項的復雜程度、風險狀況和鑒證期限等情況,遵循《稅務師行業涉稅專業服務程序指引(試行)》相關的規定,制定總體業務計劃和具體業務計劃。總體業務計劃應當落實工作目標,確定工作策略,安排服務時間,界定業務范圍,明確人員組織分工,明確必要的溝通環節和程序。
具體業務計劃應當確定擬執行的鑒定方案、鑒證程序、時間、步驟、方法和具體流程等。
第十七條 涉稅鑒證業務計劃確定后,鑒證人可以視情況變化對業務計劃作相應的調整。
第十八條 項目負責人可以根據業務需要,請求本所內部或外部相關領域的專家協助工作。項目負責人應當對專家工作成果負責。
第四章 證據收集評價
第十九條 鑒證人應根據受托鑒證事項的實際情況,確定鑒證業務需要證據的范圍、類型。
證據范圍主要包括:時間范圍、職權范圍、業務范圍。
證據種類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鑒定意見、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第二十條 鑒證人可以通過下列途徑,獲取涉稅鑒證業務證據:
(一)委托人配合提供的鑒證材料;
(二)被鑒證人協助提供的鑒證材料;
(三)鑒證人采取審閱、查閱、檢查和盤點、詢問或函證、記錄及其他方法取得的鑒證材料。
第二十一條 鑒證人應當根據鑒證事項的具體情況,從以下方面審查證據的合法性:
(一)證據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二)證據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司法解釋的規定;
(三)是否有影響證據效力的其他違法情形。
第二十二條 鑒證人應當根據鑒證事項的具體情況,從以下方面審查證據的真實性:
(一)證據形成的原因;
(二)發現證據時的環境;
(三)證據是否為原件、原物,復制件、復制品與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四)提供證據的人或者證人與被鑒證人是否具有利害關系;
(五)影響證據真實性的其他因素。
第二十三條 鑒證人應當根據鑒證事項的具體情況,從以下方面審查證據的相關性:
(一)證據與待證事實是否具有證明關系;
(二)證據與待證事實的關聯程度;
(三)影響證據關聯性的其他因素。
第二十四條 下列證據材料不得作為鑒證依據:
(一)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證據材料;
(二)以偷拍、偷錄和竊聽等手段獲取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證據材料;
(三)以利誘、欺詐、脅迫和暴力等不正當手段獲取的證據材料;
(四)無正當事由超出舉證期限提供的證據材料;
(五)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無其他證據印證,且對方不予認可的證據的復制件、復制品;
(六)無法辨明真偽的證據材料;
(七)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證人提供的證言;
(八)不具備合法性、真實性的其他證據材料。
第二十五條 鑒證人應當取得支持鑒證結果所需的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
鑒證人對鑒證事項合法性的證明責任,不能替代或減輕委托人或被鑒證人應當承擔的會計責任、納稅申報責任以及其他法律責任。
第五章 鑒證事項評價
第二十六條 鑒證事項合法性的評價要點包括:事實、證據、依據、程序、內容。
鑒證事項的合理性評價要點包括:處理行為是否客觀、是否符合情理。如,是否符合交易常規、會計常規。
第二十七條 鑒證人發表鑒證結論,應關注事實是否清楚,被鑒證事項的交易各方、征納雙方、爭議各方等當事人對鑒證事項的事實陳述是否基本一致,是否能根據委托方提供的證據查明事實。
鑒證事項有關的事實包括:交易處理、會計處理、稅務處理等行為。
(一) 交易處理,包括環境事實、業務事實和其他事實;
(二)會計處理,包括交易事項的確認與計量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等;
(三)稅務處理,包括會計數據信息采集、計稅依據、適用稅率、納稅調整、納稅申報表或涉稅審批備案表填寫等。
第二十八條 鑒證人發表鑒證結論,應關注證據是否確實充分。證據是否已經査證屬實并在量上達到足以得出確定結論的程度。鑒證評價是否能夠得出唯一結論,排除合理懷疑。
第二十九條 鑒證人發表鑒證結論,應關注適用依據是否正確,鑒證業務是否準確適用法律依據。
(一)是否符合《立法法》規定的法律適用原則;
(二)是否存在應該用該條款(項目)而用了它條款(項目)。適用法律依據要具體到“條、款、項、目”;
(三)是否存在常見的錯誤,如適用已經失效或者尚未生效的依據、應當適用上位法卻適用了下位法、引用法律條款錯誤、遺漏法律條款或者適用法律條款不具體不規范等。
第三十條 鑒證人發表鑒證結論,應關注適用程序是否合法,處理稅務事項整個過程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規定的主體、權限、內容、方式、步驟、時限、結果等程序事項。
第三十一條 鑒證人發表鑒證結論,應關注交易處理、會計處理、稅務處理是否客觀、符合情理具備合理性。
第六章 業務記錄
第三十二條 鑒證人應當遵循《稅務師行業涉稅專業程序指引(試行)》相關的規定,編制涉稅鑒證業務工作底稿,保證工作底稿記錄的完整性、真實性和邏輯性,以實現下列目標:
(一)適當記錄涉稅鑒證業務過程,列明判斷過程及其依據,為最終出具鑒證報告提供基礎性資料;
(二)有效收集與整理涉稅鑒證業務證據,形成支持涉稅鑒證結果證據鏈條,證明涉稅鑒證業務過程符合涉稅鑒證業務指引;
(三)規范記載涉稅鑒證業務情況,表明涉稅鑒證業務規范化程度并保證執業質量。
第三十三條 涉稅鑒證業務工作底稿應當包括下列要素:
(一)鑒證項目名稱;
(二)被鑒證人名稱;
(三)鑒證項目所屬期間;
(四)索引;
(五)鑒證過程和結果的記錄;
(六)證據目錄;
(七)工作底稿編制人簽名和編制日期;
(八)工作底稿復核人簽名和復核日期。
第三十四條 鑒證人應對開展的涉稅鑒證業務逐筆登記臺賬,以便在完成業務后向稅務機關征管系統涉稅專業服務管理信息庫填報相關信息。
第七章 業務成果
第三十五條 項目負責人應當遵循《稅務師行業涉稅專業服務程序指引(試行)》相關的規定負責編制涉稅鑒證業務報告。涉稅鑒證業務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標題,涉稅鑒證業務報告的標題應當規范為“鑒證事項+鑒證報告”;
(二)編號,按照鑒證人業務成果編號規則統一編碼并在業務成果首頁注明,全部業務成果均應編號,以便留存備查或向稅務機關報送;
(三)收件人,即鑒證人按照業務委托協議的要求致送涉稅鑒證業務報告的對象,一般指鑒證業務的委托人。涉稅鑒證業務報告應當載明收件人全稱;
(四)引言,涉稅鑒證業務報告引言應當表明委托人與受托人的責任,對委托事項是否進行鑒證審核以及審核標準、審核原則等進行說明;
(五)鑒證實施情況,鑒證人在業務實施過程中所采用的程序和方法、分析事項、具體步驟、計算過程等;
(六)鑒證結論或鑒證意見,鑒證人提供涉稅專業服務的最終結果,有明確的意見、建議或結論;
(七)簽章,涉稅鑒證業務報告,應當由實施該項業務的稅務師、注冊會計師或律師簽章;
(八)報告出具日期,即完成業務成果外勤工作的日期;
(九)附件:鑒證業務說明,鑒證人可以根據業務性質和業務需求調整或增減鑒證業務說明的內容。
第三十六條 涉稅鑒證業務報告應當在鑒證人完成內部審批復核程序及簽字手續,加蓋鑒證人公章后對外出具。
在正式出具涉稅鑒證業務報告前,項目負責人應與委托人或者被鑒證人就擬出具的涉稅鑒證業務報告的有關內容進行溝通。
涉稅鑒證業務報告應由兩個以上具有涉稅鑒證業務資質的涉稅服務人員簽字。
第三十七條 涉稅鑒證業務報告具有特定目的或服務于特定使用人的,鑒證人應當在涉稅鑒證業務報告中予以注明,對報告的用途加以限定和說明。
第三十八條 鑒證人應當對提供涉稅鑒證業務服務過程中形成的業務記錄和業務成果以及知悉的委托人和被鑒證人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予以保密,未經委托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相關信息。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稅務機關因行政執法需要進行查閱的;
(二)涉稅專業服務監管部門和行業自律部門因檢查執業質量需要進行查閱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查閱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 實施涉稅鑒證業務過程中,項目負責人認為委托人提供的會計、稅收等基礎資料缺乏完整性和真實性,可能對鑒證項目的預期目的產生重大影響的,應當在報告中做出適當說明。
第四十條 項目負責人在涉稅鑒證業務報告正式出具后,如發現新的重大事項足以影響已出具的涉稅鑒證業務報告結論,應當及時報告鑒證人,做出相應的處理。
第四十一條 稅務師事務所出具的涉稅鑒證業務報告,應當由委托協議雙方留存備查。其中,稅收法律、法規及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報送的,應當向稅務機關報送。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稅務師事務所應當如實開具發票,并在發票備注欄中注明委托協議采集編號。
第四十三條 本指引自2019年1月1日起試行。
附件1:
涉稅鑒證業務委托協議(參考文本)
索引號:
委托協議采集編號:
甲方(委托方):
甲方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乙方(受托方):
乙方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甲乙雙方遵循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鑒證業務相關事宜達成一致,簽訂本協議。
一、服務范圍
(一)委托目的
____納稅事項合法性鑒證,并出具鑒證報告;
(二)服務建議與成果:
出具鑒證業務報告。
二、甲方責任與義務
(一)根據國家現行會計、稅收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甲方有責任保證向乙方提供所需會計資料及納稅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并承擔因資料不真實、不合法、不完整而造成不良后果的相應責任。
(二)為乙方委派人員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及合作,不得授意乙方人員實施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確保乙方不受限制的接觸任何與本次工作有關的記錄、文件和所需的其他信息。
(三)正確使用業務報告,乙方為甲方提供的業務報告,除本約定書約定的情形外,未經乙方許可,甲方不得提供第三方。由于使用不當所造成的后果,與乙方無關。
(四)按本約定書的約定及時支付委托業務費用以及其他相關費用。
三、乙方責任與義務
(一)乙方及時委派專業服務人員為甲方提供約定服務。
(二)乙方應嚴格按照現行稅收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及稅務師執業規范有關規定履行服務程序,并保持服務意見的客觀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三)乙方有責任就業務服務成果向甲方解釋,并在業務報告中說明。
(四)乙方對履行約定服務過程中所獲得的相關信息負有保密義務,該保密義務不受本協議約定服務期限的限制而持續有效。
四、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五、免責事由
如本約定書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而未能履行其在本約定書項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礙其履行期間根據程度應予中止或終止。
由不可抗力不能履行約定書或造成他人損害的,部分或全部免除民事責任。
六、違約責任兌現方式
本約定書任何一方違反約定事項造成對方實際損失的,應在____期限內支付業務費用總額____%的賠償金和違約金。
七、費用及支付
(一)按照稅務師行業收費的有關規定,以乙方各級別工作人員在本次工作中所耗用的時間為基礎計算的。乙方完成本次委托業務費用人民幣(大寫)____元(¥ )。
(二)上述費用自本約定書生效之日起____日內支付業務費用總額的____%;其余費用在乙方提交業務報告后____日內一次性全額支付(或在乙方提交業務報告當日內一次性全額支付)。
(三)由于無法預見的原因,導致乙方從事本委托事項完成的實際時間較本約定書簽訂時預計的時間有明顯的增加或減少時,甲乙雙方應通過協商,相應調整本約定書第七款第1項所述業務費用總額。
(四)由于無法預見的原因,導致乙方人員抵達甲方工作現場后,本約定書項目不再進行,甲方不得要求退還預付的業務費用;如上述情況發生于乙方人員完成現場工作之后,甲方應另行向乙方支付人民幣____元的補償費,該補償費應于甲方收到乙方的收款通知之日起____日內支付。
(五)由于無法預見的原因,發生的與本次委托事項有關的其他費用(包括交通、食宿費等),由雙方協商解決。
八、業務報告的出具和使用
(一)乙方應當按照國家發布的相關執業準則所規定的格式和類型,出具真實、合法的業務報告。
(二)乙方向甲方出具業務報告一式____份。
(三)甲方不得修改或刪節乙方出具的業務報告;不得修改或刪除重要的數據、重要的附件和所作的重要說明。
九、約定事項的變更、終止
如果出現不可預見的情形,影響涉稅服務工作如期完成,或者需要提前出具業務報告時,甲乙雙方均可要求變更約定事項,但應提前通知對方,并由雙方協商解決。
(一)本約定書簽訂后,雙方應當按約履行,不得無故終止。如遇法定情形或特殊原因確需終止的,提出終止的一方應提前通知另一方。
(二)在終止業務約定的情況下,乙方有權就本約定書終止之日前對約定事項所做的工作收取合理的費用。
十、資料保留及所有權
乙方對執行業務過程中形成的工作底稿擁有所有權,乙方可自主決定允許甲方獲取業務工作底稿部分內容,或摘錄部分工作底稿。但披露這些信息不得損害乙方執行業務的有效性。
十一、適用法律和爭議解決
本約定書的所有方面均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進行解釋并受其約束。與本約定書有關的任何糾紛或爭議,雙方選擇按以下第_____種解決方式:
(一)提交____進行仲裁;
(二)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二、本約定書的法律效力
(一)本約定書經雙方代表人簽字或蓋章并加蓋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并在雙方履行完成約定事項后終止。
(二)本約定書一式二份,甲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其他事項的約定
本約定書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另行簽訂補充協議,本約定書的附件及任何補充協議與本約定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 (蓋章) 法人(授權)代表簽字: 法人(授權)代表簽字:
地址: 地址:
日期: 日期:
附件2:
涉稅鑒證業務報告(參考文本)
報告號:
備案號:
__________:
我們接受委托,對貴單位____納稅事項進行確認,并出具鑒證報告。
貴單位的責任是,及時提供與納稅事項有關的會計資料和納稅資料,并保證其真實、準確、完整和合法。
我們的責任是,本著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依據現行稅收法規、有關政策、規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涉稅專業服務監管辦法(試行)》、《涉稅鑒證業務指引(試行)》等業務規范要求,對貴單位委托的納稅事項,發表鑒證意見。現將鑒證結果報告如下:
1.
2.
。
提示:本報告僅供貴單位時使用,不作其他用途。因使用不當造成的后果,與執行本業務的機構及其服務人員無關。
涉稅服務人員:(簽章)
法定代表:(簽章)
稅務師事務所(蓋章)
地址:
日期:
附送資料:
1.鑒證業務報告說明
2.稅務師事務所相關資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