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002986299/202005-00018 | 信息分類: | 部門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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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省財政廳 | 主題分類: | |
名 稱: | 安徽省財政廳關于印發《安徽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及所屬企業和省屬文化企業國有資產評估項目核準與備案管理辦法》的通知 | ||
生成日期: | 2020-05-29 08:03:19 | 關 鍵 詞: | |
文 號: | 皖財資〔2019〕236號 | 瀏覽次數: | 2630次 |
有效性: | 有效 |
發布時間:2020-05-29 08:03來源:省財政廳責任編輯: 曹若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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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規范國有資產評估項目核準與備案行為,根據《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91號)、《國有資產評估若干問題的規定》(財政部令第14號)和有關規定,我們制定了《安徽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及所屬企業和省屬文化企業國有資產評估項目核準與備案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安徽省財政廳關于印發《安徽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及所屬企業和省屬文化企業國有資產評估項目核準與備案管理辦法》的通知(皖財資【2019】236號).pdf
附件:安徽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及所屬企業和省屬文化企業國有資產評估項目核準與備案管理辦法
??????????????????????安徽省財政廳
???????????????????????2019年3月8日
附件:
安徽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及所屬企業和
省屬文化企業國有資產評估項目核準
與備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國有資產評估項目核準與備案行為,維護國有資產合法權益,根據《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91號)、《國有資產評估若干問題的規定》(財政部令第14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機關、各類事業單位(以下簡稱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及所屬企業和省屬文化企業集團公司及其各級子企業(以下簡稱省屬文化企業)涉及的國有資產評估項目核準與備案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及所屬企業資產評估項目核準
第三條 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及所屬企業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實施的重大經濟事項涉及的國有資產評估項目由省財政廳進行核準。
第四條 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及所屬企業在委托評估機構之前,應及時向省財政廳報告有關項目的工作進展情況。省財政廳認為必要時,可對該項目進行跟蹤指導和檢查。
第五條 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及所屬企業國有資產評估項目核準工作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及所屬企業收到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后應當上報其主管部門初審,經主管部門初審同意后,于評估基準日起10個月內向省財政廳提出核準申請;
(二)省財政廳收到核準申請后,對符合要求的,應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評估報告的審核,下達核準文件;對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
省財政廳認為必要時可組織有關專家參與審核。
第六條 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及所屬企業申請辦理國有資產評估項目核準手續需報送以下材料:
(一)主管部門審查同意轉報省財政廳予以核準的文件;
(二)國有資產評估項目核準申請表(附件1);
(三)與國有資產評估目的相對應的經濟行為批準文件或有效材料;
(四)資產重組方案或改制方案、發起人協議等其他材料;
(五)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包括評估報告書、評估說明和評估明細表,同時提供電子版);
(六)涉及企業股權評估、擬上市項目或已上市公司的重大資產置換與收購項目等重大資產評估項目的,應當提供本年度截至評估基準日的審計報告;
(七)資產評估各當事方的承諾函;
(八)其他相關資料。
第七條 省財政廳、主管部門主要從以下方面予以審核:
(一)進行國有資產評估的經濟行為是否合法并經批準;
(二)資產評估機構是否具備資產評估資質;
(三)主要資產評估人員是否具備執業資格;
(四)資產評估基準日的選擇是否適當,評估報告的有效期是否明示;
(五)資產評估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是否適當;
(六)評估委托方是否就所提供的資產權屬證明文件、財務會計資料及生產經營管理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作出承諾;
(七)評估過程、步驟是否符合規定要求;
(八)其他。
第三章 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及所屬企業資產評估項目備案
第八條 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及所屬企業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國有資產評估后,除核準項目以外的所有國有資產評估項目,應按規定向省財政廳或主管部門進行備案。
第九條 按照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的改革要求,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及所屬企業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備案工作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一)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及其所屬一級企業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備案工作,由省財政廳負責;
(二)省級行政事業單位所屬一級企業以下的子企業的資產評估項目備案工作,由其主管部門負責;
(三)省屬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資產評估項目備案工作,由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門負責。
第十條 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及所屬企業申請辦理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備案手續需報送以下材料:
(一)《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備案表》(附件2);
(二)本辦法第六條第(三)項至第(七)項規定的有關文件和材料;
(三)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一條 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及所屬企業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備案工作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報省財政廳備案的程序
1.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及所屬企業收到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后,對評估報告無異議的,應將備案材料在評估基準日起10個月內逐級報省財政廳;
2.省財政廳收到備案材料后,對材料齊全的,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評估報告的審核,予以備案;對材料不齊全的,待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及所屬企業或評估機構補充完善有關材料后予以辦理。
(二)報主管部門備案的程序
1.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及所屬企業收到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后,對評估報告無異議的,應將備案材料在評估基準日起10個月內逐級報主管部門;
2.主管部門收到備案材料后,對材料齊全的,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評估報告的審核,予以備案;對材料不齊全的,待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及所屬企業或評估機構補充完善有關材料后予以辦理;
3.省屬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申請科技成果資產評估備案的,主管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四章 省屬文化企業資產評估項目核準
第十二條 省屬文化企業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實施的重大經濟事項涉及的國有資產評估項目由省財政廳進行核準。
第十三條 省屬文化企業對需要核準的資產評估項目,在確定評估基準日前,應當向省財政廳書面報告下列有關事項:
(一)經濟行為的批準依據;
(二)評估基準日的選擇理由;
(三)資產評估范圍;
(四)資產評估機構的選聘條件和程序;
(五)資產評估的時間進度安排。
第十四條 省屬文化企業在委托評估機構之前,應及時向省財政廳報告有關項目的工作進展情況。省財政廳認為必要時,可對該項目進行跟蹤指導和檢查。
第十五條 省屬文化企業申請辦理國有資產評估項目核準手續需報送以下材料:
(一)主管部門審查同意轉報省財政廳予以核準的文件;
(二)國有資產評估項目核準申請表(附件1);
(三)經濟行為決策或者批準文件;
(四)資產評估報告及其主要引用報告;
(五)產權變動文件;
(六)與經濟行為相對應的審計報告;
(七)上一會計年度和本年度截至評估基準日的審計報告,擬上市項目或已上市公司的重大資產置換與收購項目,需提供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和本年度截至評估基準日的審計報告;
(八)資產評估各當事方按照評估準則出具的相關承諾函;
(九)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六條 省屬文化企業國有資產評估項目核準工作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省屬文化企業自評估基準日起8個月內逐級向省財政廳提出核準申請,并將有關文件和材料逐級審核上報省財政廳;
(二)省財政廳對申請資料合規的,及時組織兩名以上專家審核提出意見。被審核企業及相關中介機構應當予以解釋和說明,或者對評估報告進行修改、補充;
(三)省財政廳對符合核準要求的項目在20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準,對不符合核準要求的,予以退回。
第十七條 省屬文化企業應當組織相關中介機構向專家介紹下列事項:
(一)企業有關工作情況。經營及財務狀況,涉及項目經濟行為基本情況,企業的戰略規劃和贏利模式,企業股權架構及產權變動情況。
(二)資產評估工作情況。資產評估的組織及質量控制情況,著作權等主要無形資產情況,重要資產的運行或者使用情況,評估結論及增減值原因分析,評估報告的假設和特別事項說明。
(三)擬上市項目或已上市公司的重大資產置換與收購項目有關情況。相關戰略規劃和工作方案,對同行業上市公司財務指標的比較分析,就同類評估對象不同價值類型的估值差異分析。
(四)核準需要報告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八條 專家重點審核下列事項:
(一)經濟行為是否獲得批準;
(二)評估基準日、價值類型的選擇是否適當,評估報告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三)資產評估范圍與經濟行為批準文件是否一致;
(四)資產評估機構是否具備相應評估資質,評估人員是否具備相應執業資格;
(五)企業是否就所提供的資產權屬證明文件、財務會計資料及生產經營管理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作出承諾;
(六)評估程序是否符合相關評估準則的規定;
(七)評估方法是否合理,是否考慮了文化企業的經營和資產特點;
(八)評估依據是否適當;
(九)評估說明中是否分析了文化企業的經營特點、贏利模式,是否關注了無形資產的價值貢獻等,收益法說明是否分析參數、依據及測算過程;
(十)評估報告是否符合評估準則的規定。
第五章 省屬文化企業資產評估項目備案
第十九條 省屬文化企業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國有資產評估后,除核準以外的所有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均應按規定向省財政廳或省屬文化企業集團公司進行備案。
第二十條 按照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的改革要求,省屬文化企業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備案工作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一)經省委宣傳部、省財政廳批準的省屬文化企業經濟行為事項涉及的資產評估項目備案工作,由省財政廳負責;
(二)經省屬文化企業批準的經濟行為事項涉及的資產評估項目備案工作,由省屬文化企業集團公司負責。屬于省屬文化企業集團公司負責的資產評估項目備案工作,省屬文化企業集團公司不得下放管理級次。
第二十一條 省屬文化企業申請辦理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備案手續需報送以下材料:
(一)《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備案表》(附件2);
(二)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三)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有關文件和材料;
(三)其他相關資料。
第二十二條 省屬文化企業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備案工作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報省財政廳備案的程序
1.省屬文化企業收到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后,對評估報告無異議的,應將備案材料報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在評估基準日起9個月內逐級向省財政廳提出備案申請;
2.省財政廳收到備案材料后,對備案資料進行審核,審核要求參照本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對符合要求的,在20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對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
3.省財政廳認為必要時可以組織有關專家參與審核。
(二)報省屬文化企業集團公司備案的程序
1.省屬文化企業收到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后,應在評估基準日起9個月內向省屬文化企業集團公司提出備案申請;
2.省屬文化企業集團公司收到備案申請后,對備案資料進行審核,審核要求參照本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對符合要求的,在20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對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
3.省屬文化企業集團公司認為必要時可組織有關專家參與審核。
第六章 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三條 評估項目備案后,需對評估結果進行調整的,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及所屬企業和省屬文化企業應自調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原備案機關重新辦理備案手續,原備案表由備案機關收回。
第二十四條 國有資產評估項目涉及多個國有產權主體的,按國有股最大股東的資產財務隸屬關系辦理備案手續;持股比例相等的,經協商可委托其中一方辦理備案手續。其余出資人出具資產評估事項委托書。
第二十五條 經核準或者備案的資產評估報告使用有效期為自評估基準日起1年。評估結論的使用必須與所對應的經濟行為保持一致。省屬文化企業改制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評估結論僅適用于其工商注冊登記,不得用于引入戰略投資者和首次公開發行上市。
第二十六條 資產評估師及評估機構對其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各主管部門、省屬文化企業集團公司應加強對評估項目備案工作的管理,對備案項目嚴格逐項登記,建立評估項目備案檔案管理制度,并于每年度終了30個工作日內將本部門負責的備案項目情況統計匯總后上報省財政廳。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實行企業化管理并執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社會團體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參照本辦法執行,資產評估項目備案工作由其主管部門負責。
第二十九條 各市、縣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地區相關規定。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安徽省財政廳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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