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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財政廳關于印發《安徽省黨政機關會議定點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欄目:會計法規 發布時間:2025-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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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實施細則自2025年7月1日施行。《安徽省財政廳轉發財政部關于印發<黨政機關會議定點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行〔2015〕616號)同時廢止。

安徽省財政廳關于印發《安徽省黨政機關會議定點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皖財行〔2025〕539號

省直各部門,各市、縣(區)財政局: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會議定點管理,推動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更好落實過緊日子要求,根據新修訂的《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財政部《黨政機關會議定點管理辦法》(財行2024437號)等有關規定,現印發《安徽省黨政機關會議定點管理實施細則》,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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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黨政機關會議定點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全省各級黨政機關會議定點管理,節約會議費支出,降低行政運行成本,根據新修訂的《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財政部《黨政機關會議定點管理辦法》(財行2024437號)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全省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各民主黨派、工商聯、各人民團體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以下稱黨政機關)。

  第三條  各級黨政機關舉辦的會議,除在黨政機關及其系統內部會議室、禮堂、賓館、招待所、培訓(會議)中心等舉辦的外,應當在會議定點場所召開。非會議活動不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會議定點場所在全省范圍內實行資源共享,各級黨政機關召開會議共同使用,執行會議定點場所目錄和政府采購協議價格。

  第二章  會議定點場所及協議價格的確定

  第五條  會議定點場所應當具備會議所需要的會議室等相關設施。除專業會議場所外的會議定點場所還應當具備會議所需要的住宿、餐飲條件以及相關設施。

  確定會議定點場所應當遵循數量適當、布局合理,檔次適中、價格優惠,依法依規、公開公平的原則。

  第六條  會議定點場所應當通過公開招標、開放式框架協議采購等方式確定。我省主要采用開放式框架協議采購方式確定,省級統一發布或委托發布征集公告,市、縣(區)原則上不重復采購,因特殊情況確需開展補充采購的,由市級財政部門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執行,采購方式和采購結果報送省財政廳備案。

  第七條  采用開放式框架協議采購,且在征集公告中申明不再簽訂書面框架協議的,發布入圍結果公告視為簽訂框架協議。通過其他政府采購確定的會議定點場所,統一與所在地市級財政部門簽訂協議書,于規定時間內在黨政機關會議定點場所管理信息系統注冊并上傳資料。

  第八條  會議定點場所的政府采購內容包括會議室租金、住宿房間價格、伙食費和線上會議服務費用。會議定點場所的政府采購最高限價不得高于本地區會議費相關管理辦法規定的開支標準。

  (一)會議室租金根據會議室規格明確每半天收費標準,并明確單獨使用會議室情形下的收費標準。會議室規格可按照大、中、小三種類型進行區分,其中,大型會議室可容納200(含)人以上;中型會議室可容納100(含)—200人;小型會議室可容納100人以下。會議室應當提供會議所需的基本設備和服務,單獨收費的特定設備及服務項目,需明確其收費標準。

  (二)住宿房間價格按照標準間、單人間和普通套房三種類型確定。

  (三)伙食費按照每人每天確定標準并明細到單餐。

  (四)線上會議服務費用按照單次會議或者單位時間確定具體收費內容和標準。

  第九條  具備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條件的賓館、飯店、專業會議場所等可以參加會議定點場所采購。黨政機關及其系統內部賓館、招待所、培訓(會議)中心等具備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條件的可以參加所在地的會議定點場所采購。

  第三章  會議定點場所的變動調整

  第十條  會議定點場所實行動態管理,采購協議有效期為兩年,每兩年集中調整一次。采用開放式框架協議采購方式確定的會議定點場所,在開放式框架協議期內進行動態調整,協議期滿后,對符合續約條件的,經協議雙方協商一致,本輪次的會議定點場所可以續簽下一輪次的協議,繼續保留會議定點場所資格;也可自愿退出,會議定點場所資格自動取消。

  采用其他政府采購方式采購的,采購協議有效期滿后應當重新履行政府采購程序。

  第十一條  會議定點場所在協議期內不得提高協議價格,不得減少服務項目、降低服務質量。

  第十二條  會議定點場所在協議期內,由于名稱、法人代表等信息發生變動的,由會議定點場所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經相應管理級別的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后,重新在黨政機關會議定點場所管理信息系統注冊。

  第十三條  協議期內會議定點場所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由會議定點場所提出書面申請,經相應管理級別的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在黨政機關會議定點場所管理信息系統辦理注銷:

  會議定點場所申請退出開放式框架協議的。

  會議定點場所服務功能發生變化,不能滿足協議要求的。

  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會議定點場所無法正常經營的。

  其他情況導致會議定點場所無法正常經營的。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四條  省財政廳在會議定點管理中承擔以下職責:

  (一)負責全省黨政機關會議定點管理的統籌協調和指導監督工作,結合本省實際制定全省黨政機關會議定點管理實施細則,并報財政部備案。

  (二)負責制定全省會議定點場所采購方案,統一發布或委托發布開放式框架協議采購公告,對本地區會議定點場所入圍申請進行審核或復核。

  (三)負責統籌協調跨區域會議定點資源共享,指導下級財政部門結合實際選擇適當的采購方式開展補充采購。

  (四)負責協調指導下級財政部門做好本地區會議定點場所采購入圍審核相關工作。

  (五)負責適時組織開展會議定點管理工作監督檢查,探索建立會議定點場所服務評價機制和動態調整機制,推動加強評價結果運用。及時清退不符合條件的會議定點場所。

  (六)負責統籌管理全省黨政機關會議定點場所管理信息系統,指導下級財政部門做好會議定點場所注冊審核、日常管理、咨詢問答等工作。

  第十五條  市級財政部門在會議定點管理中承擔以下職責:

  (一)負責全市黨政機關會議定點日常管理工作,按照省級統一發布或委托發布的開放式框架協議采購公告等要求,開展本地區會議定點場所入圍審核工作,督促會議定點場所于規定時間內在黨政機關會議定點場所管理信息系統注冊并上傳相關資料。

  (二)負責統籌做好全市范圍內黨政機關會議定點管理工作,根據工作需要開展全市會議定點補充采購,并將補充采購方式和采購結果報送省財政廳備案。

  補充采購應當與采購確定的會議定點場所簽訂協議書,并督促其于規定時間內在黨政機關會議定點場所管理信息系統注冊并上傳相關資料。

  (三)負責全市黨政機關會議定點場所管理信息系統的日常管理,對本地區會議定點場所的注冊信息進行核實。

  (四)負責對本地區會議定點場所信息變更情況進行核查,對會議定點場所違反協議情況進行調查處理,并將信息變更和調查處理結果報送省財政廳備案。

  (五)負責設立咨詢電話,受理對本地區會議定點工作的咨詢、投訴等,并及時給予答復和協調解決。

  (六)對于因行政區劃變更需要相應調整系統信息的,需要在變更發生后10個工作日內將變更事項(包括變更類別、變更前行政區劃、變更后行政區劃、對應區號等)報送省財政廳。

  (七)上級財政部門部署的其他相關工作。

  第十六條  縣(市、區)級財政部門主要負責督促本地區會議定點場所履行協議規定并做好有關保密工作,配合做好對本地區黨政機關會議定點場所的監督檢查工作,以及上級財政部門部署的其他相關工作。

  第十七條  黨政機關在會議定點場所舉辦會議應當嚴格執行采購協議,不得要求會議定點場所虛報會議天數、人數、開具虛假發票等。會議住宿用房以標準間為主,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嚴禁提高會議用餐、住宿標準。會議活動現場布置應當簡樸,工作會議一律不擺花草、不制作背景板。嚴禁違反規定到風景名勝區舉辦會議。

  第十八條  會議定點場所應當通過黨政機關會議定點場所管理信息系統打印電子結算單,如實開具發票,并提供費用原始明細單據,作為黨政機關舉辦會議的報銷憑證。

  會議定點場所有權拒絕黨政機關提出的超出采購協議的服務項目和要求。

  第十九條  黨政機關應當嚴格按照財政國庫集中支付管理制度要求與定點場所進行支付結算;結算時,應向定點場所索取從黨政機關會議定點場所管理信息系統打印的電子結算單,作為報銷憑證之一。黨政機關不得通過非定點場所辦會,或要求下級單位承擔超標準會議費用。

  第二十條  黨政機關財務部門應當加強會議費報銷的審核管理,嚴格按規定審核會議費開支范圍和標準,及時辦理報銷手續。對無特殊原因未按要求在會議定點場所開會的,不予核銷會議費支出。嚴禁違規使用會議費購置辦公設備,嚴禁列支公務接待費等與會議無關的任何費用,嚴禁套取會議資金。

  第二十一條  會議定點場所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經調查屬實,第一次要求予以整改,第二次取消會議定點場所資格:

  (一)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待黨政機關會議的。

  (二)不履行采購協議義務或者履行采購協議義務不符合約定,經協商后仍不履行或者仍未按約定履行的。

  (三)超過采購協議價格收取費用、超出采購協議規定內容收取費用或者采取減少服務項目等降低服務質量的。

  (四)提供虛假憑證或者未按規定提供發票、費用原始明細單據、電子結算單等憑證的。

  (五)不配合、甚至干擾阻撓財政部門正常管理監督工作的。

  (六)未經批準單方面終止履行協議的。

  (七)在采購協議期內,因違法行為被禁止或者限制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

  (八)采購協議約定的其他情形。

  采用開放式框架協議采購方式采購的,申請退出框架協議或者被取消資格后不得在同一框架協議期內再次加入。

  第五章    

  第二十二條  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可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由安徽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571日施行。《安徽省財政廳轉發財政部關于印發<黨政機關會議定點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行2015616號)同時廢止。

安徽省財政廳發布

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