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規劃和國土資源局):
根據《關于改革土地估價結果確認和土地資產處置審批辦法的通知》(國土資發〔2001〕44號)精神,部制定了《企業改制土地資產處置審批意見(試行)》(附件一)和《土地估價報告備案辦法(試行)》(附件二)二個配套文件,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的有關問題請及時報部土地利用管理司。
附件一 企業改制土地資產處置審批意見(試行)(略)
附件二 土地估價報告備案辦法(試行)(略)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
2001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