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有關文件規定,對《林草行業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規范(2023年版)》作以下修改:
將“臨時使用林地審批”事項中的“辦理行政許可是否收費:是”修改為“辦理行政許可是否收費:否”;刪除該事項中“收費項目的名稱”“收費項目的標準”“設定收費項目的依據”“規定收費標準的依據”各項下的具體內容,統一修改為“無”。
“臨時使用林地審批”取消收費后,用地單位或個人應當按照《森林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及時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
特此公告。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
2023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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