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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稅協發布特別納稅調整——同期資料準備業務指引(試行)

欄目:稅務法規 發布時間:2019-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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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引自2019年1月1日起試行。
  • 特別納稅調整——同期資料準備業務指引(試行)

    ——稅務師行業涉稅專業服務規范第3.3.1號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稅務師事務所及其具有資質的涉稅服務人員(簡稱“涉稅服務人員”)提供同期資料準備服務行為,提高執業質量,防范執業風險,根據《涉稅專業服務監管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3號)和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稅務師行業涉稅專業服務規范基本指引(試行)》、《專業稅務顧問業務指引(試行)》,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稅務師事務所及其涉稅服務人員承辦同期資料準備業務適用本指引。

    第三條 稅務師事務所及涉稅服務人員在提供同期資料準備業務中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合法原則。稅務師事務所及涉稅服務人員提供同期資料準備服務的過程和服務成果必須以國家稅收法規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為依據,不得違反其相關規定。

    (二)勝任原則。稅務師事務所及涉稅服務人員承接同期資料準備業務和實施服務中,應當審慎評價委托方的業務要求和自身的專業能力,合理利用其他專家的工作。根據服務需求和工作量安排具有勝任能力的專業人員。

    (三)程序與內容并重原則。稅務師事務所及涉稅服務人員在提供同期資料準備服務時,應當按照既定業務流程實施服務項目,并注重實施過程中各類相關信息內容的真實性、客觀性和全面性。

    (四)客觀性原則。稅務師事務所及涉稅服務人員提供同期資料準備服務時,應當根據相關的信息資料,客觀地反映交易事項和涉稅業務本質,避免主觀臆斷。

    (五)誠信及保密原則。稅務師事務所及涉稅服務人員在提供同期資料準備服務時,應當按照業務委托協議內容完整、真實提供服務,并根據保密協議內容為委托方提供的各項信息采取保密措施。

    (六)及時性原則。稅務師事務所及涉稅服務人員在提供同期資料準備服務時,應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相關稅收法規規定的同期資料準備時限內及時完成服務并向委托方提交相關的業務文檔。

    第四條 稅務師事務所及其涉稅服務人員提供同期資料準備服務,應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采集涉稅專業服務基本信息和業務信息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9號,以下簡稱49號公告)要求,向稅務機關報送《涉稅專業服務機構(人員)基本信息采集表》和其他相關信息。

    第五條 稅務師事務所及其涉稅服務人員提供同期資料準備服務,實行信任保護原則。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稅務師事務所及其涉稅服務人員有權終止業務:

    (一)委托人違反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的;

    (二)委托人提供不真實、不完整資料信息的;

    (三)委托人不按照業務結果進行的;

    (四)其他因委托人原因限制業務實施的情形。

    如已完成部分約定業務,應當按照協議約定收取費用,并就已完成事項進行免責性聲明,由委托人承擔相應責任,稅務師事務所及其涉稅服務人員不承擔該部分責任。

    第六條 稅務師事務所及涉稅服務人員提供同期資料準備服務,應當遵循《稅務師職業道德指引(試行)》的相關規定

    第七條 稅務師事務所及涉稅服務人員提供同期資料準備服務,應當遵循《稅務師行業質量控制指引(試行)》的相關規定,在業務承接、業務委派、業務計劃、業務實施、業務結果等服務各階段,充分考慮對執業風險的影響因素,使執業風險降低到可以接受的程度。

     

    第二章  業務定義與目標

    第八條 本指引所稱的同期資料準備業務是指,稅務師事務所及其涉稅服務人員接受委托,在充分依據國家稅收法規的基礎上,通過資料梳理、實地調研、信息歸整、事項說明、可比數據搜索、數據分析等工作,協助委托方準備其關聯交易發生當期的相關書面證明文檔,以證明關聯交易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專業服務活動。

    第九條 稅務師事務所及涉稅服務人員按照業務委托協議的要求通過業務數據的搜集梳理、統計分析,最終形成各類同期資料文檔。

    第十條 稅務師事務所及涉稅服務人員提供同期資料準備業務應當做到資料齊全、信息完整、數據準確、分析合理、邏輯關系正確、結論明晰、政策運用合規、存檔及時。

     

    第三章 業務承接

    第十一條 稅務師事務所及涉稅服務人員應當與委托方進行溝通,對其同期資料準備業務基本情況和業務需求進行初步了解,并從以下方面進行分析評估,決定是否接受委托:

    (一)委托事項是否屬于同期資料準備業務;

    (二)委托方的基本情況、關聯交易概況;

    (三)需要準備的同期資料文檔類型;

    (四)本稅務師事務所及涉稅服務人員是否具有相應的專業服務能力;

    (五)本稅務師事務所及涉稅服務人員是否可以承擔相應的風險;

    (六)其他相關因素。

    第十二條 稅務師事務所及其涉稅服務人員決定承接同期資料準備業務的,應當遵循《稅務師行業涉稅專業服務程序指引(試行)》的相關規定,與委托方進行溝通,并就服務需求與委托方達成共識,書面簽訂業務委托協議。

    第十三條 同期資料準備業務委托協議應當對下列事項進行約定,包含但不限于:

    (一)委托事項; 

    (二)具體服務內容和范圍;

    (三)服務的時間要求

    (四)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五)服務收費的約定;

    (六)保密條款;

    (七)協議變更與違約責任;

    (八)法律適用的爭議解決;

    (九)其他約定事項。

     

    第四章 業務計劃

    第十四條 稅務師事務所及涉稅服務人員承接業務后,應當遵循《稅務師行業涉稅專業服務程序指引(試行)》的相關規定,綜合考慮同期資料準備業務的復雜程度、時間要求、風險狀況等因素,合理制定同期資料準備業務計劃,以有效完成同期資料準備業務。

    第十五條 稅務師事務所及其涉稅服務人員應當指派能夠勝任項目的負責人,并配備相應的專業人員,具體承辦同期資料準備業務。

    第十六條 制定業務計劃前,項目負責人應當關注業務項目以下事項:

    (一)約定的委托事項、委托目的、業務范圍、完成時限等內容;

    (二)基本概況、經營狀況、行業特點、執行會計政策和相關稅收政策情況等;

    (三)根據需要準備的同期資料文檔類型及文檔數量、涉及的關聯交易類型及交易金額等因素,判斷項目的復雜程度,合理評估工作量,分階段實施。

    (四)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 同期資料準備服務計劃包括業務總體計劃、具體計劃等。

    (一)總體計劃。包括同期資料準備業務的原則、范圍、目標、人員分工、時間安排等;

    (二)具體計劃。包括同期資料準備業務程序、時間步驟及具體流程等;

    第十八條 稅務師事務所及涉稅服務人員制定業務計劃后,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業務計劃進行適當調整。

    第五章 業務實施

    第一節  資料收集和審核

    第十九條 進行數據及信息收集前,稅務師事務所及涉稅服務人員應制定同期資料準備資料清單,并告知委托方進行事前準備。數據及信息可以按照主體文檔、本地文檔、特殊事項文檔(包括成本分攤協議特殊事項文檔和資本弱化特殊事項文檔)分別制定資料清單進行采集。

    第二十條 同期資料準備業務開展時,稅務師事務所及涉稅服務人員應根據委托方需要準備的同期資料文檔類型及關聯交易類型情況,通過資料清單列舉資料、問卷調查、現場訪談等方式,收集相應的證件、資料、文件、電子數據信息等,同時要關注委托方是否提供書證的原證、文件是否簽章落款、境外資料是否具有中文譯本等。

    第二十一條 稅務師事務所及涉稅服務人員應對所收集的數據及信息進行初步審核,確保收集的數據及信息與服務需求緊密貼合,全面準確。審核時應重點關注:

    (一)委托方所在集團、成員企業、本企業股權架構、組織架構和業務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

    (二)委托方的經營特點和主營產品情況;

    (三)委托方的行業狀況;

    (四)委托方的主體文檔信息資料與各成員實體的本地文檔信息資料的相關性和一致性;

    (五)委托方關聯交易、關聯方信息合理性、真實性和完整性;

    (六)委托方的涉稅財務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七)委托方的納稅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八)采集的第三方信息與項目的相關性;

    (九)其他應關注事項的審核。

    對涉及委托方的重要事項及重大經濟利益等資料,稅務師事務所及其涉稅服務人員可要求委托方簽字或蓋章確認。

    第二節 主體文檔

    第二十二條 主體文檔旨在披露委托方企業集團全球交易整體情況。

    第二十三條 主體文檔準備需按以下幾方面采集和披露數據信息:

    (一)組織架構,包括全球組織架構、股權架構和所有成員實體的地理分布等;

    (二)企業集團業務,包括企業集團業務、供應鏈情況和地域分布、關聯勞務交易、價值鏈貢獻分析、包括業務重組、資產重組、債務重組、股權重組、產業調整等重大經濟事項等;

    (三)無形資產,包括無形資產研發整體戰略、研發重要協議(如成本分攤協議、服務協議和許可協議等)、轉讓定價政策、關聯交易等;

    (四)融資活動,包括融資活動安排、集中融資活動成員實體、轉讓定價政策等;

    (五)財務與稅務狀況,包括企業集團當年或最近若干會計年度的合并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及其他財務狀況說明資料、單邊和雙邊預約定價安排、稅收協定、國別報告清單等。

    第二十四條 收集、梳理取得的上述企業集團架構、集團業務、無形資產、融資活動、財務稅務狀況等方面資料信息,可以圖形、表格、文字說明等形式對其進行真實、詳盡、恰當的披露。

    第三節 本地文檔

    第二十五條 本地文檔旨在評估和分析說明委托方企業自身關聯交易活動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

    第二十六條 本地文檔需按以下幾方面采集和披露數據信息:

    (一)企業概況,包括股權架構、組織結構、管理架構、經營情況等;

    (二)企業經營的主要產品或服務,包括產品或服務構成、特點、產品工藝流程或服務業務流程等;

    (三)企業的行業分析,包括行業背景、行業地位、主要競爭者、行業前景預測等

    (四)企業關聯關系,包括關聯方信息、關聯關系變化等;

    (五)企業關聯交易,包括關聯交易流程、關聯交易數據、功能風險分析、交易定價影響要素、價值鏈分析、對外投資、股權轉讓、關聯勞務等;

    第二十七條  稅務師事務所及涉稅服務人員應當根據采集和整理的數據和信息,按照一定的分析方法,執行下述分析程序,最終得出分析結論:

    (一)可比性企業選擇和篩選

    1. 選取可比企業需考慮的因素。稅務師事務所及涉稅服務人員將收集的資料進行梳理分析,結合文字和圖表的形式總結委托方在關聯交易中執行的功能、承擔的風險、交易資產和勞務類型、經濟環境等情況,并以此作為選取可比企業考慮的因素。

    2.使用數據庫選擇可比企業。稅務師事務所及涉稅服務人員可利用專業數據庫及其他互聯網等公開信息披露平臺,考慮各個國家地區的產品或行業代碼、地域、獨立性標準、財務數據完整性等因素搜集可比企業信息。

    3. 兼顧定性與定量篩選。稅務師事務所及涉稅服務人員對上述程序(2)中篩選出的可比企業詳細經營數據信息進行進一步分析,分別從產品的相似或相關性、主營業務構成及變化和財務指標相關數據兩個角度的條件進行篩選,選取可靠的可比企業信息。

    (二)轉讓定價方法的選擇

    1.了解轉讓定價方法。稅務師事務所及涉稅服務人員應當清晰了解所有轉讓定價方法的含義、類型、比較條件及適用范圍,重點關注轉讓定價方法適用范圍的區別。轉讓定價方法包括可比非受控價格法、再銷售價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凈利潤法、利潤分割法及其他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方法。具體如下:

    (1) 可比非受控價格法:一般適用所有類型的關聯交易。

    (2) 再銷售價格法:一般適用于再銷售者未對商品進行改變外形、性能、結構或者更換商標等實質性增值加工的簡單加工或者單純購銷業務。

    (3) 成本加成法:一般適用于有形資產使用權或者所有權的轉讓、資金融通、勞務交易等關聯交易。

    (4) 交易凈利潤法:一般適用于不擁有重大價值無形資產企業的有形資產使用權或者所有權的轉讓和受讓、無形資產使用權受讓以及勞務交易等關聯交易。

    (5) 利潤分割法:一般適用于企業及其關聯方均對利潤創造具有獨特貢獻,業務高度整合且難以單獨評估各方交易結果的關聯交易。利潤分割法主要包括一般利潤分割法和剩余利潤分割法。

    (6) 其他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方法:包括成本法、市場法和收益法等資產評估方法,以及其他能夠反映利潤與經濟活動發生地和價值創造地相匹配原則的方法。成本法一般適用于能夠被替代的資產價值評估。市場法一般適用于在市場上能找到與評估標的相同或者相似的非關聯可比交易信息時的資產價值評估。收益法則適用于企業整體資產和可預期未來收益的單項資產評估。

    2.選擇轉讓定價方法。稅務師事務所及涉稅服務人員應根據委托方關聯交易類型和轉讓定價方法的適用范圍進行分析判斷,選擇合適的轉讓定價方法,同時需列示不適用其他轉讓定價方法的原因及條件。

    (三)轉讓定價方法的使用

    1.選擇適當的統計方法。稅務師事務所及涉稅服務人員對篩選出的可比企業財務數據選擇使用算術平均法、加權平均法或者四分位法等統計方法,逐年分別或者多年度平均計算可比企業的利潤指標如息稅前利潤、完全成本加成率、資產收益率、貝里比率等的四分位區間或價格的平均值,作為可比利潤水平或可比價格。

    2.測試關聯交易定價合理性。稅務師事務所及涉稅服務人員應當將委托方的利潤指標或者價格按照可比利潤水平或者可比價格進行比對測試。

    3.對關聯交易定價合理性得出結論。稅務師事務所及涉稅服務人員通過比對委托方與可比利潤水平或可比價格,對委托方關聯交易定價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做出基本的判斷與結論。

    (1)委托方實際利潤和價格水平不低于可比利潤水平或可比價格時,可判斷委托方關聯交易符合獨立交易原則。

    (2)委托方實際利潤和價格水平低于可比利潤水平或可比價格時,則需要進一步與委托方進行溝通,并分析影響利潤或價格的如成本節約、市場溢價等地域特殊因素,剔除該特殊因素后再進行對比測試和判斷。

    (3)經上述(2)進行特殊因素調整后,委托方實際利潤和價格水平低于可比利潤水平或可比價格,可判斷委托方關聯交易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需按照不低于四分位區間的中位值或可比價格進行納稅調整。

    第四節  成本分攤協議特殊事項文檔

    第二十八條 成本分攤協議特殊事項文檔旨在評估和分析說明委托方與關聯方簽訂或者執行的成本分攤協議是否符合相關稅收法規規定的判斷企業自行分攤成本可稅前扣除的相關條件。

    第二十九條 成本分攤協議特殊事項文檔需采集及披露的數據信息主要包括:

    (一)成本分攤協議副本;

    (二)各參與方之間達成的為實施成本分攤協議的其他協議;

    (三)非參與方使用協議成果的情況、支付的金額和形式,以及支付金額在參與方之間的分配方式;

    (四)本年度成本分攤協議的參與方加入或者退出的情況,包括加入或者退出的參與方名稱、所在國家和關聯關系,加入支付或者退出補償的金額及形式;

    (五)成本分攤協議的變更或者終止情況,包括變更或者終止的原因、對已形成協議成果的處理或者分配;

    (六)本年度按照成本分攤協議發生的成本總額及構成情況;

    (七)本年度各參與方成本分攤的情況,包括成本支付的金額、形式和對象,作出補償或者接受補償支付的金額、形式和對象;

    (八)本年度協議預期收益與實際收益的比較以及由此作出的調整;

    (九)預期收益的計算,包括計量參數的選取、計算方法以及改變的理由。

    第三十條 稅務師事務所及涉稅服務人員應重點分析并披露委托方與關聯方簽訂的成本分攤協議是否同時符合以下幾項條件,據以評估判斷企業自行分攤的成本是否可稅前扣除:

    (一)具有合理商業目的和經濟實質;

    (二)成本分攤協議簽訂、變更及終止時,對各參與方受益和成本分攤的處理符合獨立交易原則;

    (三)遵循成本與收益配比原則;

    (四)自簽署成本分攤協議之日起經營期限不少于20年。

    如不能同時符合以上條件,稅務師事務所及涉稅服務人員需告知委托方自行分攤的成本存在不得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風險。

    第五節 資本弱化特殊事項文檔

     

    第三十一條 資本弱化特殊事項文檔旨在評估和分析說明委托方關聯融資活動包括關聯債權投資金額、利率、期限、融資條件以及債資比例等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如果不符合,稅務師事務所和涉稅服務人員應該在文檔中列明超過標準的關聯方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三十二條 資本弱化特殊事項文檔需采集和披露的數據信息主要包括:

    (一) 集團融資結構情況;

    (二) 注冊資本等權益投資的變動情況;

    (三) 關聯債權投資的性質、目的及取得時的市場狀況;

    (四) 關聯債權投資的貨幣種類、金額、利率、期限及融資條件;

    (五) 非關聯方是否能夠并且愿意接受上述融資條件、融資金額及利率;

    (六) 企業為取得債權性投資而提供的抵押品情況及條件;

    (七) 擔保人狀況及擔保條件;

    (八) 可轉換公司債券的轉換條件;

    (九) 同類同期貸款的利率情況及融資條件;

    (十) 其他能夠證明關聯債權投資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資料。

    第三十三條 稅務師事務所及涉稅服務人員應根據資本弱化特殊事項文檔的披露要求對采集和整理的數據及信息進行分析,分析時可主要采用:

    (一)指標分析法

    稅務師事務所及涉稅服務人員可運用長期償債能力相關指標、短期償債能力相關指標,并結合企業信用狀況、行業狀況、發展前景等因素綜合分析企業及集團的償債能力和舉債能力高低。相關指標包括:

    1. 分析企業長期償債能力的主要指標包括:資產負債率、產權比率,帶息負債率、利息費用保障倍數等;

    2. 分析企業短期償債能力的主要指標包括:流動比率、速動比率、現金流動負債比率等。

    (二)比較分析法

    稅務師事務所及涉稅服務人員可通過比較分析關聯債權與同類同期貸款的利率情況及融資條件,以證明關聯債權投資符合獨立交易原則。

    第六章 業務記錄

    第三十四條 稅務師事務所及涉稅服務人員應當將同期資料準備過程中考慮的必要事項記錄于工作底稿,以提供證據支持同期資料的結果,并證明其已按照本指引的規定執行同期資料準備業務。

    第三十五條 稅務師事務所及涉稅服務人員應當從管理層獲取其為恰當準備同期資料文檔而應當承擔所提供業務、財務和稅務等信息資料責任的書面聲明。該聲明還應當包括管理層對財務數據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以及已向稅務師事務所及涉稅服務人員完整提供所有重要且相關的信息。

    第七章 業務文檔

    第三十六條 稅務師事務所及涉稅服務人員為保證同期資料準備業務質量,應當實施有效的質量控制程序,應當建立分級復核制度。

    第三十七條 同期資料準備文檔起草基本要求:

    (一)在同期資料準備文檔中,應向委托方告知同期資料準備業務報告的起草原因和所要達到的具體目的。

    (二)同期資料準備文檔的內容和要素要完整,目錄清晰,在具體分析表述中,論述的內容要與大小標題結構相對應。

    (三)應在文檔中告知委托方在使用同期資料準備文檔時應注意的事項,以避免委托方不當使用同期資料準備文檔導致的風險。

    第三十八條 同期資料準備各類文檔內容主要如下:

    (一)主體文檔:披露委托方集團信息、關聯交易事項、集團重大事項、無形資產信息、融資活動信息和財務及稅務狀況;

    (二)本地文檔:披露委托方經營情況、財務信息、關聯方及關聯交易、價值鏈分析、對外投資項目、股權轉讓、關聯勞務等各項信息,進行可比性分析、轉讓定價方法選擇以及分析說明委托方關聯交易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

    (三)成本分攤協議特殊事項文檔:披露委托方成本分攤基本情況、參與方使用協議的成果、參與方加入或退出情況、成本分攤協議變更或終止情況、成本總額及構成情況、參與方成本分攤情況、協議預期收益與實際收益情況、預期收益測算情況;

    (四)資本弱化特殊事項文檔:披露委托方基本情況、關聯融資的情況、分析委托方融資結構及舉債能力和償債能力、分析說明委托方關聯融資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

    第三十九條 對同期資料準備文檔應當取得委托方的確認。

    第四十條 稅務師事務所及涉稅服務人員協助委托方準備同期資料文檔,自行留存備查,并將同期資料準備文檔交由委托方按照稅收法律、法規及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時限自行報送。

    第四十一條 稅務師事務所及涉稅服務人員應當按期對執行同期資料準備業務取得的資料和記錄進行整理歸檔。

    第四十二條 稅務師事務所及涉稅服務人員及其委派的所有項目參與人員應對委托方的商業秘密、不宜公開的情況予以保密。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指引自2019年1月1日起試行。?

    附件資料:

    附件一:同期資料——主體文檔(參考文本)

    敬啟者: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三條的要求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關聯和同期資料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的具體規定,本文檔旨在披露【客戶全稱】(以下簡稱“【客戶簡稱】”)在xx年度企業集團全球運營情況及政策概況。

    本文檔是【客戶簡稱】在【稅務師事務所全稱】(以下簡稱“【稅務師事務所簡稱】”)的協助下撰寫的,并應在主管稅務機關規定的時間內報送本文檔。

    同時【客戶全稱】謹就本文檔做出以下聲明:

    我們對本文檔中涉及本集團之財務數據及經營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擔責任。同時,本文檔的各類披露均真實反映了本企業集團全球運營情況及政策概況。

    特此聲明!

       

    法人代表簽章:                 企業蓋章:

     

     

     

     

        

    目錄

    1.  概述……………………………………………………… 675

    1.1 法規依據及文檔目的………………………………………… 675

    1.2 限制和要求 ……………………………………………675

    1.3 文檔總覽………………………………………………  676

    2.  集團組織架構及成員實體 677

    2.1 組織架構  677

    2.2 成員實體  677

    3.  企業集團業務 677

    3.1 業務概述  677

    3.2 供應鏈情況和地域分布   678

    3.3 關聯勞務交易 678

    3.4 價值鏈貢獻分析 678

    3.5 重大事項  678

    4.  無形資產  679

    4.1 概述 679

    4.2 無形資產或無形資產組   679

    4.3 重要協議  679

    4.4 轉讓定價政策 679

    4.5 關聯交易  679

    5.  融資活動  681

    5.1 融資安排  681

    5.2 成員實體  681

    5.3 轉讓定價政策 681

    6.  財務與稅務狀況 29

    6.1 財務狀況  681

    6.2 稅務狀況  681

    6.2.1稅收協議 681

    6.2.2國別報告清單  682

     

     

     

     

     

     

     

     

     

     

     

    1.概述

    1.1 法規依據及文檔目的

    本文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章、《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六章及國家稅務總局[2016]42號公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關聯和同期資料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中對關聯交易同期資料準備的相關規定制作完成。

    以上述法規為指導,在對企業集團全球運營情況及政策的收集和分析基礎上,根據相關法規的要求披露相關信息,最終形成本文檔,以保證【客戶簡稱】能履行準備并提交關聯交易同期資料的法定義務。

    1.2 限制和要求

    本文檔的分析以【客戶簡稱】特定的事實和情況為基礎,不應適用于【客戶簡稱】集團實體成員以外的其他納稅人。并且【稅務師事務所簡稱】在協助準備本文檔時僅從與【客戶簡稱】相關的問題角度出發,未計劃或考慮將本文檔提供給任何第三方使用。此外,本文檔的結論也不適用于除【客戶簡稱】以外的其他企業集團。除了事先取得【稅務師事務所簡稱】的書面同意以外,【稅務師事務所簡稱】不接受或承擔因其他任何目的或通過其他任何途徑由其他任何第三方在閱讀本文檔后產生的結果的義務、責任、職責。

    本文檔披露內容是在以下信息的基礎上獲得的:

    ?  管理層提供的信息,包括相關事實、財務和其他背景信息(包括法律協議和其他相關文件)及設想;

    ?  對中國所得稅法、行政管理規章、公開發布的法規和條例的理解或闡述,以及其他在文檔完成時已做出的指導文件。

    依照慣例,【稅務師事務所簡稱】未對上述信息的準確性進行獨立審核,也未對管理層所提供的信息或假設以及從公共渠道取得的信息的準確性進行核實。但【稅務師事務所簡稱】仍然認為建立在上述信息和假設基礎之上的披露是真實完整的。

    本文檔的披露代表【稅務師事務所簡稱】對中國現行相關法規的理解與詮釋,但對中國稅務機關不具有任何約束力。因此,本文檔不能保證中國國家稅務總局或者其他任何稅務機關認同本文檔中的披露或是防止其提出必須進行轉讓定價調整的主張(或者修改主張)。同樣,本文檔不能保證【客戶簡稱】和客戶集團所屬的其他任何關聯公司或分支機構免于受到稅務機關提出的轉讓定價調整或利息及稅務罰款的處罰。

    1.3 文檔總覽

    【簡單說明本文檔結構】

     

    2.集團組織架構及成員實體

    2.1 組織架構

    【以圖表形式說明全球組織架構、股權架構和所有成員實體的地理分布】

    2.2 成員實體

    【成員實體不但包括公司制企業,也包括合伙企業、常設機構等有固定場所、有日常經營的實體。可以以列表形式披露所有成員實體的名稱、地理位置、注冊及實際生產經營地址、年度適用稅率、是否享受當地稅收優惠等信息】

    3.企業集團業務

    3.1 業務概述

    【以文字形式全面描述企業集團業務,包括企業集團概況、注冊成立時間、注冊資本、股東結構、經營范圍、功能和風險、產品、從業人數、發展歷程等,還有業務類型、業務流程、行業地位、業務特殊性、行業利潤水平、行業普遍狀況等自身業務的描述,以及納稅年度企業集團上述內容是否發生重大變化等。同時應描述企業集團利潤的重要價值貢獻因素。】

    3.2 供應鏈情況和地域分布

    【以圖表形式說明企業集團營業收入前五位以及占營業收入超過5%的產品或者勞務的供應鏈及其主要市場地域分布情況】

    3.3 關聯勞務交易

    【以文字形式說明企業集團除研發外的重要關聯勞務情況,說明內容包括主要勞務提供方提供勞務的勝任能力、分配勞務成本以及確定關聯勞務價格的轉讓定價政策】

    3.4 價值鏈貢獻分析

    【在“2.組織架構及成員實體”項中用圖示方式表述全球組織架構的基礎上,披露企業集團每一成員實體的在整個關聯交易中的主要價值貢獻,包括執行的功能、承擔的風險,以及使用的資產】

    3.5 重大事項

    【披露企業集團會計年度內發生的業務重組、產業結構調整、功能風險資產轉移、法律形式改變、債務重組、股權收購、資產收購、合并、分立等業務】

     

    4.無形資產

    4.1 概述

    【披露企業集團開發、應用無形資產及確定無形資產所有權歸屬的整體戰略,包括主要研發機構所在地和研發管理活動發生地及其主要功能、風險、資產和人員情況】

    4.2 無形資產或無形資產組

    【披露業集團對轉讓定價安排有顯著影響的無形資產或者無形資產組合,以及對應的無形資產所有權人,包含法律所有權人和經濟所有權人】

    4.3 重要協議

    【披露企業集團內各成員實體與其關聯方的無形資產重要協議清單,重要協議包括成本分攤協議、主要研發服務協議和許可協議等】

    4.4 轉讓定價政策

    【披露企業集團內與研發活動及無形資產相關的轉讓定價政策】

    4.5 關聯交易

    【披露企業集團會計年度內重要無形資產所有權和使用權關聯轉讓情況,包括轉讓涉及的企業、國家以及轉讓價格等】

     

    5.融資活動

    5.1 融資安排

    【披露企業集團內部各關聯方之間的融資安排以及與非關聯方的主要融資安排。包括內部各關聯方之間的融資方式、融資協議、利率、支付方式,以及是否存在資金池等融資安排的情況等】

    5.2 成員實體

    【披露企業集團內提供集中融資功能的成員實體情況,包括其注冊地和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

    5.3 轉讓定價政策

    【披露企業集團內部各關聯方之間融資安排的總體轉讓定價政策】

    6.財務與稅務狀況

    6.1 財務狀況

    【披露企業集團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合并財務報表】

    6.2 稅務狀況

    6.2.1稅收協議

    【披露企業集團內各成員實體簽訂的單邊預約定價安排、雙邊預約定價安排以及涉及國家之間所得分配的其他稅收裁定的清單,并加以簡要說明】

    6.2.2國別報告清單

    【披露跨國集團最終控股企業名稱及其所在地或被指定為報送國別報告的報送成員實體名稱及其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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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二:同期資料——本地文檔(參考文本)

     

    敬啟者: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三條的要求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關聯和同期資料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的具體規定,本文檔旨在對【客戶全稱】(以下簡稱“【客戶簡稱】”)在XX年度發生的關聯交易活動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進行評估論述和分析說明。

    本文檔是【客戶簡稱】在【稅務師事務所全稱】(以下簡稱“【稅務師事務所簡稱】”)的協助下撰寫的,并應在主管稅務機關規定的時間內報送本文檔。

    同時【客戶全稱】謹就本文檔做出以下聲明:

    我們對本文檔中涉及本公司之財務數據及經營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擔責任。同時,本文檔的各類分析和結論均真實反映了本公司與各關聯方在XX年度的受測關聯交易情況。

    特此聲明!

        法人代表簽章:                    企業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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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錄

    1.  概述 687

    1.1 法規依據及文檔目的  687

    1.2 限制和要求 687

    1.3 文檔結構  689

    2.  企業概況  689

    2.1 概述 689

    2.2 組織結構  689

    2.3 管理架構  689

    2.4 業務描述  689

    2.5 經營策略  689

    2.6 財務數據  690

    2.7 其他業務  690

    3.  關聯關系  690

    3.1 關聯方信息 690

    3.2 關聯方稅務信息 690

    3.3 關聯關系變化 691

    4.  關聯交易  691

    4.1 關聯交易概況 691

    4.1.1. 關聯交易描述和明細  691

    4.1.2. 關聯交易流程 691

    4.1.3. 功能風險描述 691

    4.1.4. 交易定價影響要素  691

    4.1.5. 關聯交易數據 692

    4.2 價值鏈分析 692

    4.2.1. 企業集團業務流、物流和資金流   692

    4.2.2. 財務報表  692

    4.2.3. 地域特殊因素 692

    4.2.4. 企業集團利潤 692

    4.3 對外投資  693

    4.3.1. 對外投資基本信息  693

    4.3.2. 對外投資項目概況  693

    4.3.3. 對外投資項目數據  693

    4.4 關聯股權轉讓 693

    4.4.1. 股權轉讓概況 693

    4.4.2. 股權轉讓標的相關信息 693

    4.4.3. 其他信息  694

    4.5 關聯勞務  694

    4.5.1. 關聯勞務概況 694

    4.5.2. 勞務成本費用的歸集  694

    4.5.3. 其他勞務交易 694

    4.6 預約定價安排和其他稅收裁定  694

    5.  可比性分析 695

    6.  轉讓定價方法的選擇和使用 695

    附件一:XX年企業關聯交易財務分析表  696

    附件二:企業功能風險分析表 698

    附件三:XX年度關聯交易匯總表 708

    附件四:可比公司財務數據   709

    附件五:可比公司篩選表  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