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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稅協發布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代理業務指引(試行)

欄目:稅務法規 發布時間:2019-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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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引自2019年8月1日起試行。

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代理業務指引(試行)

                                         ——稅務師行業涉稅專業服務規范第3.1.3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稅務師事務所及其涉稅服務人員提供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代理納稅申報代理服務行為,提高執業質量,防范執業風險,根據《涉稅專業服務監管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3號)和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納稅申報代理業務指引(試行)》的規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稅務師事務所及其涉稅服務人員承辦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代理業務適用本指引。

第三條 本指引所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代理業務是稅務師事務所依法接受委托,依據稅法、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以下簡稱“國家統一會計制度”)及其他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稅收征管規范、納稅服務規范的要求,為納稅人提供計算納稅人所屬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根據月度或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的數額,確定該納稅年度應補或者應退稅額,并編制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提供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有關資料的行為。

第四條 稅務師事務所及其涉稅服務人員承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代理業務指引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規定的期限和內容,代理委托人如實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做到申報資料齊全、邏輯關系正確、稅額(費)計算準確、納稅申報及時。

第五條 稅務師事務所及其涉稅服務人員提供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代理服務,應當按照《稅務師行業涉稅專業服務程序指引(試行)》和《納稅申報代理業務指引(試行)》執行業務承接、業務委派、業務計劃、歸集資料、專業判斷、業務實施、后續管理、業務成果、業務記錄等一般流程。

第二章 資料收集

第一節 業務承接

第六條 稅務師事務所承接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代理業務應對委托人的基本信息、申報資料進行分析,重點了解納稅人納稅年度的下列情況:

(一)企業基礎信息、居民納稅人(或非居民納稅人)身份、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以及當年主要經營決策對年度申報的影響;

(二)納稅人被納稅評估、稽查、審計、會計信息質量抽查等對年度申報的影響;

(三)財務決算及其審計結論;

(四)財務部門基本情況;

(五)企業享受優惠事項有關的合同(協議)、證書、文件、會計賬冊等資料。

(六)其他與年度所得稅匯繳相關的事項。

第七條 稅務師事務所決定承接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代理業務的,應根據規定,與委托人簽訂書面代理合同。根據雙方約定的情況修改代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委托協議,并分別確定以下內容:

(一)業務范圍是否包括納稅人的會計利潤、以前年度未彌補的虧損、特殊事項調整、資產損失等申報事項確認及特別納稅調整項目的復核等;是否包括根據會計信息,代填申報表;是否包括遞交申報表、附送相關資料和備案資料或者運用電子申報手段上傳相關資料。

(二)雙方責任中納稅人對納稅申報信息的真實性、可靠性和完整性的責任,稅務師事務所工作疏忽或過失的責任范圍、具體情形等內容。

第八條 稅務師事務所承接業務后,應當按照業務復雜程度,確定項目組及其負責人,制定計劃和具體服務安排。

第二節 申報資料的收集

第九條 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代理業務開展時,涉稅服務人員應根據委托人不同情況獲取相應的有關證件、資料并關注:

    (一)財務會計報告(包括報表及其附注、財務情況說明書),財務審計報告;

(二)與納稅有關的合同、協議書及憑證;

(三)備案事項相關資料;

(四)實行匯總納稅辦法的居民企業資料;

(五)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經營的建筑企業總機構報送的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區經營項目部就地預繳稅款的完稅證明;

(六)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內跨地、市(區、縣)設立的,實行匯總納稅辦法的居民企業,總分機構報送省稅務機關規定的相關資料;

(七)按照規定居民企業填報的《受控外國企業信息報告表》;

(八)外國企業或受控外國企業按規定報送的按照中國會計制度編報的年度獨立財務報表;

(九)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適用分期均勻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報送的《非貨幣性資產投資遞延納稅調整明細表》。

(十)稅務機關規定報送的其他有關證件、會計核算資料和納稅資料。

委托人或者其指定的第三方應如實提供以上資料。

第三章  關注事項

第一節  利潤總額的計算和關注事項

第十條 依據委托人執行的國家統一會計制度,關注營業收入、營業成本、稅金及附加、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資產減值損失、公允價值變動損益、投資收益、營業外收入和營業外支出和利潤總額項目的會計核算情況并以此為基礎進行企業所得稅納稅調整,重點關注稅會差異。

第十一條 關注利潤表會計核算科目年度發生情況、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調整情況、財務報表批準報出日后差錯調整情況。

第二節  收入類調整項目和關注事項

第十二條 收入類調整項目,依據稅收規定重點關注:收入類納稅調整項目的申報年度發生情況、會計核算情況、納稅調整金額確認情況。

第十三條 視同銷售收入包括:非貨幣性資產交換視同銷售收入,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交際應酬、職工獎勵或福利、股息分配、對外捐贈、對外投資項目視同銷售收入,提供勞務視同銷售收入和其他視同銷售收入,重點關注:

(一)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納稅人,發生非貨幣性交換,或將貨物、財產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交際應酬、職工獎勵或福利、股息分配、對外捐贈、對外投資項目或對外提供勞務和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的,會計上不作銷售處理而按成本轉賬,稅收上作為視同銷售收入處理,接受捐贈收益按本制度納入資本公積的,都需進行納稅調整。

(二)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納稅人,對未同時滿足該項交換具有商業實質和換入資產或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地計量等兩個條件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會計上不確認損益,稅收上作為視同銷售收入處理,需進行納稅調整。

(三)按稅法規定的計稅價格,確認視同銷售收入金額。

第十四條 未按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的收入,重點關注:

(一)融資性分期收款銷售業務中,會計上在滿足收入確認條件的,按應收合同或協議價款的公允價值(折現值)確認營業收入,稅收上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二)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納稅人,增值稅返還、補貼收入會計上按權責發生制確認收入,稅收按收付實現制確認收入,需進行納稅調整;

(三)會計上按權責發生制確認收入,稅法規定未按權責發生制確認收入形成的暫時性差異或時間性差異,需進行納稅調整。

第十五條 投資收益納稅調整項目,重點關注:

(一)分析本期投資收益是否存在異常現象并作適當處理;

(二)對成本法核算下收到收益,是否與投資匹配;

(三)了解納稅人對外投資的方式和金額,對投資單位是否擁有控制權,核算投資收益的方法是否符合稅法規定;

(四)已實現的收益是否計入投資收益賬戶,有無利潤分配分回實物直接計入存貨等賬戶,未按同類商品市價或其銷售收入計入投資收益的情形;

(五)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或向投資方分配,按銷售和投資或銷售和分配處理;

(六)國外的投資收益匯回是否存在重大限制,若存在重大限制,應說明原因;

(七)轉讓、出售股票、債券的交易憑證是否真實、合法,會計處理是否正確;

(八)本期發生收購或轉讓股權的投資收益計算是否正確;

(九)是否存在免稅的投資收益或其他應納稅調整的項目。

第十六條 按權益法核算長期股權投資對初始投資成本調整確認收益,重點關注:

(一)申報年度是否有新發生的按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

(二)執行會計準則的納稅人,按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對初始投資成本調整確認收益,計入取得投資當期的營業外收入,稅收不確認收入,需進行納稅調整。

第十七條 交易性金融資產初始投資調整,重點關注:

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納稅人,會計上將購入交易性金融資產相關交易費用應當直接計入當期損益,稅收上不確認為當期損益,應全額進行納稅調整。

第十八條 公允價值變動凈損益包括: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和投資性房地產等資產公允價值變動凈損益。重點關注:

    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納稅人,會計上確認公允價值變動凈損益,稅收不確認公允價值變動凈損益,需全額進行納稅調整。

第十九條 不征稅收入包括:財政撥款、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和其他,重點關注:

(一)不征稅收入是否符合稅法規定的條件;

(二)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五年內的使用情況,并對滿五年內未使用資金應進行調整;

(三)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資產,在資產類調整項目中進行調整。

第二十條 不符合稅收規定的銷售折扣、折讓和退回,重點關注:

(一)銷售商品涉及現金折扣的,按扣除現金折扣前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現金折扣在實際發生時作為財務費用扣除;

(二)銷售商品涉及商業折扣的,按照扣除商業折扣后的金額確認銷售商品收入金額;

(三)己經確認銷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銷售折讓或退回的,在發生時沖減當期銷售商品收入。

第二十一條 收入類調整項目——其他,重點關注: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納稅人攤銷股權投資差額的納稅調整。

第三節  扣除類調整項目和關注事項

第二十二條 扣除類調整項目,依據稅收規定重點關注扣除類納稅調整項目的申報年度發生情況、會計核算情況、納稅調整金額確認情況。

第二十三條 視同銷售成本包括非貨幣性交換視同銷售成本,貨物、財產、勞務視同銷售成本和其他視同銷售成本,重點關注:

(一)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納稅人,發生的非貨幣性交換,或將貨物、財產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交際應酬、職工獎勵或福利、股息分配、對外捐贈、對外投資項目,提供勞務或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的,會計上不作銷售處理而按成本轉賬,應進行納稅調整作為視同銷售成本處理。

(二)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納稅人,對未同時滿足該項交換具有商業實質和換入資產或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地計量等兩個條件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會計上不確認損益,應進行納稅調整作為視同銷售成本處理。

(三)根據處置資產的計稅基礎確認視同銷售成本金額,并關注處置資產賬面價值和應轉回的以前年度計提減值準備。

第二十四條  工資薪金支出,重點關注:

(一)是否合理有據;

(二)是否已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三)1月1日至年度匯繳期結束前實際支付的以前年度或本年度工資薪金的納稅調整情況;

(四)有無將外部人員勞務費作為工資薪金支出,是否將屬于福利費性質的補貼支出計入工資擬申報扣除的情況。

第二十五條  職工福利費支出,重點關注:

(一)列支的內容及核算方法是否正確;

(二)對工資薪金發生納稅調整的,應相應調整職工福利費的計算基數。

第二十六條  職工教育經費支出,重點關注:

(一)軟件生產企業等特殊行業,職工培訓費允許全額稅前扣除;

(二)不符合國家有關部門關于企業職工教育經費提取與使用管理的規定,職工教育經費挪作他用,或未在職工教育經費中列支的屬于教育經費使用范圍內的支出,是否需要做納稅調整;

(三)以前年度結轉扣除額和結轉以后年度扣除額。

第二十七條  工會經費支出,重點關注:

(一)當年不允許稅前扣除的部分,不得結轉以后年度扣除;

(二)會計上計提但未實際撥繳的工會經費,不允許稅前扣除;

(三)根據稅法規定的扣除標準和撥繳憑證,確認工會經費稅收金額;

(四)對工資薪金發生納稅調整的,應相應調整工會經費的計算基數。

第二十八條  各類基本社會保障性繳款主要包括基本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等五項,重點關注:

(一)是否取得社會保障部門繳款的有效憑證;

(二)是否符合國家規定的范圍、標準。

第二十九條 住房公積金,重點關注:

(一)是否取得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的有效憑證;

(二)是否符合國家規定的范圍、標準。

第三十條 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重點關注:

(一)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等有關文件;

(二)是否符合國家規定的范圍、標準并實際繳納。

第三十一條 業務招待費支出,重點關注:

(一)扣除限額的計算基數是否包括了營業收入和視同銷售收入;

(二)業務招待費支出稅收金額根據稅法規定的銷售(營業)收入額范圍、計算比例和發生額扣除比例計算確認;

    (三)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包括集團公司總部、創業投資企業等),其從被投資企業所分配的股息、紅利以及股權轉讓收入,可以按規定的比例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

第三十二條 廣告費與業務宣傳費支出,重點關注:

(一)計算基數是否包括了營業收入和視同銷售收入;

(二)不同行業稅前扣除標準和稅前扣除范圍的特殊規定;

(三)本年扣除的以前年度結轉額和本年結轉以后年度扣除額;

(四)廣告性質贊助支出可作為業務宣傳費稅前扣除。

第三十三條 捐贈支出,重點關注:

(一)對于限比例的捐贈支出,根據稅法規定的計算基數、扣除比例和受贈單位公益性捐贈扣除資格,確認捐贈支出稅收金額;

(二)取得合法票據;

(三)可據實扣除的捐贈支出,按稅法規定的受贈單位范圍和捐贈支出情況,確認捐贈支出稅收金額。

第三十四條 利息支出,重點關注:

(一)納稅人向非金融企業借款而發生的利息支出是否符合稅法規定;

(二)確認利息支出的稅收金額;

(三)未按規定資本化的借款費用是否需要做納稅調整;

(四)在股東出資未到位、債務資本比例等條件下審核利息扣除是否符合稅法規定。

第三十五條 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重點關注按照經濟合同規定支付的違約金、銀行罰息、罰款和訴訟費可以稅前扣除。

第三十六條 稅收滯納金、加收利息支出,重點關注會計和稅收規定的差異。

第三十七條 贊助支出,要注意公益性捐贈、廣告性贊助支出是否按規定進行調整。

第三十八條 與未實現融資收益相關在當期確認的財務費用,重點關注:

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納稅人,會計上采用實際利率法分期攤銷未確認融資費用計入財務費用,稅收上不允許稅前扣除應進行納稅調整。

第三十九條 傭金和手續費支出,重點關注:

(一)不同類型企業,傭金和手續費支出稅前扣除標準不一致;

(二)非轉賬支付不得扣除、證券承銷機構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扣除;

(三)關注手續費及傭金支出計入回扣、業務提成、返利、進場費等,手續費直接沖減服務協議金額的情況。

第四十條 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重點關注:符合條件的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計入當期損益的費用化支出金額是否應作納稅調整。

第四十一條 跨期扣除項目,重點關注:納稅人依據規定計提的維簡費、安全生產費用、預提費用、預計負債等跨期扣除項目納稅調整情況。

第四十二條 與取得收入無關的支出,重點關注:納稅人實際發生的與收入無關的,會計上計入當期損益的支出。

第四十三條 境外所得分攤的共同支出,重點關注:納稅人實際發生的境外分支機構調整分攤扣除的有關成本費用以及境外所得對應調整的相關成本費用支出。

第四十四條 黨組織工作經費,重點關注:

(一)國有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納入管理費用的黨組織工作經費,實際支出或累計結轉是否超出規定比例。非公有制企業已經實際發生的黨組織工作經費是否超出規定比例;

(二)黨組織工作經費是否用于企業黨的建設使用范圍。

第四十五條 其他扣除類調整項目,重點關注:

納稅人會計核算有關原始憑證不符合稅法規定進行調整的事項。

第四十六條 國家實施減稅降費措施后,委托人按照原標準繳納的在“稅金及附加”、“在建工程”等科目中核算的稅費支出,在收到有關部門退還的多繳款,關注是否已經作為減少支出處理還是虛掛往來款。

第四節  資產類調整項目和特殊事項調整項目及關注事項

第四十七條  資產類調整項目,包括資產折舊攤銷、資產減值準備金、資產損失、其他。

(一)資產折舊攤銷,重點關注:

1.資產原值的賬載金額、殘值率、折舊攤銷方法、折舊攤銷年限、本期折舊攤銷額是否正確;

2.資產的計稅基礎、折舊方法、折舊攤銷年限、本期折舊攤銷額是否符合稅收規定;

3.資產項目折舊、攤銷、分配、扣除的納稅調整金額是否正確;

4.企業轉讓或者以其他方式處置資產的,其申報扣除的資產凈值是否準確;

5.加速折舊的扣除是否符合稅法規定。

(二)資產減值準備金,重點關注:

1.各項準備金的期初余額、本期轉回額、本期計提額、期末余額是否正確;

2.允許稅前扣除的準備金支出金額是否正確;

3.依據會計核算的本期轉回額和本期計提額與稅法規定允許稅前扣除的準備金支出額進行分析對比,確認納稅調增金額和調減金額。

(三)資產損失主要包括: 現金損失和銀行存款損失,應收及預付款項壞賬損失,存貨損失,固定資產損失,無形資產損失,在建工程損失,生產性生物資產損失,債權性投資損失,股權(權益)性投資損失, 通過各種場所、市場等買賣債券、股票、期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產品等發生的損失,打包出售資產損失,其他資產損失。資產損失,依據稅法重點關注:

1.納稅人當年發生的資產損失的賬載金額、資產處置收入、賠償收入、資產計稅基礎、資產損失的稅收金額及納稅調整金額。

2.資產損失內部核銷管理制度,留存備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簽章證實有關損失的書面申明。

3.資產損失有關證據資料、會計核算資料、《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等納稅資料及相關資料。

第四十八條 特殊事項調整項目,包括:企業重組及遞延納稅事項、政策性搬遷、特殊行業準備金、房地產開發企業特定業務計算的納稅調整額、合伙企業法人合伙人應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其他。

(一)企業重組及遞延納稅事項包括:債務重組,股權收購,資產收購,企業合并,企業分立,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技術入股,股權劃轉、資產劃轉,其他等。

1.企業重組,重點關注:債務重組的所得稅處理方法是否正確,所得是否可以分期確認應納稅所得額;其他涉及資產計稅基礎與會計核算成本差異調整的債務重組是否在資產類調整項目進行納稅調整。

2.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重點關注:納稅人是否將股權投資合同或協議、對外投資的非貨幣性資產(明細)公允價值評估確認報告、非貨幣性資產(明細)計稅基礎的情況說明、被投資企業設立或變更的工商部門證明材料等資料留存備查,是否單獨準確核算稅法與會計差異情況。

3.技術入股,重點關注:納稅人是否在規定期限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技術成果投資入股企業所得稅遞延納稅備案表》備案手續。企業接受技術成果投資入股,技術成果評估值是否合理。

4.股權劃轉、資產劃轉,重點關注:股權或資產劃轉總體情況說明,包括劃出方企業名稱、劃出方納稅人識別號、劃入方企業名稱、劃入方納稅人識別號、劃轉雙方關系、劃轉完成時間 、被劃轉資產(股權)賬面凈、被劃轉資產(股權)計稅基礎、雙方會計處理記錄、被劃轉資產(股權)計稅基礎、劃轉方案、劃轉商業目的;需有權部門(包括內部和外部)批準股權或資產劃轉合同(協議)的供批準文件及承諾書等資料。

(二)政策性搬遷,重點關注:申報年度搬遷收入、搬遷支出、搬遷所得或損失的發生情況以及以前年度搬遷損失當期扣除金額、納稅調整金額。

(三)特殊行業準備金,重點關注納稅人是否發生稅法規定的特殊行業準備金業務。

(四)房地產開發企業特定業務計算的納稅調整額,重點關注:

1.銷售未完工產品的收入、銷售未完工產品轉完工產品確認的銷售收入;

2.計算銷售以及轉回的銷售未完工產品預計毛利額;

3.實際發生以及轉回的實際發生的營業稅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稅金額。

(五)合伙企業法人合伙人應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重點關注:合伙企業法人合伙人本年會計核算上確認的對合伙企業的投資所得是否正確,是否正確填報按照“先分后稅”原則和稅法的規定計算的從合伙企業分得的法人合伙人應納稅所得額。

第五節  特別納稅調整和其他納稅調整及關注事項

第四十九條 根據業務協議書的約定,對特別納稅調整項目,需要重點關注:

(一)依據稅法確認企業的特別納稅調整事項;

(二)依據稅法判斷納稅人的關聯交易是否應當申報;

(三)依據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特別納稅調整規定,納稅人本年度應當調整的應納稅所得額是否準確。

第五十條 納稅人報表附注已披露發生關聯交易業務協議書未約定納入代理范圍的,重點關注關聯交易是否應當申報。

第五十一條 其他納稅調整項目,重點關注納稅人其他會計處理與稅法規定存在差異需納稅調整的事項。

第六節  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關注事項

第五十二條 優惠事項是指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優惠事項,以及國務院和民族自治地方根據企業所得稅法授權制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包括免稅收入、減計收入、加計扣除、加速折舊、所得減免、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減低稅率、稅額抵免等。重點關注:

(一)是否符合優惠事項規定的條件,并按照規定歸集和留存相關資料備查;

  (二)享受優惠事項后發現不符合優惠事項規定條件的,是否依法及時自行調整并補繳稅款及滯納金:

(三)享受優惠事項的計算是否準確;

(四)納稅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是否作為加計扣除基數;

(五)免稅收入,減計收入,減免稅項目所得、加計扣除、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的納稅調整減少額,減免所得稅額和抵免所得稅額;

(六)納稅人同時享受多項優惠事項,或者某項優惠事項需要分不同項目核算的,是否分別留存備查資料并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主要包括: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所得減免項目,以及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投資抵免稅額等優惠事項。

第七節  彌補虧損項目和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及關注事項

第五十三條 彌補虧損類項目,包括:當年境內所得額,分立轉出的虧損額,合并、分立轉入的虧損額,當年虧損額,當年待彌補得虧損額,用本年度所得額彌補得以前年度虧損額,當年可結轉以后年度彌補的虧損額。重點關注:

彌補虧損的納稅人企業類型是一般企業還是屬于符合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或屬于符合條件的科技型中小企業;納稅人當年合并分立企業轉入的可彌補虧損額以及可彌補的所得額。

第五十四條 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包括境外稅前所得、境外所得納稅調整后所得、彌補境外以前年度虧損、境外應納稅所得額、抵減境內虧損、抵減境內虧損后的境外應納稅所得額、境外所得應納稅額、境外所得可抵免稅額、境外所得抵免限額、本年可抵免境外所得稅額、未超過境外所得稅抵免限額的余額、本年可抵免以前年度未抵免境外所得稅額、按簡易辦法計算的抵免額、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稅額等。重點關注:

(一)在應納稅額中抵免其境外繳納的所得稅額是否符合稅法的規定;

(二)當期實際可抵免分國(地區)別的境外所得稅稅額和抵免限額;

(三)按照稅法規定確定的境外所得、境外應納稅所得額和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

(四)境外投資收益實際間接負擔的稅額,并關注直接或者間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國企業,是否符合按照稅法規定持股方式的五層外國企業;

(五)從與我國政府訂立稅收協定(或安排)的國家(地區)取得的所得,按照該國(地區)稅收法律享受的免稅或減稅待遇的具體數額;

(六)境外一國(地區)當年繳納和間接負擔的符合規定的所得稅稅額低于或者超過所計算的該國(地區)抵免限額的,可據實抵免或者抵補的具體數額;

(七)擬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采取簡易辦法對境外所得已納稅額計算抵免是否屬于稅法規定的情形;

(八)境外投資設立不具有獨立納稅地位的分支機構,其計算生產、經營所得的納稅年度與我國規定的納稅年度不一致時,關注其采用的境外納稅年度確定是否符合稅法規定;

(九)確認抵免境外所得稅額后實際應納的所得稅額。

第八節  應納稅額計算關注事項

第五十五條 應納稅額計算,包括應納所得稅額、應納稅額、實際應納所得稅額、本年累計實際已繳納的所得稅額、本年應補(退)所得稅額。重點關注:

(一)本年度累計實際已預繳的所得稅額和匯總納稅的總機構所屬分支機構分攤的預繳稅額。并區分預繳本年度稅額和補繳以前年度稅額;

(二)以前年度多繳的所得稅額在本年抵減額;

(三)以前年度應繳未繳在本年度入庫所得稅額;

(四)確認本年度應補(退)的所得稅額。

(五)納稅人本年度發生被稅務稽(檢)查、納稅評估、會計信息質量抽查、審計機關審計而發生企業所得稅退補事項的,應當區分所得稅額的所屬年度。

第五十六條 實行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的企業,重點關注:

(一)匯總納稅的分支機構匯總范圍;

(二)分支機構的收入總額、扣除項目金額、資產總額、工資總額等內容,所得稅分配比例;

(三)分支機構所得稅預繳情況。

第五十七條 依照稅法規定需要源泉扣繳企業所得稅的,應提示委托人按照稅法規定做相應處理。

第四章  申報表填制與備案資料準備

第五十八條 業務協議書約定了代理特定事項的,稅務師事務所應當根據具體情況輔導納稅人調整賬務,作出納稅調整。

 業務協議書未約定代理特定事項的,稅務師事務所應當向納稅人獲取管理當局申明書,經納稅人書面簽署確認后,有針對性地進行填報。

第五十九條 稅務師事務所應當取得納稅人上年度納稅申報表,了解上年度納稅申報表彌補虧損、結轉以后年度扣除等數據對本年度申報表數據的影響。

關注納稅人被納稅評估、稽查、審計、會計信息質量抽查而作出行政處理或者被其他部門行政處罰、刑事處罰,對本年度申報的影響。

第六十條 應當按照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填報說明的要求和口徑填報申報表。

第六十一條 填報申報表時,應特別關注以下事項:

(一)表內邏輯關系、申報表及附表表間關系;

(二)備案事項相關資料間關系等;

第六十二條 填報收入時,應當關注:

(一)收入的范圍與劃分:

1.應稅收入:征稅收入與免稅收入;財務收入與視同銷售收入等。

2.不征稅收入。

(二)收入的金額:公允價值與非公允價值;實際收入與同類產品收入。

(三)收入實現時間的確定:權責發生制與收付實現制(如接受捐贈收入);分期確認與延期確認、暫不確認等。

第六十三條 填報扣除時,應當關注:

 (一)扣除的范圍與劃分:允許扣除與不得扣除;與征稅收入相關的支出和與免稅收入相關的支出;財務成本與視同銷售成本。

(二)扣除金額:據實扣除與限額扣除、比例扣除、加計扣除;公允價值與不公允的價值;實際成本與同類產品成本。

(三)扣除的時間:當期扣除(如符合規定的期間費用)與分期扣除(如符合規定的成本)、結轉以后年度扣除。

第六十四條 務師事務所需加蓋代理申報機構公章,并填報經辦人及其資格證件號碼。

第五章  申報表和備案資料報送

第六十五條 稅務師事務所開展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代理業務,完成約定服務事項后,由項目負責人根據約定出具納稅調整報告。

第六十六條 稅務師事務所應當依據合同的約定,按照稅法的規定和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向其申報納稅。

匯算清繳期內,發現已申報的當年度數據有誤的,可在匯算清繳期內重新辦理申報。

第六章  附 則

第六十七條 本指引自2019年8月1日起試行。

附件:

      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納稅調整報告

(適用于查賬征收的單位參考文本)

 

                                       報告號:

                                       備案號:

       :

我們接受委托[稅務代理委托協議編號:      ,對貴單位稅款所屬期間             月      日至             月      日的企業所得稅的納稅資料進行歸集、分析等,出具納稅調整報告。

貴單位的責任是,設計、實施和維護相關的內部控制制度,及時提供與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事項有關的會計資料和納稅資料,并保證會計資料、納稅資料的真實、可靠和完整,以確保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以及其他稅收法律、法規、規范的要求,并如實納稅申報。

我們的責任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有關政策、規定,按照《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代理業務指引(試行)》和其他有關規定,對納稅申報資料進行歸集、分析、填報申報表并出具報告。

在歸集、分析過程中,我們考慮了與企業所得稅相關的申報材料的證明能力,考慮了與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編制相關的內部控制制度的存在性和有效性,考慮了證明材料的相關性和可靠性,對貴單位提供的會計資料及納稅資料等實施了關注、驗證、計算和職業判斷等必要的程序。現將服務結果報告如下:

經對貴單位     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事項進行分析、關注,我們認為本報告后附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已經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以及其他稅收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填制,在所有重大方面真實、可靠、完整地反映了貴單位本納稅年度的所得稅納稅調整情況。部分數據摘錄如下:

 

序號

項目

金額

1

利潤總額


2

  減:境外所得


3

  加:納稅調整增加額


4

  減:納稅調整減少額


5

  減:免稅、減計收入及加計扣除


6

  加:境外應稅所得抵減境內虧損


7

納稅調整后所得


8

  減:所得減免


9

  減: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10

  減: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11

應納稅所得額


12

  稅率

25%

13

應納所得稅額


14

  減:減免所得稅額


15

  減:抵免所得稅額


16

應納稅額


17

  加:境外所得應納所得稅額


18

  減: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稅額


19

實際應納所得稅額


20

  減:本年累計實際已預繳的所得稅額


21

本年應補(退)所得稅額


22

  其中:總機構分攤本年應補(退)所得稅額


23

  財政集中分配本年應補(退)所得稅額


24

  總機構主體生產經營部門分攤本年應補(退)所得稅額


具體納稅調整項目及說明詳見本報告附件一《納稅調整事項說明》。

需要說明的是:     事項因稅收政策規定不夠明確或證據不夠充分等原因,尚不能確認其應納所得稅的具體金額,需要稅務部門裁定。

本報告僅供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時使用,不作其他用途。因使用不當造成的后果,與執行本代理服務業務的稅務師事務所及其稅務師無關。

 

涉稅服務人員:(簽章)

法定代表:(簽章)

 

稅務師事務所(蓋章)

地址:

日期:

 

附送資料:

1.  納稅調整事項說明

2.  《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

3.  《企業年度財務報表》

4.  《備案類事項信息披露表》

5.  稅務師事務所執業證復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