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稅務師事務所及其涉稅服務人員提供稅收優惠代理服務行為,提高執業質量,防范執業風險,根據《涉稅專業服務監管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3號發布)和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稅務師行業涉稅專業服務規范基本指引(試行)》、《其他稅務事項代理業務指引(試行)》,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稅務師事務所及其涉稅服務人員承辦稅收優惠代理業務,適用本指引。
第三條 本指引所稱稅收優惠代理業務是指,稅務師事務所依法接受委托,接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繳費人(以下簡稱“委托人”)委托,為符合條件的委托人辦理部分減少或全部免除納稅義務的過程中提供的服務。包括:
(一)代理減免稅辦理:代理申報享受稅收減免、稅收減免備案、稅收減免核準三項服務;
(二)代理跨境應稅行為免征增值稅報告;
(三)代理放棄減免稅。
第四條 稅務師事務所及其涉稅服務人員承辦稅收優惠代理業務,應當關注與委托人有關的交易信息、會計核算、政策依據、征管程序等事項,并對申請資料的完整性、稅務事項辦理程序的合規性、申請辦理的及時性負責。
第五條 稅務師事務所及其涉稅服務人員承辦稅收優惠代理業務,應當按照《稅務師行業涉稅專業服務程序指引(試行)》和《其他稅務事項代理業務指引(試行)》執行業務承接、業務委派、業務計劃、歸集資料、代理準備、實施辦理、反饋結果、業務成果、業務記錄等一般流程。
對于簡單的涉稅證明代理業務,可以適當簡化流程。
第六條 涉稅服務人員執行稅收優惠代理業務,應當通過多種途徑了解委托人的業務和經營情況并熟知委托事項的會計、稅收資料情況及主要特點。
第七條 涉稅服務人員應當根據委托人情況和稅收優惠代理業務委托協議、業務計劃,要求委托人提供所需的相關資料。必要時,可書面列示資料清單,并告知委托人進行事前準備。
第八條 代理申報享受稅收減免業務是指稅務師事務所接受委托,對符合申報享受稅收減免條件的委托人,在首次申報享受時隨申報表報送附列資料,或直接在申報表中填列減免稅信息無需報送資料的代理業務。
申報享受稅收減免的優惠辦理分為需在申報享受時隨申報表報送附列資料和無需報送附列資料兩種情形。
需報送附列資料的,稅務師事務所需直接從委托人處取得的原始資料,應按國家稅務總局“辦稅指南”要求提供的辦理材料收集。
第九條 代理稅收減免備案業務是指稅務師事務所接受委托,為符合備案類稅收減免的委托人,需享受相應稅收減免,應在首次享受減免稅的申報階段或在申報征期后的其他規定期限內提交相關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收減免備案的代理業務。
委托人在符合減免稅條件期間,備案材料一次性報備,在政策存續期可一直享受,當減免稅情形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向稅務機關報告。
稅務師事務所需直接從委托人處取得的主要原始資料,包括:《稅務資格備案表》、《納稅人減免稅備案登記表》、《非居民企業遞延繳納預提所得稅信息報告表》等。
第十條 代理稅收減免核準業務是指稅務師事務所接受委托,為符合核準類稅收減免的委托人,向稅務機關提交核準材料,提出申請,經依法具有批準權限的稅務機關按規定核準確認后方可享受的代理業務。
稅務師事務所需直接從委托人處取得的主要原始資料,包括:《納稅人減免稅申請核準表》、減免稅申請報告等。
第十一條 代理跨境應稅行為免征增值稅報告業務是指稅務師事務所接受委托,委托人發生向境外單位銷售服務或無形資產等跨境應稅行為符合免征增值稅條件的,應在首次享受免稅的納稅申報期內或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規定的申報征期后的其他期限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跨境應稅行為免稅備案手續的代理業務。
稅務師事務所需直接從委托人處取得的主要原始資料,包括:《跨境應稅行為免稅備案表》、跨境銷售服務或無形資產的合同復印件、服務地點在境外的證明材料復印件、服務或無形資產購買方的機構所在地在境外的證明材料等。
第十二條 代理委托人放棄免(減)稅權聲明的業務是指稅務師事務所接受委托,委托人銷售貨物、應稅勞務或者發生應稅行為適用免稅、減稅規定的,可以放棄免稅、減稅,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的代理業務。
稅務師事務所需直接從委托人處取得的原始資料,包括:《增值稅納稅人放棄免稅權聲明表》、《出口貨物勞務放棄免稅權聲明表》、委托人身份證件原件(查驗后退回)。
第十三條 涉稅服務人員在代理申報享受稅收減免業務實施中應的注意事項,包括:
(一)委托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二)委托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委托人提供的各項資料為復印件的,均須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簽章;
(四)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的委托人,在減稅、免稅期間,應按規定辦理納稅申報, 填寫申報表及其附表上的優惠欄目;
(五)享受減稅、免稅優惠的委托人,減稅、免稅期滿,應當自期滿次日起恢復納稅;不再符合減稅、免稅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未依法納稅的,稅務機關應當予以追繳;
(六)委托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 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不得免稅、減稅;
(七)最新減免稅政策代碼可在國家稅務總局“辦稅指南”欄目查詢。
第十四條 涉稅服務人員在代理稅收減免備案業務實施中應的注意事項,包括:
(一)委托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二)文書表單可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網站“下載中心” 欄目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
(三)委托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委托人提供的各項資料為復印件的,均須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簽章;
(五)享受減稅、免稅優惠的委托人,減稅、免稅期滿,應當自期滿次日起恢復納稅;不再符合減稅、免稅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六)委托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 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不得免稅、減稅;
(七)最新減免稅政策代碼可在國家稅務總局“辦稅指南”欄目查詢。
第十五條 涉稅服務人員在代理稅收減免核準業務實施中應的注意事項,包括:
(一)委托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二)文書表單可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網站“下載中心” 欄目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
(三)委托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委托人提供的各項資料為復印件的,均須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簽章;
(五)委托人在減免稅書面核準決定未下達之前應按規定進行納稅申報。委托人在減免稅書面核準決定下達之后,所享受的減免稅應當進行申報;
(六)委托人享減免稅的情形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向稅務機關報告,提請稅務機關對委托人的減免稅資質進行重新審核;
(七)委托人享受核準類減免稅的,對符合政策規定條件的材料需留存備查;
(八)最新減免稅政策代碼可在國家稅務總局“辦稅指南”欄目查詢。
第十六條 涉稅服務人員在代理跨境應稅行為免征增值稅報告業務實施中應注意的事項,包括:
(一)委托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二)文書表單可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網站“下載中心” 欄目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
(三)委托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委托人提供的各項資料為復印件的,均須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簽章;
(五)委托人向國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 不屬于跨境應稅行為,應照章繳納增值稅;
(六)委托人向境外單位銷售服務或無形資產,按規定免征增值稅的,該項銷售服務或無形資產的全部收入應從境外取得,否則,不予免征增值稅;
(七)委托人發生跨境應稅行為免征增值稅的,應單獨核算跨境應稅行為的銷售額,準確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其免稅收入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八)委托人原簽訂的跨境銷售服務或無形資產合同發生變更,或者跨境銷售服務或無形資產的有關情況發生變化,變化后仍屬于規定的免稅范圍的,委托人應向主管稅務機關重新辦理跨境應稅行為免稅備案手續;
(九)委托人發生跨境應稅行為享受免稅的,應當按規定進行納稅申報。委托人享受免稅到期或實際經營情況不再符合規定的免稅條件的,應當停止享受免稅, 并按照規定申報納稅;
(十)委托人發生的與香港、澳門、臺灣有關的應稅行為,參照執行;
(十一)委托人發生符合規定的免稅跨境應稅行為,未辦理免稅備案手續但已進行免稅申報的,按照規定補辦備案手續;未進行免稅申報的,按照規定辦理跨境服務備案手續后,可以申請退還已繳稅款或者抵減以后的應納稅額;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將全部聯次追回后方可辦理跨境應稅行為免稅備案手續。
第十七條 涉稅服務人員在代理委托人放棄免(減)稅權聲明的業務實施中應注意的事項,包括:
(一)委托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二)文書表單可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網站“下載中心” 欄目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span>
(三)委托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委托人提供的各項資料為復印件的,均須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簽章;
(五)委托人發生應稅行為適用免稅、減稅規定的,可以放棄免稅、減稅;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發生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可以放棄免稅,實行按內銷貨物征稅。委托人放棄減稅、免稅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交放棄免稅權聲明,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自提交備案資料的次月起,按照現行有關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36 個月內不得再申請免稅、減稅;
(六)委托人一經放棄免稅權,其生產銷售的全部增值稅應稅行為均應按照適用稅率征稅,不得選擇某一免稅項目放棄免稅權,也不得根據不同的銷售對象選擇部分應稅行為放棄免稅權;
(七)委托人在免稅期內購進用于免稅項目的應稅行為所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一律不得抵扣;
(八)委托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適用簡易辦法依照 3%征收率減按 2% 征收增值稅政策的,可以放棄減稅,按照簡易辦法依照 3%征收率繳納增值稅, 并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第十八條 涉稅服務人員應當就向稅務機關報送的資料和委托人進行溝通,對雙方溝通確定的資料信息,應當要求委托人履行簽字手續。
第十九條 涉稅服務人員應當按照稅務機關資料報送要求、基本流程、基本規范,在約定的時間內,備齊代理所需資料,通過辦稅服務廳、電子稅務局等途徑,辦理受托的代理事項。
第二十條 涉稅服務人員應當提示委托人在辦理涉稅事項過程中,如遇稅務機關提出需要約見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人員時,委托人應當配合。
第二十一條 稅務師事務所對稅收優惠代理業務應當履行質量復核程序,根據稅務師事務所的規模和業務類型確定復核級別。
(一)一級復核由項目經理實施;
(二)二級復核由項目負責人實施;
(三)三級復核由稅務師事務所業務負責人實施。
稅務師事務所原則上應履行三級復核程序,對于簡單的稅收優惠代理,也應當執行至少二級的質量復核程序。
第二十二條 質量復核內容應當包括:
(一)業務計劃是否得到執行;
(二)重大事項是否已提請解決;
(三)已執行的工作是否支持形成的結論,并得以適當記錄;
(四)獲取的證據是否充分、適當;
(五)業務目標是否實現。
第二十三條 稅務師事務所在對業務質量復核進行管理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方面:
(一)復核級別是否符合制度要求;
(二)復核的內容是否全面;
(三)復核結論、過程記錄是否完整;
(四)復核意見是否處理并記錄;
(五)復核人是否簽字。
第二十四條 稅務師事務所選派項目組以外人員,對項目組的工作成果作出客觀評價,對一定風險等級的項目分別實施不同的質量監控。
業務質量監控人應當具備業務監控所需的足夠、適當的技術專長、經驗并滿足獨立性要求。
第二十五條 業務質量監控內容應當包括:
(一)重要風險、質量控制事項處理是否適當,結論是否準確;
(二)稅法選用是否準確;
(三)重要證據是否采集;
(四)對委托人舞弊行為的處理是否恰當;
(五)委托人的委托事項是否完成,結論是否恰當。
第二十六條 稅務師事務所在對業務質量監控進行管理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方面:
(一)達到監控風險等級的項目是否實施了業務監控程序;
(二)業務監控人的選定是否符合要求;
(三)業務監控人是否按照規定程序實施了監控。
第二十七條 稅務師事務所在復核和監控項目組各級人員應當遵循《稅務師行業職業道德指引(試行)》,重點關注以下方面:
(一)涉稅服務人員應當實事求是,堅持客觀、公正,秉持良好的職業操守,不得因利益沖突、個人偏見或其他因素影響自己的專業判斷及結論;
(二)涉稅服務人員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避免發生任何損害職業聲譽的行為;
(三)涉稅服務人員不得做虛假承諾,誤導他人,嚴禁以任何形式和手段協同委托人實施違法違規的行為;
(四)涉稅服務人員應當持續了解國家財會、稅收政策和相關規定,做到及時掌握、準確理解、正確執行。
第二十八條 稅務師事務所辦結稅收優惠代理事項后取得的代理結果應當及時轉交給委托人。轉交時,需要填寫代理結果交接表,由稅務師事務所與委托人雙方經辦人簽字。
第二十九條 涉稅服務人員完成委托代理稅收優惠事項后,應當提示納稅人對所有必報資料按照《會計檔案管理辦法》進行歸檔管理,對備查資料進行裝訂和妥善保管,以備稅務機關檢查。
第三十條 涉稅服務人員提供稅收優惠代理服務過程中,應當通過記錄、復制、錄音、錄像、照相等方式,隨時取得、收集形成工作底稿的相關資料,由具體實施的涉稅服務人員簽名后歸檔保存。
第三十一條 涉稅服務人員應當要求委托人出具對其提供的財務信息和財務數據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的書面聲明。
第三十二條 涉稅服務人員應當遵循《稅務師行業涉稅專業服務程序指引(試行)》,按照管理類和業務類編制稅收優惠代理工作底稿,并保證工作底稿記錄的完整性、真實性、邏輯性,以實現下列目標:
(一)通過對稅收優惠代理業務過程的適當記錄,作為形成業務報告的基礎性資料;
(二)通過對稅收優惠代理業務資料的有效收集與整理,證明其符合執業規則、指引;
(三)通過對稅收優惠代理業務情況的規范記載,為執業質量的比較提供基本依據。
第三十三條 涉稅服務機構應當將稅收優惠代理業務工作底稿制成臺賬,為報送49號公告規定的《年度涉稅專業服務總體情況表》提供依據。
第三十四條 涉稅服務人員發現委托人有下列情形,應當及時提醒委托人,并形成書面記錄:
(一)對重要涉稅事項的處理與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相抵觸;
(二)對重要涉稅事項的處理會導致相關利害關系人產生重大誤解;
(三)重要涉稅事項的處理有其他不實內容。
第三十五條 稅務師事務所提供稅收優惠代理服務,應當遵循《稅務師行業涉稅專業服務程序指引(試行)》,在委托協議中約定是否提交稅收優惠代理業務成果事項。除專業約定外,稅務師事務所應按照約定出具稅收優惠代理服務業務報告。
涉稅服務人員應當在代理稅收優惠業務完成后,編制稅收優惠代理業務報告,并履行稅務師事務所內部審批復核程序,出具稅收優惠代理服務業務報告。
第三十六條 稅收優惠代理業務報告內容主要包括:企業基本情況、主要會計政策、稅收優惠相關資料復核情況、稅收優惠核準、備案事項申報說明以及其他需要說明事項等。
稅收優惠代理業務報告必須資料真實可靠,分析合理有據,責任明確。
第三十七條 稅務師事務所出具的稅收優惠代理業務報告,由委托協議雙方留存備查;稅收法律、法規及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報送的,應當向稅務機關報送。
第三十八條 稅務師事務所及其涉稅服務人員應當對提供稅收優惠代理服務過程中形成的業務記錄和業務成果以及知悉的委托人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予以保密,未經委托人同意,不得向第三人泄露相關信息。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稅務機關因行政執法檢查需要進行查閱的;
(二)涉稅專業服務監管部門和行業自律組織因檢查執業質量需要進行查閱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查閱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 稅務師事務所應當按照檔案管理規定,對簽訂的稅收優惠代理業務委托協議、工作底稿、業務成果等有關資料立卷歸檔,按期保管。
稅收優惠代理業務檔案應當本著誰代理誰立卷的原則,建立立卷歸檔工作責任制。
第四十條 工作底稿屬于稅務師事務所的業務檔案,應當至少保存10年,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條 對以電子或者其他介質形式存在的工作底稿,稅務師事務所應當采取適當措施保護信息的完整和不外泄。
第四十二條 稅務師事務所不得在規定的保存期內對稅務代理業務檔案進行轉讓、刪改或銷毀。
第四十三條 本指引自2019年1月1日起試行。
附件1:
稅收優惠代理業務委托協議(參考文本)
索引號:
委托協議采集編號:
甲方(委托方):
甲方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乙方(受托方):
乙方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甲乙雙方遵循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就甲方委托乙方作為其稅收優惠代理業務的代理機構,以及稅收優惠代理業務相關事宜達成一致,簽訂本協議。
一、委托事項
1.1甲方委托乙方作為其申報_____稅收優惠的代理機構,按照申報程序、稅法規定為甲方提供代理服務。
1.2乙方愿意接受甲方委托,負責辦理甲方委托的上述代理事項,并提交稅收優惠代理業務報告。(如需要)
二、具體服務內容
2.1甲方委托乙方就以下具體服務內容提供服務:
(1)_____稅收優惠事項代理業務的資料準備;
(2)_____稅收優惠事項代理業務的履行申報;
2.2出具稅收優惠代理業務報告(如需要)
三、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3.1甲方的權利
(1)按協議約定,接收委托代理成果。
(2)甲方有權隨時向乙方了解委托事項的進展情況,監督乙方辦理委托事項,或提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建議。
(3)審查乙方為本協議編制的各種文件,并提出意見。
(4)要求乙方提交委托代理工作的業務報告。
(5)建議乙方更換其不稱職的委托代理人員。
(6)本協議履行期間,由于乙方不履行協議約定的內容,給甲方造成損失或影響申報工作正常進行的,甲方有權終止本協議,并依法向乙方追索經濟賠償,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7)甲方擁有的其他權利:_____。
3.2甲方的義務
(1)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
(2)按本協議的約定支付代理服務費。
(3)向乙方提供完成代理稅收優惠服務業務所需的全部資料,需要交底的須向乙方詳細交底,并對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
(4)應按協議規定配合乙方開展代理稅收優惠服務業務,對乙方編制的文件資料按要求審查并簽字蓋章,審定申報程序及對有關代理稅收優惠過程中的一切合法行為和活動予以認可。
(5)甲方的其他義務:_____。
四、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4.1乙方的權利
(1)按本協議約定收取委托代理服務費。
(2)對代理稅收優惠過程中應由甲方做出的決定,乙方有權提出建議。
(3)當甲方提供的資料不足或不明確時,有權要求甲方補足資料或作出明確說明、答復。
(4)拒絕甲方提出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并向甲方作出解釋。
(5)有權要求甲方對代理稅收優惠工作提供必要的協助。
(6)在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范圍內,依據本協議約定開展代理服務工作。
4.2乙方的義務
(1)乙方接受委托后,應及時委派代理人員為甲方提供約定的服務。
(2)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保證代理稅收優惠全過程的真實、合法、規范、有效,并在其資格規定范圍內依法從事稅收優惠代理業務。
(3)在甲方委托的范圍內依法開展代理活動,根據甲方要求向甲方報告相關情況,并如期完成代理工作。有義務按照甲方的指示處理委托事務,基于甲方利益考慮認為需要甲方變更指示的,應當經甲方同意。未經甲方同意所引發的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擔。
(4)遵守職業道德相關規范,對執行代理業務過程中知悉的甲方商業秘密予以保密。除非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或有管轄權的法院、仲裁機構、行政主管機關明確要求,在任何情況下不得向與交易無關的第三方披露或說明本協議項下甲方所提供的任何資料和文件。
該保密義務不受本協議約定服務期限的限制而持續有效。
(5)向甲方提供全套工作資料,由甲方存檔。
(6)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分包或轉讓本協議的任何權利和義務。
(7)乙方應盡的其他義務:_____。
五、委托代理費用的約定
5.1按照有關規定,完成本次委托業務費用為人民幣(大寫)____元。
5.2上述費用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____日內支付業務費用總額的____%;其余費用在乙方履行程序并被主管稅務機關受理或核準之____日內一次性全額支付(或在乙方提交業務報告當日內一次性全額支付)。
5.3由于無法預見的原因,導致乙方從事本委托事項完成的實際時間較本協議簽訂時預計的時間有明顯的增加或減少時,甲乙雙方應通過協商,相應調整本協議第五條第1項所述業務費用總額。
5.4由于無法預見的原因,導致乙方人員抵達甲方工作現場后,本協議項目不再進行,甲方不得要求退還預付的業務費用;如上述情況發生于乙方人員完成現場復核工作之后,甲方應另行向乙方支付人民幣____元的補償費,該補償費應于甲方收到乙方的收款通知之日起____日內支付。
5.5由于無法預見的原因,發生的與本次委托事項有關的其他費用(包括交通、食宿費等),由雙方協商解決。
5.6乙方辦理本協議項下稅收優惠事務涉及的行政機關等部門收取的費用,由甲方另行向其他收費機構或個人支付。
六、業務報告的出具和使用
6.1乙方應當按照國家發布的相關執業規范所規定的格式和類型,出具真實、合法的業務報告。
6.2乙方向甲方出具業務報告一式____份。
6.3甲方不得修改或刪節乙方出具的業務報告;不得修改或刪除重要的數據、重要的附件和所作的重要說明。
七、保密
7.1對稅收優惠代理執行業務過程中知悉的甲方商業秘密嚴加保密。除非行業協會執業規范另有規定,或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將其知悉的商業秘密和甲方提供的資料對外泄露。
八、協議變更與違約責任
8.1本協議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協議時,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本協議另有約定外,應與對方協商一致并達成書面協議。
8.2本協議一方未能履行協議任一項義務的,均構成違約,應當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甲方未能及時提供完成代理稅收優惠業務所需的全部資料,經乙方催告仍不能提供的,乙方有權解除本約定書,已收代理服務費不予退還,并應賠償乙方的其他損失。
乙方未能成功完成代理稅收優惠工作的,應當將已收取的代理服務費全額退還甲方,并應賠償甲方的其他損失。
九、法律適用和爭議解決
9.1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9.2所有因本協議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將通過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如果雙方不能通過友好協商解決爭議,則雙方均可提交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或者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十、其他
10.1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共同協商解決。
10.2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至全部代理工作完成且各方權利義務全部履行完畢之日止。
10.3本協議一式_____份,甲方_____份,乙方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4附件為本協議不可分割的部分。若附件與協議正文有任何不一致,以協議正文為準。
本協議附件為: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人(授權)代表(簽字): 法人(授權)代表(簽字):
地址: 地址:
日期: 日期|:
附件2:
報告號:
備案號:
_____:
我們接受委托[業務約定書編號:_____],對貴單位___年___月至___年___月期間的_____事項稅收優惠進行了代理申報,并對申報資料進行歸集、分析和復核,按照雙方的協議約定出具稅收優惠申報代理業務報告。
貴單位的責任是,及時提供與_____事項稅收優惠申報代理有關的會計資料和納稅資料,并保證會計資料、納稅資料的真實、準確、合法和完整,以確保_____事項申報代理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以及其他稅收法律、法規、規范的要求,并如實申報。
我們的責任是,依據_____稅收法律、法規、規范的政策規定,以及《稅務師行業涉稅專業服務規范基本指引(試行)》、《其他稅務事項代理業務指引(試行)》和其他有關規定,對貴單位提供的相關申報資料進行歸集整理。
在歸集、分析、整理_____事項稅收優惠申報代理相關資料的過程中,我們考慮了相關法律法規的具體適用性,考慮了證明材料的相關性和可靠性,對貴單位提供的會計資料及納稅資料等實施了復核程序,并如實履行申報代理程序,已經取得由核準或者備案稅務機關蓋章受理的表單(或者補正通知/未被受理通知)。
由于我們復核方式只是采取了形式復核,對上述資料未作實質性審核;因此上述歸集、整理等程序,不能保證可以發現貴單位提供資料中的所有錯誤和疏漏。
現將服務結果報告如下:
經對貴單位_____事項稅收優惠申報代理事項有關的會計資料和納稅資料的歸集、分析、復核,按照稅法規定履行了相關的申報程序,我們認為經本機構在代理機構欄簽章____申報資料符合/不符合稅收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注: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說明,請見詳細說明
本業務報告僅供貴單位管理當局了解本單位_____事項稅收優惠申報情況時使用,不作其他用途,因使用不當造成的后果,與執行本代理業務的稅務師事務所及其從事代理服務人員無關。
附件:
1.稅收優惠代理業務報告說明;
2.申請稅收優惠復核表;
3.稅收優惠申報相關的其他資料;
4.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證書復印件。
涉稅服務人員:(簽章)
法定代表:(簽章)
稅務師事務所(蓋章)
地址:
日期:
稅收優惠代理業務報告說明
一、企業基本情況說明
1.企業名稱:
2.成立日期:
3.注冊地址:
4.法定代表人:
5.會計機構負責人:
6.注冊資本:_____萬元,其中實收資本_____萬元,出資者及其出資比例分別為:
出資者 | 應繳出資額(萬元) | 應繳出資比例 | 實繳出資額(萬元) | 實繳出資比例 |
_____ | _____ | _____ | _____ | _____ |
_____ | _____ | _____ | _____ | _____ |
合 計 | _____ | 100% | _____ | 100% |
7.企業類型:
8.經營范圍:
9.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10.開戶許可證編號:_____,開戶銀行:_____,銀行賬號:_____
11.分支機構情況:總分支機構或無;
12.權益變動情況:
13._____
二、主要會計政策
1.會計制度:
執行《企業會計制度》、或《企業會計準則》_____;
2.會計年度:
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3.記賬本位幣:
采用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
4.記賬基礎和計價原則:
以權責發生制為記賬基礎,以實際成本為計價原則。
5._____
三、稅收優惠相關資料復核情況
我們在了解和評價貴單位內部控制風險的基礎上,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月_____日對貴單位申報_____事項稅收優惠的有關資料進行了復核。
在復核過程中,我們考慮了與申報_____事項稅收優惠的有關資料的證據資格和證明能力,對貴單位提供的會計資料及納稅資料等實施了核對會計記錄、復核涉稅資料等必要的復核程序。同時,我們對貴單位所適用的會計政策和稅收政策進行了分析,主要復核情況說明如下:
(一)申報_____事項稅收優惠的主要法律依據:
_____稅收法律第_____條:
_____
(二)對相關申報資料進行復核的說明
我們對貴單位提供的如下相關申報資料進行復核:
1.稅收優惠核準(備案)事項有關的合同、協議書;
2.稅收優惠核準(備案)事項有關的財務數據、納稅申報表、完稅證明;
3.稅收優惠核準(備案)事項有關的權屬證書;與稅收優惠核準(備案)事項有關的資質證明;其他有關證件、資料。
經復核,貴單位的主體資格與稅收優惠的類型是一致的;提供的稅收優惠資料是完整的; 稅收優惠政策適用依據是正確的。
(三)對相關申報資料進行分析匯總的說明
我們對貴單位提供的相關申報資料在進一步加工整理、分析匯總的基礎上對以下資料進行了分析匯總:
1.與稅收優惠核準(備案)事項有關申請報告;
2.與稅收優惠核準(備案)事項有關情況說明;
3.其他有關進一步資料。
四、稅收優惠核準(備案)事項申報說明
(一)優惠核準(備案)情況
1.免稅情況
2.減稅情況
3._____
(二) 其他應關注事項的復核。
1._____
2._____
五、其他需要說明事項
(無應當披露的其他事項)經復核,_____年度除上述說明事項外,未發生應當披露的其他事項。
(有應當披露的其他事項)經復核,_____年度除上述說明事項外,發生應當披露的其他事項,具體事項如下:
1._____
2.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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