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政辦〔2022〕8號
銅陵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銅陵市
城市綠化條例實施細則的通知
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銅陵市城市綠化條例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2022年5月3日
(此件公開發布)
銅陵市城市綠化條例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了提升城市綠化品質,推進海綿城市建設,改善城市生態人居環境,根據《銅陵市城市綠化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城市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第三條 本市城市綠化管理實行統一規劃、分級建設、屬地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地域特色和城市風貌適時編制或者修訂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制定年度實施方案,統籌城鄉綠化發展。
第五條 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綠化管理工作,對縣(區)綠化建設管理工作進行督促管理。
縣(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城市綠化工作。
開發園區管理機構按照市或轄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開展責任區域內有關的城市綠化工作。
市城管執法部門按照《條例》規定,負責查處違反城市綠化規劃、建設和管理規定的行為。
市、縣(區)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綠化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縣(區)兩級政府將城市園林綠化維護資金納入年度財政預算,對新建、改建、擴建園林綠化項目列入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劃實施,保障城市園林綠化建設和維護資金的投入與年度新建、改建、擴建園林綠化項目及各類城市綠地總量相適應。
其他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和居住區開發項目的配套附屬綠地建設費用由建設單位從項目建設資金中予以保障。
第七條 單位和個人可以通過植樹造林、認建認養樹木綠地、參與養護管理、綠化宣傳、以資代勞等多種形式履行植樹義務。
單位和個人以投資、捐資、認建、認養等方式參與城市綠化建設和養護的,市、縣(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可采取授予其冠名權、頒發榮譽證書等多種形式予以表彰和獎勵。認建、認養單位或個人應當與養護責任單位簽訂認建、認養協議書,報市、縣(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認建、認養城市公園綠地、道路綠化和園林樹木的單位和個人可獲得一定期限的冠名權。認建、認養的園林綠地建設、養護標準與其它同類綠地相同。
第八條 市、縣(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設立損綠毀綠舉報熱線,并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舉報。
第九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分期分批公布城市綠線。
公布城市綠線時,面積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園綠地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立綠線標識,并注明公園綠地四周界線及坐標點。
第十條 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及城市綠線不得擅自調整。確需調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批。因調整綠線而減少的綠地面積,應當予以補足。
第十一條 市、縣(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組織編制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提出不同類型用地的界限,規定綠地率控制指標。綠地率指標應當符合《條例》的規定。
第十二條 城市道路應當按照《條例》規定種植行道樹和建設道路附屬綠地。城市道路斷面設計應當在滿足交通功能的基礎上,有利于林蔭路建設,綠化隔離帶單幅寬度原則上不低于1.5米。
第十三條 工程建設項目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應當通過銅陵市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綠化設計方案審查工作由市、縣(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園林綠化管理機構負責實施,審查時應當審核綠地率是否符合控制指標和《條例》規定,審查后出具審查意見書。審查通過的綠化設計方案如需調整,應當按照現行標準重新審查。附屬綠地面積的計算應當符合相關技術規范。
第十四條 鼓勵發展多種形式的立體綠化。符合以下條件的立體綠化可按一定比例折算綠地面積。
(一)覆土厚度≥50cm的屋頂綠化(每塊面積應不小于100 平方米)按綠化面積的20%計入綠地面積。
(二)垂直高度≥5m以上的垂直綠化,折算面積為垂直綠化覆蓋面積的20%。
第十五條 閑置土地和超過半年未開工的建設項目用地,土地管理人或使用權人應當進行臨時綠化。臨時綠化以場地平整、無裸露黃土、表面無垃圾雜物為最低標準。
第十六條 城市綠化施工管理實行項目負責制,應當建立健全各負其責、聯動監管的責任體系。
城市綠化施工應當嚴格執行技術規范和設計方案,實行施工工序、到場苗木等報驗制,施工、監理、設計和建設單位共同管控施工過程。
第十七條 市、縣(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園林綠化管理機構負責城市公園綠地、防護綠地建設工程以及其它工程建設項目附屬綠化工程的質量監督工作。綠化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到市、縣(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園林綠化管理機構辦理綠化工程質量監督備案手續;市、縣(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園林綠化管理機構應當在工程完工后15日內出具綠化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第十八條 工程建設項目附屬綠化工程的驗收應當納入工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內容。建設單位自行組織竣工驗收,通過銅陵市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向市、縣(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園林綠化管理機構申請參加驗收,簽署綠化工程竣工驗收意見。建設單位申請綠化工程驗收時應當提供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的單位出具的綠地測量成果報告、竣工驗收報告以及市、縣(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園林綠化管理機構出具的綠化工程質量監督報告等相關材料。工程建設項目附屬綠化工程驗收合格后,該項目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九條 居住區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在居住區的顯著位置公示綠地平面圖,公示牌設置納入竣工驗收內容。
第二十條 城市綠地保護管理責任按照以下規定確定:
(一)政府投資的綠地,由市、縣(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相關單位負責;
(二)單位附屬綠地,由所在單位負責;
(三)居住區附屬綠地,實行物業管理的,由業主或者業主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未實行物業管理的由社區居委會負責;
(四)生產綠地,由其經營單位負責;
(五)防護綠地,由其責任單位負責;
(六)其他綠地,由其產權人負責。
建設工程用地范圍內保留的綠地在建設期間由建設單位負責。
責任交叉或者責任不明確的,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確定責任單位。
第二十一條 綠化工程施工養護期滿,按照管理職責移交給相應的管理部門。開發企業代建的公園綠地和防護綠地的管理職責于竣工驗收合格后,按照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移交相應管理部門,施工單位繼續履行施工養護責任直至施工期滿。
第二十二條 城市樹木移植、砍伐和臨時占用綠地許可,由市、縣(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分級審批。
下列項目由縣(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報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一)影響交通、供電、施工、采光等需修剪樹木的;
(二)占用綠地200平方米以下的;
(三)移植樹木胸徑20厘米以下且數量20株以下的。
下列項目由縣(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并報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一)占用綠地200平方米及以上的;
(二)移植樹木胸徑20厘米以下且數量20株及以上的;
(三)移植樹木胸徑20厘米及以上的;
(四)砍伐城市樹木的。
第二十三條 城市建設工程施工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地或者移植、砍伐樹木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行政審批手續,并在施工前制作公示牌,將許可的主要內容在施工現場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第二十四條 臨時占用綠地期限一般不得超過2年。綠地恢復應當與現狀綠化有機融合,且不得低于原來的標準。綠地恢復成本由占用單位承擔。
第二十五條 城市樹木重修剪前應當征得產權單位的同意,制定科學合理的修剪方案,報送所在市、縣(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并在其指導下進行。嚴禁斷頭式修剪和攔腰式斬斷。
第二十六條 市政、交通、電力、通訊等建設工程項目影響綠化的,建設單位應當采取保護措施,并在施工前告知管養單位。
第二十七條 樹木生長影響電力、管線安全的,由電力、管線管理單位現場巡檢、發現隱患,提出修剪或移植方案,報市、縣(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由電力、管線管理單位委托樹木管護單位或其他專業公司實施。修剪或移植時,市、縣(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跟蹤監管。嚴禁斷頭式修剪和攔腰式斬斷。
第二十八條 下列情形,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市、縣(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搜集案件線索和主要證據材料,出具案件初步處理意見書后按照《關于印發〈安徽住房城鄉建設領域行政處罰權集中
(一)違反《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建設項目竣工后未達到規定的綠地率標準的;
(二)違反《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從自然山林或者鄉鎮農村移植非生產綠地內胸徑二十厘米以上的樹木用于城市綠化建設的;
(三)違反《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閑置土地和超過半年未開工的建設項目用地未進行臨時綠化的;
(四)違反《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的;
(五)違反《條例》第二十五條第四款規定,擅自在公園綠地內新增游憩、服務、管理等設施,或者改變既有設施使用功能的;
(六)違反《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五款規定,商業、服務攤點不服從公共綠地管理單位管理的;
(七)違反《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擅自移植、砍伐樹木的;
(八)違反《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損壞城市綠化及設施的。
第二十九條 下列情形,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市、縣(區)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整改。
(一)違反《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工程建設項目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未經批準或未按照批準的設計方案施工的;
(二)違反《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完成附屬綠化工程建設的。
第三十條 違反《條例》規定,造成損失,需要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的,賠償數額由市、縣(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市場價核定。
第三十一條 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城管執法部門通過日常管理、監督檢查、投訴舉報辦理和社會輿論監督等渠道,發現涉嫌違法行為線索的,應當進行甄別區分。屬于本部門行政監管范圍的,應當依法調查處理,固定證據,需要回復當事人的,依法依規及時答復。不屬于本部門行政監管范圍的,應當于5個工作日內移送職權部門處理。需要告知當事人的,依法依規及時告知。
第三十二條 城市綠化違法案件結案后,市、縣(區)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市、縣(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十三條 建立城市綠化執法部門聯動機制。市、縣(區)城管執法部門在
第三十四條 本細則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