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會〔2023〕20號
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財政部各地監管局,有關單位:
為規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工作,加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核算,我部修訂印發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財會〔2023〕14號),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為確保新舊會計制度順利銜接、平穩過渡,促進新制度的有效貫徹實施,我部制定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新舊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定》,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反饋我部。
附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新舊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定
財 政 部
2023年10月23日
附件
我部對《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財會〔2004〕12 號,以下稱原制度)進行了修訂,于 2023 年 9 月 5 日發布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財會〔2023〕14 號,以下稱新制度),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為確保新舊會計制度順利過渡,現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執行新制度有關銜 接問題規定如下:
一、新舊制度銜接總要求
(一)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嚴格按照新制度進行會計核算、編報財務會計報告。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本規定做好新舊會計 制度銜接相關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根據原賬編制 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科目余額表。
2.按照新制度設立 2024 年 1 月 1 日的新賬。
3.按照本規定要求,登記及調整新賬的科目余額,包括 將原賬科目余額轉入新賬會計科目(新舊制度會計科目對照表見附表)、將未入賬事項登記新賬科目、對相關新賬科目 余額進行調整等。原賬科目是指按照原制度規定設置的會計
科目。
4. 按照登記及調整后新賬的各會計科目余額, 編制
2024 年 1 月 1 日的科目余額表,作為新賬各會計科目的期初余額。
5. 根據新賬各會計科目期初余額, 按照新制度編制
2024 年 1 月 1 日資產負債表。
(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資產進行清查盤點,進 一步清理核實和歸類統計存貨、生物資產、固定資產、無形 資產等資產數據。
(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新制度要求對原有會 計信息系統進行及時更新和調試,實現數據準確轉換,確保 新舊賬套的有序銜接。
二、將原賬會計科目余額轉入新賬
1.“牲畜(禽)資產”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消耗性生物資產”、“生產性生物資產” 科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新制度有關規定,根據牲畜(禽)資產的形態、價值以及產生經濟利益的方式等,對原制度下的牲畜(禽)資產進行合理分析判斷,重新分類為消耗性生物資產、生產性生物資產等生物資產。
轉賬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根據相關資產臺賬或明 細賬,對原賬的“牲畜(禽)資產”科目余額進行分析:
(1)對于為出售而持有的、或在將來收獲為農產品的
牲畜(禽)資產,例如幼畜及育肥畜等,應當將相應余額轉 入新賬的“消耗性生物資產”科目。
(2)對于為產出農產品、提供勞務或出租等目的而持 有的牲畜(禽)資產,例如產畜和役畜等,應當將相應余額 轉入新賬的“生產性生物資產”科目。
2.“林木資產”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消耗性生物資產”、“生產性生物資產”、
“公益性生物資產”科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新制度有關規定,根據林木資產的形態、價值以及產生經濟利益的方式等,對原制度下的林木資產進行合理分析判斷,重新 分類為消耗性生物資產、生產性生物資產、公益性生物資產 等生物資產。
轉賬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根據相關資產臺賬或明 細賬,對原賬的“林木資產”科目余額進行分析:
(1)對于為出售而持有的、或在將來收獲為農產品的 林木資產,例如用材林等非經濟林木,應當將相應余額轉入 新賬的“消耗性生物資產”科目。
(2)對于為產出農產品、提供勞務或出租等目的而持 有的林木資產,例如經濟林、薪炭林等經濟林木,應當將相 應余額轉入新賬的“生產性生物資產”科目。
(3)對于以防護、環境保護為主要目的的林木資產,
例如防風固沙林、水土保持林和水源涵養林等,應當將相應
余額轉入新賬的“公益性生物資產”科目。
3.“現金”、“銀行存款”、“短期投資”、“應收款”、
“庫存物資”、“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累計折舊”、
“在建工程”、“固定資產清理”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短期投資”、“應收款”、“庫存物資”、“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累計折舊”、“在建工程”、“固定資產清理” 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賬的上述相應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原賬的上述科目余額直接轉入新賬的相應科目。
4.“內部往來”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內部往來”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賬的相應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應當將原賬的“內部往來”科目及下屬各明細科目借方和貸方余額分別轉入新賬的“內部往來”科目及下屬各明細科目借方和貸方。
1.“應付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應付款”、“應付勞務費”、“應交稅費”科目。轉賬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結合交易或者事 項的經濟實質,對原賬的“應付款”科目余額進行分析:
(1)將符合新制度規定的應付勞務費性質的相應余額
轉入新賬的“應付勞務費”科目。
(2)將符合新制度規定的應交稅費性質的相應余額轉 入新賬的“應交稅費”科目。
(3)將剩余余額轉入新賬的“應付款”科目。
2.“長期借款及應付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長期借款及應付款”、“專項應付款” 科目。轉賬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結合交易或者事項的經濟實質,對原賬的“長期借款及應付款”科目余額進行分析:
(1)將符合新制度規定的專項應付款性質的相應余額 轉入新賬的“專項應付款”科目。
(2)將剩余余額轉入新賬的“長期借款及應付款”科
目。
此前根據有關工作需要在原賬中已經設置了“專項應
付款”科目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轉賬時應當將原賬的上述 科目余額直接轉入新賬的相應科目。
3.“短期借款”、“應付工資”、“一事一議資金”科
目。
新制度設置了“短期借款”、“應付工資”、“一事一
議資金”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賬的上述相應科目的核算內 容基本相同。轉賬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原賬的上述
科目余額直接轉入新賬的相應科目。
4.“應付福利費”科目。
新制度不再設置“應付福利費”科目,按照《農村集體 經濟組織財務制度》等有關規定,不再提取應付福利費。轉賬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原賬的“應付福利費”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收益分配——未分配收益”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資本”、“公積公益金”、“本年收益”、
“收益分配”等所有者權益類科目和“生產(勞務)成本” 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賬的上述相應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原賬的上述科目余額直接轉入新賬的相應科目。
由于原賬中損益類科目年末無余額,無需進行轉賬處 理。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應當按照新制度設置損益類科目并進行賬務處理。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存在其他本規定未列舉的原賬科目 余額的,應當比照本規定轉入新賬的相應科目。新賬的科目設有明細科目的,應將原賬的相應科目余額加以分析,分別 轉入新賬中相應科目的相關明細科目。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進行新舊銜接的轉賬時,應當編制
轉賬工作底稿,并將轉入新賬的對應原科目余額及分拆原科
目余額的依據作為原始憑證。
三、將原未入賬事項登記新賬
1.無形資產。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新舊制度轉換時,應當將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未入賬的無形資產按照新制度規定記入新賬。登記新賬時,按照確定的無形資產成本,借記“無形資產” 科目,貸記“公積公益金”科目。
2.其他資產。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新舊制度轉換時,應當將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未入賬的其他資產按照新制度規定記入新賬。登記新賬時,按照確定的其他資產及其成本,分別借記相關 資產類科目,貸記相關所有者權益類科目。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新舊制度轉換時,應當將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未入賬的負債按照新制度規定記入新賬。登記新賬時,按照確定的負債金額,借記“收益分配——未分配 收益”科目,貸記相關負債類科目。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存在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未入賬的其他事項的,應當比照本規定登記新賬的相應科目。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新賬的會計科目補記未入賬事項
時,應當編制記賬憑證,并將補充登記事項的確認依據作為 原始憑證。
四、對新賬的相關會計科目余額進行調整
1.生產性生物資產折舊。
新制度設置了“生產性生物資產累計折舊”科目,核算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生產性生物資產計提的累計折舊。農村 集體經濟組織對尚未核銷、已經按原制度分期攤銷并直接沖 減賬面價值的產役畜、經濟林木等,應當按照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累計攤銷的金額,借記“生產性生物資產”科目, 貸記“生產性生物資產累計折舊”科目。
2.無形資產攤銷。
新制度設置了“累計攤銷”科目,核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無形資產計提的累計攤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全面 核查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無形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已
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等,并于 2024 年 1 月 1 日對前期未確認、現已確認的無形資產補提攤銷,按照應計提的攤銷 金額,借記“公積公益金”科目,貸記“累計攤銷”科目。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新賬的相關會計科目期初余額進
行調整時,應當編制記賬憑證,并將調整事項的確認依據作 為原始憑證。
五、財務會計報告新舊銜接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根據 2024 年 1 月 1 日新賬的會
計科目余額,按照新制度編制 2024 年 1 月 1 日資產負債表
(僅要求填列各項目“年初余額”)。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新制度編制 2024 年度財務
會計報告。在編制 2024 年度收益及收益分配表時,不要求填列上年比較數。
附表:新舊制度會計科目對照表
附表
序號 | 新制度會計科目 | 原制度會計科目 | ||
編號 | 名稱 | 編號 | 名稱 |
一、資產類科目
二、負債類科目
20 | 201 | 短期借款 | 201 | 短期借款 |
21 | 211 | 應付款 |
202 |
應付款 |
22 | 213 | 應付勞務費 | ||
23 | 214 | 應交稅費 | ||
24 | 212 | 應付工資 | 211 | 應付工資 |
25 | 221 | 長期借款及應付款 | 221 | 長期借款及應付款 |
26 | 241 | 專項應付款 |
序號 | 新制度會計科目 | 原制度會計科目 | ||
編號 | 名稱 | 編號 | 名稱 | |
27 | 231 | 一事一議資金 | 231 | 一事一議資金 |
28 | 212 | 應付福利費* |
三、所有者權益類科目
四、成本類科目五、損益類科目
*新制度取消應付福利費科目,原賬科目余額轉入“收益分配——未分配收益”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