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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修訂《銅陵市公共資源交易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不良行為管理辦法》的通知

欄目:政府采購 發布時間:2021-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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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關于修訂《銅陵市公共資源交易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不良行為管理辦法》的通知

銅公管〔2021〕95號

 

縣區人民政府,市直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加強對招標采購代理行為的事中、事后監管,提升招標采購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的服務水平和服務質量,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對《銅陵市公共資源交易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不良行為管理辦法》(銅公管〔2020130號)進行了修訂。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在第七條中增加“同一不良行為適用兩個以上記分條款的,按最高分值記分,同一項目存在兩個及以上不良行為的,分別記分”。

、將第九條對代理機構亮牌管理修改為“單項記分分值在10分(含)以下的不良行為,披露期為6個月,單項記分分值在10分(不含)以上的不良行為,披露期為一年。在不良行為信息披露期間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未發生新的不良行為,且整改到位的,由其提出書面申請,經監管機構認定后可縮短披露期,但最短不得少于原有披露期的一半。披露期結束后不良行為信息轉為后臺管理

、將第十條“不良行為記錄是代理機構管理和信用評價應用的重要內容,各項目單位應將不良行為記錄情況作為代理機構參與國有資金投資的工程建設、政府采購等公共資源交易的資格條件,不得委托處于披露期的黃牌、紅牌、紫牌、黑牌的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從事代理業務”修改為“不良行為記錄是代理機構管理和星級評價的重要因素,各項目單位可將其作為擇優選擇代理機構的重要參考”。

、刪除第十一條“市、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對不良行為等級為黃牌、紅牌、紫牌、黑牌的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停止項目受理,被掛黃牌、紅牌、紫牌、黑牌之前已在公共資源交易系統內登記注冊的項目可繼續辦理”。

、將《銅陵市公共資源交易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不良行為認定標準》(以下簡稱“《認定標準》”)第三條第3“交易文件存在編制不規范、不嚴謹、前后條款矛盾、歧義等情況或者因自身編制的工程量清單內容不完整、有偏差,導致投標人被廢標的,每次記2分;造成項目投訴或流標的,每次記5”修改為“交易文件存在編制不規范、不嚴謹、前后條款矛盾、歧義等情況或者因自身編制的工程量清單內容不完整、有偏差,導致難以評審的,每次記2分;造成投標人被廢標的,每次記5分;造成項目投訴或流標的,每次記10”。

、《認定標準》第三條增加第4“交易文件存在向投標人亂收費條款的,每次記5”。

、刪除《認定標準》第六條第1項中“小額工程項目公告不符合規定的記分情形。

、《認定標準》第七條第1“未造成嚴重后果的,每次記2”修改為“未造成嚴重后果的,每次記5”;第2“拒絕接受或不配合監管部門處理投訴的,每次記5”修改為“拒絕接受或不配合監管部門處理投訴的,每次記10”。

此外,對相關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銅陵市公共資源交易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不良行為管理辦法及認定標準》(銅公管〔2020130號)根據本通知作相應修改,重新發布。

 

附件:銅陵市公共資源交易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不良行為管理辦法及認定標準

 

            

                  202110 18


附件

 

銅陵市公共資源交易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

不良行為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優化我市公共資源交易領域營商環境,建立健全公共資源交易市場信用體系,規范我市公共資源交易代理行為,加強代理機構建設,提升從業人員素養,維護公共資源交易市場秩序和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實施條例、《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安徽省<實施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是指承接進入銅陵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建設工程、政府采購等交易項目代理業務的社會中介機構及從業人員。

本辦法所稱的不良行為是指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在上述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未能規范履職或履職不到位,影響公共資源交易市場秩序的行為。

第三條  市、縣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監管機構)按照職責權限負責建立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信用信息檔案,并對不良行為信息記錄與披露進行監督和管理。市、縣信用信息共享互通,縣監管機構在對代理機構記錄的次日應將相關情況報送至市監管機構統一匯總。

第四條  監管機構主要通過日常管理,監督執法,投訴、信訪事項處理,行政監督部門、紀檢監察部門、司法部門查實處理的案件等途徑獲取代理機構不良行為信息。

市、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交易當事人在發現代理機構不良行為后,應當及時告知監管機構。

第五條  不良行為處理堅持客觀公正、過責相當、量責一致、懲教并重的原則。

第六條  《銅陵市公共資源交易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不良行為認定標準》為本辦法的附件,是監管機構開展不良行為記錄的標準。

第七條  不良行為記錄采用記分制,記分有效期限為一年,有效期限過后,對應記錄分值消除。已被記錄不良行為的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一年內再次發現存在不良行為的,記分采取累加。同一不良行為適用兩個以上記分條款的,按最高分值記分,同一項目存在兩個及以上不良行為的,分別記分。

第八條  監管機構在記錄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不良行為前應認真調查核實,聽取當事人的申辯,做出認定后應書面告知被記錄的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并于規定期限內在省、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及服務平臺披露其不良行為信息。

第九條  單項記分分值在10分(含)以下的不良行為,披露期為6個月,單項記分分值在10分(不含)以上的不良行為,披露期為一年。在不良行為信息披露期間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未發生新的不良行為,且整改到位的,由其提出書面申請,經監管機構認定后可縮短披露期,但最短不得少于原有披露期的一半。披露期結束后不良行為信息轉為后臺管理。

第十條  不良行為記錄納入代理機構星級評價體系,各項目單位可將其作為擇優選擇代理機構的重要參考因素。

第十一條  代理機構從業人員不良行為記分記入個人信用檔案,分隨人走,不因調整從業單位而消除。

第十二條  監管機構應當與相關行業管理部門建立不良行為信息共享機制,完善“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信用體系聯建機制。

第十三條  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應提供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不良行為信息的發布、查詢等服務。

第十四條  在不良行為記錄和披露工作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據相關規定追究有關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本辦法的規定與《銅陵市建設工程市場不良行為記錄和“黑名單”管理辦法》(建政〔2016154號)相關規定有不一致的,以本辦法規定為準。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銅陵市公共資源交易代理機構不良行為管理辦法》(銅公管〔201796號)同時廢止,此前依據原辦法對代理機構的不良行為記錄繼續有效。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銅陵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銅陵市公共資源交易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

不良行為認定標準

 

一、所代理業務按規定應進而未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交易的,每次對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記3分。

二、超越委托人授權范圍從事招標代理業務的,每次對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記3分;提供虛假材料騙取招標代理業務的,限制代理期限內接受委托從事招標代理業務的,每次對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記10分。

三、交易文件出現以下情形的,對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予以記分:

1、交易文件存在抬高資質門檻、排斥限制中小企業、民營企業投標情形的,每次記5分。

2、交易文件出現除本條第一款外的其他違反《銅陵市公共資源交易文件負面清單》情形的,每有一項記1分。

3、交易文件存在編制不規范、不嚴謹、前后條款矛盾、歧義等情況或者因自身編制的工程量清單內容不完整、有偏差,導致難以評審的,每次記2分;造成投標人被廢標的,每次記5分;造成項目投訴或流標的,每次記10分。

4、交易文件存在向投標人亂收費條款的,每次記5分。

、交易文件及交易結果未及時在系統中向監管部門推送的,每次對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記2分。

、組織開評標過程中出現以下情形的,對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予以記分:

1、在開評標過程中因準備工作不充分、數據錄入有誤、投標資料收集不完整等問題,引起開標秩序混亂、評標工作延誤的,每次記2分。

2、評標過程中代理機構從業人員有以帶有誤導性或傾向性言語影響評委等干擾獨立評審行為的,每次記3分。

3、因開評標過程資料收集保管不當對后期質疑異議、投訴處理造成嚴重影響的,每次記5分。

、代理機構在信息發布過程中出現以下情形的,對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予以記分: 

    1、發布信息不及時、不符合省數據規范要求、業績公示不符合規定,每次記2分。

  2、發布的預中標公示、中標(成交)公告等內容有誤的,每次記3分。

、處理質疑、異議和配合監管部門投訴處理時出現以下情形的,對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予以記分:

1、不按規定受理回復質疑異議、對質疑異議問題未明確響應回答或存在推諉現象,未造成嚴重后果的,每次記5分;造成流標或引起投訴等嚴重后果的,每次記10分。

2、拒絕接受或不配合監管部門處理投訴的,每次記10分。

、代理過程中發現有違法、違規行為未及時制止或向監管部門報告的,每次對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記5分。

、拒絕接受或不配合監管部門開展調查、工作檢查的,在調查、工作檢查中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的,每次對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記10分。

、泄露應當保密的與交易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每次對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記20分。

十一、在所代理的交易項目中投標、代理投標或者向該項目投標人提供咨詢的,接受委托編制標底的中介機構參加該項目的投標或者為該項目的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提供咨詢的,每次對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記20分。

十二、存在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投標行為的,每次對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記50分。

十三、在代理過程中存在其他違規行為的,根據造成的不良后果嚴重程度,每次對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記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