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725549332/200905-00045 | 信息分類: | 規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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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省自然資源廳 | 主題分類: | 2014年度及之前 |
成文日期: | 2009-05-18 | 發布日期: | 2009-05-18 |
發文字號: | 皖國土資[2009]155號 | 有效性: | 有效 |
標??題: | 關于印發安徽省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 ||
政策咨詢機關: | 修復處 | 政策咨詢電話: | 62553129 |
各市、縣(市、區)國土資源局: .
《安徽省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項目管理辦法》已經2009年4月13日廳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安徽省國土資源廳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
安徽省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保護耕地,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加強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項目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家投資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和國土資源部、財政部關于《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收繳使用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項目(以下簡稱“項目”)是指使用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中央分配部分加上省級留成部分)和耕地開墾費省級安排的土地開發整理項目。
第三條 項目確定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 增加有效耕地面積,促進實現建設占用耕地與補充耕地相平衡和土地資源可持續利用;
(二) 提高農業生產條件,改善農村生活和生態環境,促進城鄉統籌和農業可持續發展;
(三) 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或土地整理復墾開發專項規劃;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計劃;
(四) 充分尊重農民群眾意見,維護土地權利人合法權益;
(五) 以土地整理為主,積極開展土地復墾,適度開發未利用土地;
(六) 因地制宜,先易后難。
第四條 省國土資源廳負責制定項目建設規劃制定、年度項第四條目計劃確定、項目立項、規劃設計和預算編制的審查、項目實施監督檢查及項目終驗等管理工作。
省轄市國土資源部門負責本轄區項目立項、規劃設計及變更初審、項目實施管理和項目竣工初驗等工作。
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負責組織項目申報、可行性研究報告和規劃設計及預算編制、項目實施管理、工程質量自驗及成果管理等工作。
省土地開發復墾整理中心負責全省項目的技術指導工作,受國土資源廳委派對項目的實施進行具體監督管理。
第二章 項目申報
第五條 省國土資源廳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整理復墾開發專項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資金預算組織項目申報。項目申報實行一年一報。新建項目實行年度申報和審定,續建項目實行年度核定。項目申報單位為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未設立國土資源局的市轄區的項目由所在省轄市國土資源部門組織申報。每個縣(市、區)每年原則上只能申報一個項目。
第六條 項目包括重點項目、示范項目和補助項目。重點項目是以增加耕地面積、改善農業生產條件為目標的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示范項目是進行土地整理復墾開發改革、創新,具有示范作用的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項目。補助項目是對貧困山區、災毀土地等特定地區和特殊情況下的耕地整理復墾給予適當資金補助的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項目。
申報項目以重點項目為主,示范項目與補助項目為輔。
第七條 重點項目申報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項目所在地具備土地整理復墾開發所必須的路、水、電等基礎設施條件。
(二)建設規模標準:
1、土地整理:丘陵山區150-1000公頃,項目相對集中連片。單片面積不少于30公頃,片塊不超過3片;平原地區400-2000公頃,項目相對集中連片,單片面積不少于100公頃,片塊不超過2片。
2、土地復墾:丘陵山區60公頃以上,項目相對集中連片,單片面積不少于20公頃,片塊不超過3片;平原地區100公頃以上,項目相對集中連片,單片面積不少于20公頃,片塊不超過3片。
3、土地開發:丘陵山區 100 公頃以上,項目相對集中連片,單片面積不少于 20 公頃,片塊不超過3片;平原地區 200公頃以上,項目相對集中連片,單片面積不少于 20 公頃,片塊不超過 3片。
(三)項目凈增耕地面積要求:
1、土地整理凈增耕地面積不低于項目規劃設計面積的3%;
2、土地復墾凈增耕地面積不低于項目規劃設計面積的 40%;
3、土地開發凈增耕地面積不低于項目規劃設計面積的60%。
第八條 示范項目申報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位于高速公路、國道或省道兩旁,距離中心城鎮較近,地勢相對平坦,具備項目區灌溉所需的水源和施工所需的電力。
2.僅限于土地整理項目,建設規模在 1000 公頃以上,項目應相對集中連片,片塊不超過3塊。
3.項目所在市、縣土地整理復墾開發工作較好、政府重視,項目區鄉鎮干部和群體積極性高。
4.在充分尊重土地權利人合法權利的基礎上,整理后耕地原則上實行整體承包經營。
第九條 補助項目申報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項目所在地屬于貧困山區、受災地區。
2. 項目建設規模應當在 60 公頃以上并且相對集中連片,其中單片面積不少于10公頃,片塊不超過5片。
第十條 項目申報要求
(一)規劃建設期:重點項目、示范項目一般不超過2年,補助項目一般不超過1年。
(二)投資范圍與額度:符合《安徽省土地開發整理工程建設標準》及有關規定。
第十一條 項目申報程序
(一)項目申報單位依據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基本農田整理重大工程規劃,結合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科學選擇項目,報所在省轄市國土資源部門。
(二)項目由省轄市國土資源部門審查同意后,于每年 12月底前集中報省國土資源廳。
第十二條 項目申報材料
(一)省轄市國土資源部門申請報告;(二)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項目申請書;
(三)標注項目區范圍的標準分幅土地利用現狀圖和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
(四)項目區影像資料(光盤);
(五)涉及未利用土地開發的有效批準文件。
第三章 項目可行性研究與立項審查
第十三條 省國土資源廳根據土地整理復墾開發年度計劃和當年可用于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項目的資金預算,對各市、縣、區申報的項目組織篩選后,經廳長辦公會并商省財政廳,確定開展前期工作和可行性研究的項目。
第十四條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單位,由項目申報單位公開擇優選擇有資質、信譽好、業績佳的單位,并報省國土資源廳備案。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單位備案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 項目可行性研究要細致、充分,廣泛征求項目區鄉鎮、村干部和農民的意見,征求當地水利專家的意見,有關意見材料須附在可行性研究報告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按省國土資源廳文件要求時間按時上報。
項目現場踏勘工作委托省轄市國土資源部門負責組織,對項目選址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十六條: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依據《安徽省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查辦法》進行審查論證。重點項目、示范項目的可行性報告,經省轄市國土資源部門初審,由省國土資源廳組織審查論證:補助項目的可行性審查論證,由項目所在省轄市國土資源部門組織,報省國土資源廳備案。審查論證通過的項目,由省國土資源廳下達立項批復。
第四章 項目規劃設計、預算審查和計劃、預算下達
第十七條 經批準立項的項目,依據《安徽省土地開發整理工程建設標準》等有關規程和標準,按照項目可行性專家評審論證意見,結合發展現代農業和新農村建設規劃,編制規劃設計和預算。項目規劃設計和預算應在立項批復兩個月內上報省國土資源廳。
規劃設計和預算編制單位的選擇按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項目規劃設計和預算審查根據《安徽省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規劃設計審查辦法》《安徽省土地開發整理項目預算評審辦法》進行。重點項目和示范項目由省國土資源廳組織進行審查,補助項目由項目所在省轄市國土資源部門組織進行審查并報省國土資源廳備案。
第十九條 規劃設計和預算審查通過的項目,與省財政廳協商,報廳長辦公會確定,由省國土資源廳、財政廳共同下達項目計劃與投資預算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條 經批準下達的項目規劃設計和預算不得隨意變更。因特殊原因確需變更的,按本辦法第六章規定辦理。
第五章 項目實施管理
第二十一條 項目所在地的國土資源部門(項目申報單位)應當提請同級人民政府成立項目領導小組,負責協調解決項目實施中的有關問題。
第二十二條 項目承擔單位為市、縣(區)國土資源部門所屬的土地整理中心或從事土地開發整理業務的獨立事業單位。項目承擔單位負責項目的具體實施,對項目建設履行法人責任。
第二十三條 項目實施實行項目法人、工程招投標、工程監理、公告、合同、資金報帳審計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 項目承擔單位要依據項目的規劃設計和預算深入項目區現場勘察,征求水利、農業等相關部門專家和農民的意見,認真編制項目實施方案,科學、合理安排施工計劃,督促規劃設計和預算編制單位做好施工設計。項目實施方案經所在省轄市國土資源部門審核,報省國土資源廳批準。
第二十五條 項目實施中不可預見的資金缺口由項目所在的市、縣(區)從耕地開發專項資金中解決。市、縣(區)可配套資金,提高項目工程建設標準或進行項目配套建設。
第二十六條 項目實施前應明確土地權屬關系,制訂切實可行的土地權屬調整方案,并經土地權利人認可。
第二十七條 項目施工招投標按照《安徽省土地開發整理項目施工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管理。
第二十八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合同的約定,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做好項目實施的各項工作。項目施工單位應當按照項目設計和有關技術標準進行施工建立質量責任制,確定工程及工段的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和施工管理負責人。對出現質量問題或驗收不合格的工程,負責返工或返修。對因違反項目設計、施工合同延誤農時或造成其他損失的,依法負責賠償。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項目設計、有關技術標準和相關合同進行工程監理,對工程投資、質量和進度進行控制,承擔監理責任。
項目設計單位提供的項目規劃設計應當包括工程施工設計。其成果資料必須滿足項目建設和工程施工的要求。項目設計單位應當參與設計交底,負責項目實施中有關設計的咨詢、指導等技術性服務工作。項目設計確需變更的,負責按有關規定進行修改。
項目承擔單位負責項目施工現場管理,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和設計單位進行管理,控制工程投資、質量和進度:組織分部分項工程驗收;協調處理項目實施中出現的矛盾和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做好工程設施移交工作;即時收集整理項目檔案資料。
第二十九條 項目實施實行開工報告和季度報表制度。項目開工報告報省國土資源廳,抄送所在省轄市國土資源部門;項目申報單位每季度向所在省轄市國土資源部門報項目施工報表,省轄市國土資源部門應及時匯總上報省國土資源廳。
第三十條 建立項目檔案管理制度。項目承擔單位必須指定專人負責項目資料;項目資料員必須及時收集、登記、分類和整理歸檔。項目施工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也必須做好工程技術檔案管理工作。項目資料可以按文書類、技術類、財務類和其它類進行分類;也可以按立項階段、實施準備階段、施工階段、驗收準備階段、驗收階段和后續利用管護階段等分類。項目檔案資料登記應按性質和時序分別進行。
第六章 項目規劃設計變更與預算變更
第三十一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任何單位和個人應嚴格執行項目規劃設計和預算,對項目規劃設計中不符合實際、不合理的地方和預算不能滿足設計需要的,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可以申請進行變更,但應當按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和權限進行報批。
(一)涉及項目建設位置、建設總規模、新增耕地面積、總預算調整或變更工程量達到項目總投資的 5%的,逐級報省國土資源廳審核、批準;
(二)變更工程量在項目總投資的3%至5%的,由項目所在省轄市國土資源部門審核、批準;
(三)變更工程量在項目總投資的 3%以內的,由項目所在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批準。
變更工程量是指工程變更前后各分項工程的變化量。
工因規劃設計變更增加的投資預算,由項目所在市、縣、區自行解決;因規劃設計變更減少的投資預算,由原批準機關扣回。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保證項目建設規模和新增耕地數量和質量的前提下可申請局部調整項目區位置。
(一)因土地利用規劃調整,改變項目區土地用途的;
(二)因國家和省重點工程建設,對項目區造成破壞,影響項目建設的;
(三)遭自然災害損毀,影響項目實施的。
第三十三條 申請變更規劃設計和預算必須附詳細的變更方案.說明變更調整的理由。項目規劃設計方案變更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方案變更不減少工程量和投入預算;
(二)變更后不降低工程的質量標準,不影響工程完成后的運行和管理;
(三)變更方案在技術上應可行、可靠;
(四)變更方案對后續施工的工期和施工條件無大的不良影響;
(五)變更方案不損害群眾利益。
第三十四條 申請變更項目規劃設計和預算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變更申請報告。包括項目的基本情況、變更的原因、變更的主要內容、有關部門專家的論證意見 項目區干部群眾的意見等。
(二)規劃設計變更方案。變更方案原則上由原設計單位編制,或經項目承擔單位和原設計單位同意后,選擇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變更方案編制單位對變更方案承擔相關責任。變更方案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文本部分:
(1)項目基本情況;
(2)變更的主要原因;
(3)變更的內容包括:分單項工程說明變更的原因、變更設計的依據、工程數量和設計標準的變化、調整變更引起工程施工費的調整等;土地利用結構調整情況說明,涉及土地權屬調整的附土地權屬調整方案;變更前后工程量和設計標準、工程直接費和工程施工費變化對照表;變更前后土地利用結構變化對照表等。
2、預算部分:包括變更部分原批準的工程預算及變更后的工程預算。變更后預算編制采用的定額標準、材料價格應與變更前一致。
3、圖件部分:項目現狀圖;原規劃設計圖;規劃變更對比圖(圖中附工程量變更統計表);變更后規劃圖。單項工程設計標準有變更及新增加的工程,應有單體工程設計圖和施工圖。土地平整方案變化的應有土方調配圖和土方量計算表。
第三十五條 依據本辦法規定第三十一條進行變更規劃設計的按下列程序申請和審批:
(一)由省國土資源廳審核、批準的,由項目承擔單位提出申請,項目設計單位編制規劃設計變更和預算調整方案,項目監理單位簽署認可意見,經項目所在地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同意。省轄市國土資源部門初審,上報省國土資源廳,通過審核的,由省廳下達批復意見。
(二)由省轄市國土資源部門審核批準的,項目承擔單位提出申請,項目設計單位編制規劃設計變更方案,項目監理單位簽署認可意見,經項目所在地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同意,報省轄市國土資源部門,通過審核的,由省轄市國土資源部門下達批復意見并報省國土資源廳備案。
(三)由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批準的,由項目承擔單位提出申請,項目設計單位編制規劃設計變更方案,項目監理單位簽署認可意見后,報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批準,經批準的規劃設計變更方案報省轄市國土資源部門和省國土資源廳備案。
規劃設計變更按照《安徽省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規劃設計審查辦法》進行,審查(審核)單位應組織有關專家對規劃設計變更方案進行技術、經濟審查,形成專家審查意見。必要時應組織相關人員到項目區現場核實。
第三十六條 規劃設計變更不得采取化整為零或肢解的方式規避審批。已經進行過規劃設計變更并獲批準的原則上不得再次變更。
第七章 項目驗收與成果管理
第三十七條 項目工程施工結束后,項目承擔單位應及時辦理工程決算,編制竣工財務決算報告,按照《安徽省土地開發整理復墾項目財務決算和審計管理辦法》進行工程決算和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告審計,申請項目竣工驗收。
第三十八條 省、市 國土資源部門應根據批準下達的項目計劃和預算,按照國土資源部《土地開發整理項目驗收規程》、《國家投資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竣工驗收暫行辦法》、《安徽省省級投資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竣工驗收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和項目承擔單位的申請,及時組織項目竣工驗收。
項目驗收內容主要包括:項目規劃設計和預算執行情況、項目計劃任務完成情況、項目工程質量情況、項目資金使用管理和會計核算情況、土地權屬處理情況、資料檔案管理情況和工程管護措施項目預期效益等。
第三十九條 項目驗收程序
(一)自查。項目竣工后,項目申報單位根據項目承擔單位的提交的項目竣工報告,按照第四十條規定的內容,組織開展自查;自查合格后。將項目竣工報告和自查情況一并上報省轄市國土資源部門,申請初驗。
(二)初驗。省轄市國土資源部門接到驗收申請后,及時組織驗收組,對自查成果進行初驗;初驗合格后,將項目材料、自查情況、初驗結論一并報省國土資源廳。申請終驗。
(三)終驗。省國土資源廳根據初驗情況,組織進行終驗,其中其中補助項目委托省轄市國土資源部門進行終驗,終驗結果報省國土資源廳備案。終驗合格的,下達驗收批復;驗收不合格,責令限期整改。
第四十條 申請項目驗收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竣工驗收申請報告。
(二)項目竣工報告,內容主要包括:
1.項目建設任務完成情況、工程建設質量情況、資金使用管理情況、資料檔案管理情況、工程管護措施、土地權屬調整情況、投資效益分析,項目組織實施的主要做法及存在問題改進措施等。
2.統計表格(項目建設情況表、項目經費收支情況表、項目投資預期效益表、土地開發整理前后土地利用結構變化情況表)。
3.附圖:項目竣工圖(與項目規劃圖同比例尺),土地開發整理后的土地利用現狀圖(1/1萬標準分幅)。
(三)項目工程造價審核報告。
(四)項目財務決算與審計報告(含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告和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告的審計報告)。
(五)工程監理總結報告。
(六)土地權屬調整協議或土地權屬認定書。(七)項目竣工后影像資料。
第四十一條 省國土資源廳根據驗收情況和年度項目計劃完成情況,于每年年底予以總結和公布。
第四十二條 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新增耕地納入省級補充耕地儲備庫。市、縣(區)投入配套資金的,按照投入資金的相應比例分攤。新增耕地要嚴格加以保護,不斷提高質量,符合條件的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新增耕地與其它農用地應及時加以利用,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可通過承包、租賃、拍賣等方式確定土地使用權。
第四十三條 項目竣工后,項目申報單位要制定、落實好后項目工程后期管護措施與責任,并與鄉鎮、村簽訂項目工程管護責任狀。
第八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四條 各級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建立監督檢查、巡查稽查、項目管理責任制等管理制度,明確項目實施和管理的責任目標,并對項目實施和責任目標執行情況進行考核、獎懲。
第四十五條 省國土資源廳負責對項目預算執行情況、資金使用與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各級土地整理復墾開發機構應當主動接受監督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所需資料。
第四十六條 項目領導小組、項目承擔單位要定期檢查項目
實施情況,檢查內容主要有:制度執行情況、實施進度情況、工程質量情況、資金使用管理情況和資料建檔情況,每個季度一次,書面報告所在省轄市國土資源部門和省國土資源廳。省轄市國土資源部門要每半年對本轄區項目實施情況進行檢查、指導,并書面報告省國土資源廳。省土地開發復墾整理中心應加強對項目實施的技術指導和技術服務,負責項目施工報表的催報和匯總工作,按季度向省國土資源廳提交項目實施情況評估報告。
第四十七條 各級國土資源部門及其土地整理復墾開發機構應建立對項目測繪、設計、監理、施工、審計等專業機構的業績考核、誠信考評等制度,切實加強行業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四十八條 在項目實施中發現有虛報項目新增耕地面積、謊報項目完成情況、截留或挪用資金等行為的,將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對情節惡劣,造成嚴重損失和影響的相關責任人,應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形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九條 規劃設計單位施工企業、監理機構和審計單位等在項目立項核查、規劃設計和變更、項目預算、施工、監理、結(決)算、審計等工作中弄虛作假的,除按有關規定處理外,一經發現暫停兩年從事土地整理復墾開發相關工作。情節嚴重的在全省范圍內永久性禁止從事土地整理復墾開發的相關工作。情節特別嚴重,造成嚴重后果的,移交相關部門進行處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市、縣國土資源部門可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參照本辦法規定,制定本級投資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項目管理辦法。并報省國土資源廳備案。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國土資源廳負責解釋;原《安徽省省級土地開發復墾整理項目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