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政辦〔2018〕11號
銅陵市義安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
銅陵市義安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
審計監督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區直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銅陵市義安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實施辦法》經區政府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2018年3月29日
銅陵市義安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
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規范投資行為,強化項目管理,提高投資審計質量,促進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安徽省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銅陵市國家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應當依法獨立開展投資審計,不得參與工程項目建設決策和審批、征地拆遷、工程招標、物資采購、質量評價、工程結算等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包括:
(一)財政預算資金、政府專項建設資金(基金)、政府融資、政府債務資金及其他國有資金占概算總投資比例50%以上的建設項目,或者不足50%但政府擁有控制權的建設項目;
(二)政府在土地、市政配套、融資等方面依法給予優惠政策的公共、公益性建設項目;
(三)以上述(一)、(二)項所列的籌資和建設以外的形式進行投資、建設,產權歸政府所有的重點基礎設施和社會公共工程項目;
(四)接受、使用社會捐贈,包括接受外國政府、組織、外商或者個人捐贈并委托政府部門實施管理的公益性項目;
(五)法律、法規規定和本級政府、上級審計機關交辦的其他建設項目。
第四條 審計機關對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進行審計監督。審計的主要內容為:
(一)遵守國家法規、落實政策措施和執行規劃情況;
(二)履行基本建設程序情況;
(三)建設資金管理使用情況;
(四)招投標和物資采購情況;
(五)項目建設管理情況;
(六)投資控制和工程造價情況;
(七)投資績效情況;
(八)土地利用和征地拆遷情況;
(九)資源環境保護情況;
(十)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的特許經營活動情況;
(十一)其他需要審計的內容。
第五條 審計機關應當以項目法人單位或其授權委托進行建設管理的單位為被審計單位,其他有關勘察、設計、施工、供貨、測量、招標代理、代建、監理、銀行等單位為延伸審計對象。
第二章 審計項目管理
第六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實行計劃管理。審計機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按照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的要求,確定年度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工作重點,編制年度審計項目計劃,并抄送本級人民政府、發改和財政等部門。
第七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可以在招標文件中載明或經平等協商在合同中約定以審計結果作為竣工結算的依據。
第八條 凡在招標文件中載明或者在合同中約定以審計結果作為竣工結算依據的、項目總投資額在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均列入區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計劃管理,由區審計機關組織實施;投資額在100萬元以下的,由建設單位自行審核,或者委托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定點審計機構庫中的中介機構進行審計(核),其審計(核)結果應當報送區審計局,審計機關應當對審計(核)結果進行質量檢查監督。
第九條 總投資額3000萬元以上(含3000萬元)的政府重大投資建設項目,審計機關可以對其前期準備、建設施工、竣工決算等全過程進行跟蹤審計。
第十條 審計項目實行建設單位項目申報制度。列入審計計劃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必須先由項目建設單位進行初步審核,確保資料完整的前提下送達區審計機關審計。審計機關應當在收到完整的竣工決(結)算等送審資料后30日內組織實施審計,審計期限一般不得超過3個月。因特殊情況,經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可適當延長,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個月。
第十一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審計機關規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與項目有關的情況和資料,不得轉移、隱匿、篡改偽造或者毀棄相關資料,并對其真實性、完整性作出書面承諾。
第十二條 審計機關開展重大投資建設項目審計前可將審計項目向社會進行公示,審計結束后向區人民政府報告審計結果,同時抄送區發改委、區財政局等有關部門。
第十三條 對審計中發現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財務收支行為,應當依法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做出處理處罰決定,并出具審計決定書。
對審計中發現的依法需要移送其他有關主管機關或者單位糾正、處理處罰或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事項,應當出具審計移送處理書,并依規向相關部門移送。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違反有關規定,在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結算中多計工程價款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據實調整。
第十五條 項目建設過程中存在以下事項的,審計機關可以不予審計:
(一)應當招標未招標的;
(二)不符合我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管理辦法中關于工程變更規定的;
(三)工程實體已遭到重大破壞導致現場無法分辨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報批未報批的事項;
(五)其他不具備審計條件的建設項目。
上述事項或其他特殊項目,經區政府研究同意后,審計機關應當按照相關規定予以審計。
第十六條 審計機關履行審計監督職責所需的經費,包括建設項目結算審計、購買社會服務、審計專用設備和聘請專業人員等相關審計費用,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相關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委托社會中介機構的審計費用可以在項目成本中列支。重大跟蹤審計項目按項目投資總額的4‰計提審計費用列入項目建設成本。
第三章 聘請社會審計管理
第十七條 審計機關在實施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時,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實施或聘請具有與審計事項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參加審計工作。
第十八條 審計機關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采取政府采購、公開招標等方式選擇具備相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承擔投資項目審計。審計機關應當根據項目的難易程度、工程屬性、建設規模等從備選庫中選擇對應的中介機構。
第十九條 參與政府投資審計的社會中介機構應當是依法設立并具備工程造價審計、財務審計等業務資質的企業或機構。
第二十條 社會中介機構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審計程序和操作規程。在審計項目完成后,及時向項目主審和審計組組長移交審計實施過程中所形成的全部紙質資料和電子資料。社會中介機構不得將其參與審計工作獲取的相關信息用于所審計事項無關的活動。
第二十一條 建立全區審計系統購買服務信用評定制度,對審計機關聘請的社會中介機構及人員,在參與政府投資審計工作中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三年內不得參與區政府投資項目審計,并按相關規定追究其責任。涉及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二條 審計機關實行審計組成員、項目主審、審計組組長、審計機關業務部門、審理機構、分管領導和審計機關負責人對審計業務的分級質量控制。
第二十三條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審計人員的職業道德和廉政紀律教育,建立健全投資審計廉政制度、考評制度。針對投資審計工作容易出現廉政問題的造價核減、中介機構選聘等環節,積極推行權力清單、責任清單、負面清單等制度,并定期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審計機關及其審計人員應當自覺接受各級紀檢監察等相關部門及社會各界的監督。對在投資審計中因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等原因,出現重大工作失誤、重大審計質量問題或廉政問題,應當依法依規給予行政或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安徽省審計監督條例》等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區審計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銅陵縣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辦法》(銅政辦〔2014〕80號)、《銅陵縣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跟蹤審計辦法》(銅政辦〔2015〕107號)同時廢止。
銅陵市義安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3月29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