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jqbmjd/202105-00001 | 信息分類: | 政策解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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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分類: | 市政建設、財政、金融、審計 | 生成日期: | 2021-03-31 |
發布機構: | 區數據資源中心 | 文號: | 無 |
關鍵詞: | 政府投資建設、審計監督 | 有效性: | 有效 |
標題: | 【區審計局解讀】關于《銅陵市郊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的政策解讀 | 信息來源: | 區審計局 |
一、修改背景
根據銅陵市人民政府辦公室2020年6月23日印發的《銅陵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的通知》辦〔2020〕27號要求,區政府2020年4月17日印發的《銅陵市郊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銅陵市郊區國家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的通知》(郊政辦〔2020〕10號),個別條款與審計署、省審計廳、市審計局文件規定有不相適應的地方,需要修改完善。
二、修改過程
區審計局系統梳理投資審計相關地方法規和制度,檢查是否還存在與市級文件不符的情況后,修改新的《銅陵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
三、主要內容
1、辦法全文所稱“國家建設項目”改為“政府投資建設項目”。
2、第一條:為全面貫徹落實《銅陵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銅陵市國家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的通知》(銅政辦〔2016〕24號)、《審計署關于進一步完善和規范投資審計工作的意見》(審投發〔2017〕30號)和《安徽省審計廳關于進一步貫徹落實〈審計署關于進一步完善和規范投資審計工作的意見〉的意見》(皖審投〔2018〕76號)。
修改為:為加強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進一步規范投資行為,提高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安徽省審計監督條例》《安徽省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銅陵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
3、刪除第三條第(二)、(三)條:(二)政府在土地、市政配套、融資等方面依法給予優惠政策的公共、公益性項目;(三)以本款第(一)項、第(二)項所列的籌資和建設方式以外的形式進行投資、建設,產權歸國家所有的重點基礎設施和社會公共工程項目;
4、第五條:發改、財政、規劃、住建、交通、工商、稅務、國土、行政執法、水務、環保、監察、金融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權限,配合審計機關開展國家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工作。
修改為: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助審計機關開展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工作。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單位或者本系統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內部審計。
5、第六條:發改、財政部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提高國家建設項目審批、建設工作的信息化水平,逐步實現與審計機關的信息互通、交換和共享。
修改為:區發改委每年向區審計機關提供項目投資計劃和立項批復文件,區財政局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進行投資評審的,應當在投資評審結束后,將評審結論抄送區審計機關。
增加內容:投資主管部門和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部門應當建立政府投資項目信息共享機制,通過在線平臺實現信息共享。
6、第八條:概算建安投資額5000萬元以上的項目,原則上應列入國家建設項目年度跟蹤審計計劃,區本級國家建設項目的什款結算,根據需要選擇列入年度審計計劃;對已辦理竣工驗收的項目,根據需要選擇重點項目財務決算列入年度審計計劃。
修改為:區審計機關應當對建設項目的總預算或者概算的執行情況、年度預算的執行情況和年度決算、工程結算、項目竣工決算等,依法進行審計監督。
對財政性資金投資較大或者關系國計民生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機關可以對建設項目前期準備、建設實施、竣工使用等全過程進行跟蹤審計。
概算建安投資額5000萬元以上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原則上應列入區審計機關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年度跟蹤審計計劃;已辦理竣工驗收的項目,區審計機關選擇重點項目列入年度竣工決算審計計劃,并在建設單位自行或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完成結算審核的基礎上選擇對竣工結算價500萬元以上的重點投資項目,列入年度工程結算審計計劃。
7、刪除第九條內容:審計機關編制的國家建設項目年度審計計劃,應當明確審計項目和審計組織方式;審計機關可以根據國家建設項目的建設情況對年度審計計劃進行調整。
8、第十條:實行建設單位建設項目審計申報制度。依據相關規定,符合審計計劃管理的建設項目,跟蹤審計項目在施工單位招標前進行申報;工程結算審計,項目驗收后15日內;竣工財務決算審計,在建設項目全部工程結算審計結束后30日內,建設單位應向審計部門申請竣工決算審計。
修改為:第九條:實行建設單位建設項目審計申報制度。依據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符合審計計劃管理的建設項目,跟蹤審計項目在施工單位招標前進行申報。竣工財務決算審計的項目,由建設單位每年年初向本級審計機關申報。
9、第十一條:未納入年度審計項目計劃的國家建設項目,由建設單位或者其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委托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審計,符合送審條件的國家建設項目,建設單位直接向審計機關申報審計,不得委托中介機構進行造價審核。違規委托中介機構進行造價審核的費用不得列入項目建設成本。
修改為:未納入年度審計項目計劃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由建設單位或者其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組織內部審計機構或者委托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審核,并將審核結果報送審計機關備案。審計機關每年度抽取部分項目的審核結果進行復核。
10、增加第十一條內容:建設單位不得強制或變相強制要求以國家審計結果作為結算依據。
11、刪除第十二條:審計機關應當根據國家建設項目的規模確定審計期限,審計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因特殊情況,經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個月。
12、第十三條:納入年度審計項目計劃的國家建設項目,審計機關應當通過購買社會服務的方式實施。購買社會服務或者聘請具有與審計事項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參與審計機關直接審計的,應當明確有關人員的權利義務,并進行指導、監督。
審計機關應當對上述審計結果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調整修改為第十二條:審計機關根據需要,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或者聘請具有與審計事項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協助參加審計工作。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委托的社會中介機構和聘請的相關人員的指導、監督,并對審計結果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審計機關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協助參加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工作,應當采取招標等公平競爭方式。
13、第十四條:審計機關履行審計監督職責所必需的經費保障由本級財政保障。
修改調整為第十三條:審計機關履行審計監督職責所必需的經費,包括委托中介機構、審計專用設備和聘請專業人員進行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所需經費,由本級財政保障。
14、刪除第十五條:審計機關應當對建設項目的總預算或者概算的執行情況、年度預算的執行情況和年度決算、工程結算、項目竣工決算等,依法進行審計監督。
15、第十六條:審計機關依照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國家建設項目范圍實施審計,主要內容包括:
調整為第十四條修改為:審計機關應當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下列事項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審計監督:
增加一項內容:征地、拆遷費用管理及使用情況;
16、刪除十七條至二十七內容,增加第十五至二十三條內容。
17、第十五條:審計機關可以對下列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有關的重要事項進行專項審計或者審計調查:
(一)專項建設資金的征集、使用和管理情況;
(二)涉及政府宏觀調控政策的重要事項;
(三)政府指定或者涉及公共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項。
18、第十六條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及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有關的重要事項實施審計或者審計調查,具有下列權限:
(一)要求被審計單位提供相關文件資料、財務資料和電子數據等資料;
(二)檢查被審計單位的有關文件資料、財務資料、合同、概(預)算、工程結算、竣工決算、工程監理資料和電子數據等資料;
(三)就審計事項的有關問題向相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限。
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直接有關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采購等單位,應當按照審計機關的要求提供有關資料,并對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19、第十七條:工程實體遭到重大破壞導致現場無法分辨的,審計機關不予審計,但經區政府同意的,區審計機關按照項目建設單位提供的政府批復文件進行審計。
20、第十八條:區審計機關依法實施審計,出具審計報告、下達審計決定。區審計機關應當及時向區政府報告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結果,并抄送區發改委、區財政局等有關部門。
21、第十九條: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結果經區政府批準后,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機關公布審計結果,應當保守國家秘密和被審計單位的商業秘密。
22、第二十條:被審計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在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中有違法違規行為,屬于審計機關處理、處罰職權范圍內的,由審計機關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處理、處罰,并建議有關部門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對不屬于審計機關處理、處罰職權范圍內的,移送有關部門處理、處罰,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作出處理、處罰,并將處理、處罰結果書面通知審計機關;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23、第二十一條:被審計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未按照要求提供有關資料,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的,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24、第二十二條:審計機關委托的社會中介機構或者聘請的相關人員在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中有違法行為的,審計機關應當及時停止其承擔的工作,追究違法責任,并移送行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權限處理機關對違法中介機構和人員依法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25、第二十三條:區審計機關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弄虛作假、出具虛假審計報告的;
(二)隱瞞被審計單位和建設項目存在的違反國家財經法規行為的;
(三)明知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而不主動回避,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泄露國家秘密或者被審計單位商業秘密的;
(五)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
(六)有其他違法行為的。
26、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關于印發銅陵市郊區人民政府進一步完善政府投資類決算審計實施辦法的通知》(郊區辦【2009】89號)、《關于印發銅陵市郊區政府性投資建設項目竣工結算送審管理規定的通知》(郊政辦【2012】11號)、《關于印發銅陵市郊區工程建設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郊政辦【2014】26號)同時廢止。
修改為: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區審計局負責解釋。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20年4月17日印發的《銅陵市郊區國家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郊政辦〔2020〕10號)同時廢止。
信息來源:區審計局